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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二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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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最新消息

強化高風險作業風險評估及預防措施

    鑑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廠場有機過氧化物、熱媒油火災事故及國際發生硝酸銨爆炸事故,且部分事業單位在進行具
墜落、倒塌、崩塌等高風險作業時,仍未落實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另對於機械設備維修作業亦常見未管制停機作業,
導致重大職業災害發生,亟需透過制度修正強化管理與預防機制,勞動部已邀集各部會、相關公(協)會及專業團體共同研商,
完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草案,並自即日起預告,重點如下:
 
一、加強危險性物質事故預防
新增針對四氫化矽(矽甲烷)、硝酸銨、有機過氧化物及熱煤油之管理規範,要求事前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
 
二、強化高風險作業預防措施
(一) 明定雇主於從事具有墜落、倒塌、火災、爆炸等危險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二) 要求機械設備維修前,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供勞工依循作業。
 
三、禁止堆高機載人作業
刪除堆高機搭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之例外規定,全面改以安全性較高之高空工作車。
 
四、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外送平臺業者納入規範
明定外送平臺使外送員作業(機車、自行車)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採取安全措施。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目的,係將過去事故發生後之應變處理,透過法令規範強化管理機制,
轉為事故發生前風險預防,促使事業單位自主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控制措施,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並將積極規劃修訂相關指引,
建立風險評估實務範例,供事業單位參考依循。另針對部分新增高風險管理規定亦規劃施行緩衝期,以利事業單位因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草案明訂雇主與事業單位的法定作為義務,違反相關規定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最高可處
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
修正草案已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https://laws.mol.gov.tw)。
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提供勞動部,俾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共同提升我國職場安全環境。
 

附件

 

 

職安法新修條文與11部子法7月1日同步上路! 聚焦源頭防災及友善職場新制度

    為落實總統「尊嚴勞動」施政理念,打造更安全、更健康、更有尊嚴之工作環境,《職業安全衛生法》
(下稱職安法)修正條文及11部配套子法,自今(7/1)日起正式全面施行。這是職安法自102年修正以來最大幅度之制度革新,
除首次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外,更同步強化工程源頭安全設計、企業自主安全管理及承攬管理制度,
象徵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正式由「事後處理」邁向「源頭預防」,全面提升勞工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及工作尊嚴。
 
勞動部表示,過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多偏重於事故發生後之監督檢查及裁罰,本次修法將安全思維全面前移,
要求企業從規劃設計、風險評估到日常管理,主動辨識危害、落實預防措施,建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之安全文化。
同時,為協助企業順利接軌新制度,勞動部已同步完成11部配套子法、指引、Q&A、教育訓練教材及數位學習資源,
提供企業及勞工遵循運用。
 
本次修法主要重點如下,並納於各相關子法:
 
一、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制度,保障勞工心理健康
為保障勞工之心理健康與人格尊嚴,本次修法依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特別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1.明定雇主防治義務:事業單位必須建立明確之職場霸凌預防、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2.增設外部申訴管道:若霸凌事件之行為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由公權力介入調查,提升調查程序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完善勞工權益保障。
 
二、強化源頭防災,建置主動安全管理機制
 
本次修法著重於在事故發生前即建立防護網,透過《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等配套制度,將安全思維前置:
 
1.設計階段納入安全考量:要求工程或機械設備在「規劃設計階段」,就必須進行風險評估,
將製程與施工安全納入設計圖說,從根本消除潛在危害。
 
2.日常營運應落實風險管理:強化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求企業將主動風險鑑別與控制融入日常營運。
 
三、加強承攬管理,提升高風險作業安全
 
針對高風險營造工程或多級承攬之作業環境,本次修法進一步強化原事業單位(營造廠)的統合管理責任
及各級承攬人之安全管理義務:
 
1.落實承攬管理責任:原事業單位不得以發(轉)包為由卸責,必須落實事前告知、巡視、協調及指揮等統合管理作為。
 
2.提升多級承攬安全性:明定各級承攬人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安全防護責任,避免因管理斷層或責任不清導致職災發生。
 
勞動部表示,本次新制上路,不僅是法規修正,更代表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治理思維之重要轉變。未來將持續透過法規宣導、
教育訓練、專業輔導及監督檢查,協助企業落實新制度,督促雇主善盡安全管理責任,並與勞工及各界共同建立
「預防重於補救」之安全文化,打造兼顧生命安全、心理健康與人格尊嚴的友善職場。
 
