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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快訊
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落實勞工健康保護,職安署自109年1月1日起,就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在199人以下者,補助其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為使事業單位構瞭解臨場健康服務內涵及補助計畫,爰辦理本宣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張智鈞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31,信箱:ipmf@hibox.hinet.net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職安署訂於109年6月至7月間辦理「109年勞工健康服務專業知能與實務分享研討會」,因應疫情,現場名額有限,敬請及早報名!
為藉由專業醫護及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協助雇主落實健康管理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特邀請國內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分享勞工健康服務推動實務經驗,以提升職場推動相關措施之專業知能,強化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建立安全與健康之職場環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場次報名人數有限,並請配合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之相關防疫措施及注意事項。
活動報名相關資訊詳如簡章,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聯絡窗口。
本會執行109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擬辦理工業區促進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7月份場次及報名方式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為強化安促會安全衛生知識。依去(108)年「工業區重大職災」類型及各安促會教育訓練課程需求,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制度,規劃本訓練。提升工業區安全衛生知識,強化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活動推動效能,並於課後將教育訓練講義內容公佈於網頁上,以供更多事業單位點閱,擴大學習成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場次報名人數有限,並請配合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之相關防疫措施及注意事項。
實體課程報名網址:http://www.osha.org.tw/index.php/online 。
課程報名相關資訊詳如簡章,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聯絡窗口。
最新消息
職安署管溝開挖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職安署於109年4月7日公告有關「管溝開挖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最新修正版,請參閱附件或至職安署官網便民服務專區下載使用, (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41/22978/28610/) 。
預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經勞動部於109年05月08日~109年07月06日進行預告修正,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終止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勞動部陳述意見或以電子郵件: veshin@osha.gov.tw 洽詢。
預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第35條、第102條修正草案
預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第35條、第102條修正草案,經勞動部於109年05月01日~109年06月29日進行預告修正,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終止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勞動部陳述意見或以電子郵件: 0031@osha.gov.tw 洽詢。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修正條文自民國109年7月1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4條第四項修正「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本公告第3點『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水機組供國內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供登入管理系統使用…』。
本措施主要的受管對象雖為國內製造商和代理商,但若能源大用戶廠商直接向國外冰水機製造商訂購冰水機,輸入台灣自行使用,此時該廠商即被視為公告內容中的[進口商],屬法令規範之應標示義務人,須向能源局的管理平台進行申報,請各會員參閱附件,確認是否屬列管單位,以免違法。
政府資源
職安署補助橡膠製品製造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109年度申請期限自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職安署為輔導3K傳統產業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自109年起選定橡膠製品製造業為重點輔導產業,並以部分經費補助方式,協助橡膠製品製造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於109年3月19日公告「橡膠製品製造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發布令及要點如附件。
109年度補助申請期限自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當年度經費用罊時,即停止辦理補助。有關申請事宜,請洽02-89956666分機8318。
職安署自即日起至109年10月20日止,受理109年度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之補助申請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於109年3月18日修正發布,符合該要點第2點之補助對象資格條件者,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依第5點規定檢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職安署委託之勞工健康服務統籌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並請於信封加註『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補助申請案』)。
受理申請單位:勞工健康服務統籌管理單位、地址:臺南市南區南門路261號3樓(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電話:06-2145256#14、15。
勞動部職安署修正發布109年度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申請期限自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勞動部職安署為輔導3K傳統產業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自107年起選定印染整理業為重點輔導產業,並提供部分經費補助,為提升補助效益,經檢討修正補助作業相關規定,於109年2月13日修正發布「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發布令及要點如附件。
109年度補助申請期限自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惟當年度經費用罊時,即停止辦理補助。有關申請事宜,請洽02-89956666分機8318。
工安專區
墜落危害探討及預防
一、危害起因:墜落均發生於高處作業,對勞工造成傷害之嚴重性亦最
大,由於作業期短、作業地點不良、承攬人員對安全衛生認知不足等
特性,無論在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習性、作業安全防護等各
方面皆較其他作業來的難以控制。特別是在墜落安全防護方面,因高
處作業施工時必須不斷移動,作業機具、設施又大多為臨時性組構等
因素,勞工稍有不慎即可能墜落死亡。
二、易發生墜落災害作業:1.開口附近作業、組拆施工架、屋頂作業。2.
使用施工架作業3.高架作業(法規之安全防護高度2M以上未設平台、
護欄另採安全措施;高度5M以上已設平台、護欄、必要安全措施),
如設施配管、線槽配設、電纜鋪設、儲槽作業、鋼構組配、油漆施工、大樓
外牆清洗等。
三、易發生墜落災害場所:施工架上、地面開口、工作台、電梯管道開口
、牆面開放邊緣、水電管道、樓板開口、鋼樑、樓板及樓梯開放邊緣
等。
四、墜落危害預防:2.避免讓勞工暴露於高處作業,透過設計及作業方法
、程序之變更,儘量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或2.優先
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或防墜設施,對開口應設置護欄、護蓋,如因作
業需要無法設置護欄,則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勾掛於安全母索
上,較常見為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加捲揚式防墜器,並於下方張掛安全
網,設置警示線系統,限制作業無關人員進入管制區,3.勞資雙方應
確實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及採取避免之措施,以防止職業災
害。
五、防災文宣:本會執行職安署「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近3年
與墜落相關海報提供如附件,請各會員多加利用。
墜落災害國外資訊
一、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
二、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職災案例
從事屋頂防水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種類:廣告業(731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受傷0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08年6月17日,巨○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陳罹災者受雇主指派前往大業路○巷進行屋頂防水作業。待屋頂防水作業告一段落後,陳罹災者於屋頂接續將屋頂既有之遮陽網復原並固定,約10時30分,於1樓作業之同事顏員發現陳罹災者自遮雨棚屋頂墜落地面(墜落高度約5.5公尺)。經緊急通報119將陳罹災者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急救,仍於當日11時許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
1.雇主使勞工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於
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
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雇主未使勞工戴用適當之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定置屋頂作業主管。
2.雇主未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雇主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執行。
4.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雇主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
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
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
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
之虞者,不在此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
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項第5款)。
(三)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
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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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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