一、目的:藉由職業安全衛生觀摩活動,進行安全衛生經驗分享與交流,以落實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
理,提升工業區職場安全文化素質,降低危害因子,以達防災減災之目標。
二、時間: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12:30
三、地點: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服務大樓 (雲林縣斗六市科工二路26集合
四、指導單位:勞動部
主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協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中區工業區管理處、職安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雲林縣雲林科技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艾杰旭
顯示玻璃(股)公司
五、活動議程表:
時間 |
活動內容 |
主持(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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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3:00 |
參加廠商代表於大北勢區服務大樓報到接駁(統一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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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3:10 |
辦理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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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3:30 |
就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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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3:40 |
貴賓致詞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經濟部工業局中區工業區管理處 艾杰旭顯示玻璃(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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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3:50 |
致贈艾杰旭顯示玻璃(股)公司感謝狀 |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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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4:00 |
AGC暨艾杰旭公司簡介報告 |
艾杰旭顯示玻璃(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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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4:50 |
艾杰旭公司 安全衛生工作推動經驗分享 |
艾杰旭顯示玻璃(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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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16:00 |
現場廠區觀摩 |
安全道場觀摩 |
艾杰旭顯示玻璃(股)公司 |
16:00-16:10 |
休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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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6:30 |
綜合座談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職安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艾杰旭顯示玻璃(股)公司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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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
賦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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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表
單位名稱: 連絡地址: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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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稱 |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 |
身分證號 |
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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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請於10/8 (四)15:00前自行上網至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專屬網站線上報名處完成報名
(網址http://www.osha.org.tw/)或以傳真方式回傳04-23585998或E-mail: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陳秀傑經理收,名額有限,報名從速,謝謝!!會後發予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認證時數證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民國105年9月22日增訂第
17-1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接受六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2. 參加人員服裝:長袖、長褲及布鞋或安全鞋(禁止穿著高跟鞋)。敬請配合包涵!!
3. 資訊管制:資訊管制品(3C類通訊用品)需張貼防撕貼紙,並禁止攜帶至作業現場。
4. 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等資料為在職教育訓練認證時數證明登記所需,請與會來賓如實提供,如
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4-23585158分機24 陳經理聯絡。
5. 本宣導會免費報名,當天請至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服務大樓進行接駁,謝絕自行前往。
6. 如遇不可抗力之特殊狀況,以人事行政總處及各縣市政府作業規定為主。
7. 現場觀摩需事先申請。報名日期截止後及現場報名參與者,謝絕參與「現場廠區觀摩」活動。
8. 活動當日報到配合測量體溫(額溫>37.5度禁止入廠),現場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雙手酒精消毒
,方可進入會場。近期有接觸自國外返台居家檢疫者禁止人廠。如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
疾病、腎臟、免疫不全需長期治療者、孕婦等請自行斟酌是否出席本次活動,如有呼吸道症狀或
身體不適者,請於症狀改善後再報名其他場次參與,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暨同意事項 ※參加人員蒐集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個資蒐集目的:為辦理本次活動和相關行政作業,及日後寄發相關訊息。個資蒐集之類別:如上述報名表所示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於活動存續期間內及目的範圍內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不另作其他用途。並依通常作業所必要之方式將於中國民國領域內使用您提供的個人資料,不會傳輸至其他國家或第三人。您(含參加人員)可以電子郵件方式(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如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權益產生減損時,主辦、協辦與執行單位不負相關賠償責任。您(含參加人員)可拒絕提供全部或部分個人資料,但若您(含參加人員)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可能導致您(含參加人員)無法參加本活動或取得相關訊息通知。※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經執行單位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確已獲知且瞭解上開事項,並保證本人及本人代為提供他人之個人資料均已獲得當事人同意,由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與執行單位於所列蒐集目的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含參加人員)之個人資料及同意由執行單位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