勞動部也提醒,各事業單位應儘速檢視並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落實相關法令規定;如有法令諮詢或輔導需求,
可向各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主管機關洽詢。相關法規、Q&A及數位學習資源,已公布於職安署官網「職安法修法專區」
及「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歡迎企業及勞工多加利用。

 

 

局限空間作業危機四伏,職安署籲落實「先通風、再測定、後作業」

    近日新竹地區接連發生工作者於局限空間作業時,吸入硫化氫及使用發電機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等災害事件,
再次凸顯污水池、人孔等局限空間場所潛藏高度危險性。職安署強調,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之事業單位務必嚴格落實
「先通風、再測定、後作業」原則,以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局限空間災害多發生於小型事業單位。由於其人員流動性高且安衛管理相對薄弱,風險往往較難全面掌握。
為強化災害預防作為,職安署北區職安中心已結合地方政府及相關工會展開相關宣導活動,
期透過水電、管線及維修等職業團體之協助,提升第一線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能力。同時,
亦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污水下水道工程區域聯防機制」,藉由聯合稽查、經驗交流及資訊共享,
深化施工安全管理並降低職災風險。未來將持續結合地方政府與公(工)會團體辦理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透過「跨機關合作」、「公私協力」模式,強化事業單位防災知能,並針對下水道工程、道路人孔作業等實施動態稽查,
防範災害於未然。職安署再次提醒,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為防止作業發生有害氣體中毒,
作業前應先評估並採取必要措施外,另務必採取以下6大救命安全措施。
 
一、危害辨識:確認內部空間有無中毒或缺氧危險。
 
二、充分通風:實施充分機械通風,確認環境安全。
 
三、持續測定:作業前及作業中連續測定空氣濃度。
 
四、設置監控:設置外部監視人員,隨時掌握狀況。
 
五、裝備備妥:備妥空氣呼吸器及緊急救援設備等。
 
六、安全救援:救援應先通風並配戴防護具再進入。
 
另有關局限空間危害預防資料,可至職安署官網(https://www.osha.gov.tw/)/職業衛生健康/局限空間作業專區項下查詢,
請雇主及相關工作者多加運用並加強宣導,落實危害預防措施,共同維護作業安全,以防止災害發生。

 

 

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將上路 勞動部發布子法及配套措施 協助企業落實法遵、打造健康友善職場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將於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勞動部於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子法。新訂子法明確規範職場霸凌之認定原則、
雇主應採行之防治措施,以及最高負責人涉有職場霸凌行為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為協助新制順利推動,
勞動部同步推出指導手冊、常見問答、教育宣導教材、諮詢與輔導服務及專業人才資料庫等配套措施,
協助企業落實法令遵循,建立安全、健康與友善的工作環境。
 
勞動部表示,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不僅涵蓋機械設備及作業環境安全,也包括勞工心理健康的保護。推動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
目的是建立明確的制度規範,使企業有所依循、勞工有適當申訴管道,並於事件發生時及早介入處理,
避免衝突擴大,營造良好的職場文化。
 
此次公告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為新制運作的重要依據,明定職場霸凌認定原則,以及申訴受理、協調、調查小組組成、
利益迴避、調查決定、申復及救濟等程序,提供事業單位明確遵循標準。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只要知悉或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雇主均應依法啟動防治機制;企業規模越大,依法應建立越完整之防治制度及處理程序(不同規模事業單位應採行措施如附圖)。
 
此外,針對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情形,勞動部同步發布《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建立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透過外部公權力介入,避免內部調查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或程序失衡,
提升案件處理之客觀性、公正性及社會信賴。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職場霸凌申訴與調查處理機制固然為法制重點,
但實務上有相當比例疑似職場霸凌案件係因溝通不良或認知差異所致。考量正式調查程序可能耗費時間及資源,
並增加當事人心理壓力,因此制度設計納入「協調機制」,於調查期間得依申訴人意願,由適當協調人員協助雙方溝通、
尋求解決方案;如申訴人對協調過程或結果不滿意,得隨時終止協調,由雇主續行調查程序,
以兼顧申訴人權益保障及企業處理爭議之彈性。
 
為協助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順利接軌新制,勞動部將同步推動下列配套措施:
 
一、公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針對職場霸凌認定原則、防治措施、申訴、
調查與協調處理程序及申復機制等提供實務建議,並提供企業範本與相關表單,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
 
二、強化教育訓練:自4月起即持續透過論壇及研討會辦理多場講習訓練,及陸續製作完成數位學習教材,
提供雇主、主管人員、內部調查人員及勞工相關線上學習資源,提升制度運作能力;
7月起並將結合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資源,擴大辦理教育訓練。
 
三、建置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協助事業單位遴選具法律、心理、
人力資源及相關實務經驗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案件調查,提升調查品質與公信力。
 
四、建置職場霸凌通報系統:為協助企業於受理申訴案件後能依規定落實後續調查處理程序,
於通報系統設計提醒流程及資源等友善功能,協助符合法定程序。
 
五、提供中小企業補助措施:針對中小企業聘請外部調查專業人士所需費用提供補助,
降低企業制度推動成本,協助落實法令要求。
 
六、加強宣導與輔導服務:建置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提供常見問答、圖卡、懶人包、短影音、
教育訓練教材及指導手冊等資源,並結合地方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分區辦理宣導說明及實務輔導,協助企業建立完善防治制度。
 
勞動部強調,職場霸凌防治不只是符合法令要求,更是企業永續經營與良善治理的重要一環。
建議雇主將職場社會心理風險及員工溝通互動議題納入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機制,從源頭建立防治政策與制度化管理機制,
透過高階主管承諾及跨部門合作,形塑尊重、信任、安全、健康與友善的職場文化,提升員工向心力及企業整體競爭力。
 
勞動部職安署官網設有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提供相關資訊,網址:https://www.osha.gov.tw/48110/48207/206868

附件

 
 
 
 

政府資源

(免費)115年度 「輔導提升國內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技術計畫」 輔導簡介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4 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資料,全國有11萬8千餘座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廣泛運用於營造業、
建築業及製造業,作業時具高度危險性,為有效減少及防止因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與相關機械設備作業時發生事故,
降低作業時可能發生的危害。
 
另主管機關勞動部於114 年12 月23日修正發布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下稱安檢則)」規定,
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且吊升荷重在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下稱未滿三噸載人吊車),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
該規定將於115 年12 月23 日正式生效,為協助產業提升安全技術,
本次輔導亦針對未滿三噸載人吊車納入輔導對象,強化安全管理機制。
 
如有輔導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計畫「產業園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請踴躍申請!

有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
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
第19條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若單位有意願申請辦理者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趙子靚小姐、
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外籍移工教育訓練申請)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辦理「產業園區事業單位現場診斷輔導」,邀事業單位參與

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實施臨場診斷及個案式輔導,
以有效改善職場危害因子,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趙子靚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輔導申請表)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說明會,請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針對勞工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中小企業依法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
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相關管理措施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趙子靚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附件(活動簡章)

 
 
 

勞動部推動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新制,新增「先申請、後購置」輔助設施機制,

增進雇主購置意願、加速職災勞工復工

勞動部6/29修正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新增雇主在購置職災勞工輔助設施前,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定補助條件後,
再進行購置,透過「先申請、後購置」的新措施,增加雇主購置輔助設施意願,進一步促進職災勞工及早重返職場。
 
職安署表示,依現行規定,雇主須於提供職災勞工必要輔助設施後,始得提出補助申請。
然而,部分事業單位因無法事先確認購置之輔助設施是否符合補助標準,擔心投入經費後無法獲得補助,
進而影響購置或申請補助的意願,也可能延誤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時程。為因應實務需要,
本次修法新增更具彈性的補助方式,未來雇主若評估職災勞工有使用輔助設施需求時,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查,經核定後雇主再依核定內容購置相關輔助設施。此外,為利雇主儘早完成購置輔助設施,
本次修法亦明定,雇主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180日內完成輔助設施購置,
並檢附實際支出證明等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款。
 
另外,本次修法亦配合實務需求,明確規範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期間之起算時點,
及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補助基準之計算方式。未來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若平均月薪資總額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1等級月投保薪資者,
將依其實際平均月薪資總額,按規定比率核發補助,使補助計算更貼近實際薪資,亦兼顧制度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職安署強調,職業災害不僅影響勞工本人,更對其家庭生活造成重大衝擊。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是雇主依法應盡責任,
也是企業照顧員工、落實社會責任的重要展現。本次修法秉持「擴大勞工照顧、減輕雇主負擔」精神,
持續精進補助制度與申請便利性,期盼鼓勵更多事業單位積極協助職災勞工穩定復工,共同營造更安全、
友善及具包容力之工作環境。事業單位如有申請補助需求,可洽各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相關聯絡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查詢(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80/lpsimplelist)。

附件

 
 
 

工安專區

危害性化學品暴露預防措施

國際勞工組織(ILO)於1974年訂定第139號公約-「職業癌症公約(Occupational Cancer Convention)」,
應致力於勞工在工作過程中暴露之致癌物質與製劑的選擇與替代,均應經過審慎考慮,同時亦應規定保護勞工之措施,
預防暴露致癌物質或製劑之危險,並應設立合適之管理紀錄制度。此外,ILO亦於2021世界癌症日提出,
在可能影響人類的癌症中,只要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在工作場所接觸致癌物質,職業性癌症是完全可以預防的。
 
    我國勞動部為迎向2030年永續發展國際趨勢,引領企業自主推動職場健康安全前瞻作為,規劃職業性癌症預防藍圖,
並已公告266種關注化學品參考清單1。自2022年起,針對運作CMR物質的事業單位或運作場所實施專案監督檢查,
並提供中小企業臨場輔導,共同提升廠場健康危害預防措施。
 
    勞動部並規劃以5年期間(2022年至2026年),結合政府與專業團體資源,持續參考國際精進管理作法,
滾動式調整我國職業性癌症預防策略,協助企業降低致癌物質對勞工造成的健康風險。
 
如何預防職場暴露致癌化學物質呢?
 
1.危害辨識及認知:若要預防職場中的致癌化學物質所帶來的健康危害,首先要辨識什麼是致癌物質,
進而取得相關的處置使用注意事項及應採行的防護措施。要注意的是,在處置使用的過程中,
也有可能產生或釋放出含有致癌物質的化學品,如焊接或電鍍時會釋放出六價鉻、鎳等。
 
2.暴露風險評估:依致癌化學物質適用的法規,會有不同的評估方法及程序規定。
包含《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實施暴露評估。
 
3.預防及控制措施:依該工具/方法建議之分級管理措施採取適當的預防及控制,
包括隔離/密閉、局部排氣、整體換氣、調整作業程序及強化行政管理措施等。整體而言,
可參考《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第11點依順序採行預防及控制原則,
包括:①消除危害、②工程控制、③作業程序、④個人防護具。
 
4.紀錄及文件留存:包括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含致癌化學物質)、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含採樣策略)、
暴露評估過程、分級結果及採取的控制管理措施、相關設備檢點紀錄、呼吸防護計畫、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勞工健康服務計畫等相關文件皆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並依規定之年限保存。
除了可符合法規要求外,亦可據此紀錄進行後續的追蹤查核及定期檢視推動成效,
掌握職場內的工作者致癌化學物質暴露歷程。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
⑵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⑶勞動部112-113廠場致癌化學物質暴露預防計畫。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屋頂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 (4340)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滾落(0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4年12月9日,臺南市安南區,柯○○。
 
(二) 本災害發生於114年12月9日16時30分許。當天13時30分許,林○○與所僱勞工柯○○共2人抵達本工程工地,
依林○○指示,2人一起從事屋頂修繕作業,其作業方式為先將鄰房屋頂之瓦片拆下2排置於一旁後,
鋪上90公分新設置之鋼浪板並固定後,再將原拆下之瓦片鋪回原位置之鋼浪板上作為壓材使用,
其作業順序先施作西側再施作東側,至當日16時20分許,林○○作業完成下至地面上收拾工具,
柯○○則還在屋頂上進行最後4-6片作為壓材用之瓦片復位工作,林○○突然聽到碰一聲,即發現柯○○墜落在地面,
經連絡救護車到達後將柯○○送往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急救,惟到院後仍因撞擊致全身多處骨折傷勢過重,
延至115年1月9日19時35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柯○○死亡原因:「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呼吸衰竭。
先行原因:乙、(甲之原因)脊髓壓迫性骨折併頸脊髓不完全性損傷與左側多處肋骨骨折住院臥床併發肺炎。
丙(乙之原因)工作時從屋頂墜落」及相關人員口述、災害現場概況研判,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
雇主使柯○○在鋼浪板斜屋頂從事修繕作業且其下方屋簷處為石綿瓦所組成,雇主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未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
並掛置於堅固錨錠或可供鉤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未先規劃安全通道,
於屋架上未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及於屋簷處係為易踏穿材料,作業時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導致罹災者柯○○在屋頂作業時,自作業處滾落至屋簷處,穿破石綿瓦屋簷後自2.15公尺高墜落至地面,
因撞擊地面造成全身多處骨折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從事屋頂作業時,自距地面約2.15公尺之屋簷處墜落,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2.未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或可供鉤掛之堅固物件 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未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 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並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 設施。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工程之施工者,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7.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8.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三) 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 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七)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八)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九)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滑溜之屋頂,應設置適當之護欄…。
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
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2、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一)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