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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一期電子報

本電子報訂閱總數:28461
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活動快訊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

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
「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針對勞工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
補助中小企業依法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相關管理措施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趙子靚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附件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產業園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移工的職場安全衛生知識,減低外籍移工因語言隔閡而造成的職災發生率,

申請相關資訊如附件,請踴躍申請報名!

    有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
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第19條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
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若單位有意願申請辦理者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趙子靚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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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產業園區事業單位現場診斷輔導」,

為有效降低職災發生與改善工作環境,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實施臨場診斷及個案式輔導,
以有效改善職場危害因子,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
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趙子靚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2、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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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勞動部公布115年第1季重大職災死亡統計,降幅15%,將持續強化職場減災行動

    勞動部今5月5日公布115年第1季全產業重大職業災害死亡統計,截至3月31日止,
全產業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為50人,較114年同期59人減少9人,降幅約15%,
顯示整體職災死亡人數呈現下降趨勢。
 
    勞動部指出,整體職災雖持續改善,惟營造業仍為職業災害風險較高之產業。
115年第1季營造業死亡人數為27人,占全產業54%,其中以「墜落」事故最為嚴重,
致死比例高達63%(17人),顯示高處作業風險仍亟需加強防制,持續列為各縣市防災重點。
就縣市別分析,115年第1季新北市及桃園市各有7人死亡,為全國最高,臺南市6人次之;
與114年同期相較,臺中市減少8人、彰化縣減少3人,顯示部分縣市防災措施已見成效,
惟新北市增加3人,南部科學園區增加2人,顯示仍有縣市在宣導輔導資源運用、
跨局處合作及公私協力方面,尚有精進空間。
 
    勞動部表示,為進一步保障勞工安全、降低職災風險,自今年1月起推動「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
從多面向同步精進。在監督檢查措施上,已修訂停復工作業要點,對因設施不良致災者,
全面檢討並改善同類型危害;對多次發生職災之事業單位,擴大停工範圍,並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
落實管理責任。此外,訂頒加強監管執行計畫,針對「高職災」及「高違規」事業單位列管並公開名單,
要求限期改善、定期回報,強化究責機制;源頭防災方面,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
刻正研擬相關附屬法規;在公私協力方面,則陸續與營造業、特定製程產業等相關公會
及團體簽署安全衛生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安全文化,強化產業內部自律管理。
 
    勞動部強調,未來將持續整合外部資源,與地方政府及各產業公協會密切合作,
協助事業單位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並鼓勵地方政府與勞動檢查機構建立減災平台,結合產業界、
相關專業團體、工會及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中心之能量,持續降低職業災害發生風險,
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讓每一位勞工都能安心工作、平安回家。
 

附件


 
 

強化高風險作業風險評估及預防措施 勞動部預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草案

    鑑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廠場有機過氧化物、熱媒油火災事故及國際發生硝酸銨爆炸事故,
且部分事業單位在進行具墜落、倒塌、崩塌等高風險作業時,仍未落實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
另對於機械設備維修作業亦常見未管制停機作業,導致重大職業災害發生,
亟需透過制度修正強化管理與預防機制,勞動部已邀集各部會、相關公(協)會及專業團體共同研商,
完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草案,並自即日起預告,重點如下:
 
一、加強危險性物質事故預防
新增針對四氫化矽(矽甲烷)、硝酸銨、有機過氧化物及熱煤油之管理規範,要求事前風險評估與預防措施。
 
二、強化高風險作業預防措施
(一) 明定雇主於從事具有墜落、倒塌、火災、爆炸等危險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
       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二) 要求機械設備維修前,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供勞工依循作業。
 
三、禁止堆高機載人作業
刪除堆高機搭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之例外規定,全面改以安全性較高之高空工作車。
 
四、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外送平臺業者納入規範
明定外送平臺使外送員作業(機車、自行車)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採取安全措施。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目的,係將過去事故發生後之應變處理,
透過法令規範強化管理機制,轉為事故發生前風險預防,促使事業單位自主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控制措施,
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並將積極規劃修訂相關指引,建立風險評估實務範例,供事業單位參考依循。
另針對部分新增高風險管理規定亦規劃施行緩衝期,以利事業單位因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草案明訂雇主與事業單位的法定作為義務,違反相關規定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
修正草案已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https://laws.mol.gov.tw)。
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提供勞動部,俾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共同提升我國職場安全環境。
 

附件

 

網路流傳「只要同事訂雞排沒揪就是職場霸凌」嗎?答案是:要同時符合5大要件,

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是職場霸凌

關於近期網路上流傳許多職場「踩霸凌紅線」行為的說法,容易造成誤解,
例如,只要同事們一起訂雞排沒揪就是職場霸凌?只要主管不給員工請假就是職場霸凌?
在工作群組中散布同事負面言論也是踩到霸凌的紅線?或是其他令人不舒服的對待方式。
 
勞動部表示,職場中難免會有人與人之間的意見不合、口角衝突等,
這些令人不愉快或不受歡迎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並不是單單只憑個人主觀的感受就可以認定。
 
勞動部強調,職安法新制預定於7月1日上路,依據新法規定,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大要件,
並且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
 
1.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
行為發生在勞動場所,涵蓋含工作場所及受雇主指示出差或外勤的場所,並且是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
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例如非因工作衍生的言行衝突,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2.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利用職務或權勢: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
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要件。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發生衝突,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3.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正當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難以認定職場霸凌。例如要求員工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或達到績效。
反之,設定過高的目標或短期間不可能達成的任務,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4.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
不當言行具有重複、持續發生的特性,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但如果是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5.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行為人的言行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
 
勞動部提醒,重點是,單一要件不足以構成職場霸凌,五大要件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勞工如遭受職場霸凌,
應先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若未依規定進行調查或調處,勞工可向工作地的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勞動檢查機構會針對雇主是否落實職安法規定的處理程序實施勞動檢查,並督促雇主啟動調查或調處,以保障勞工權益。
 
還有一些常見的勞工申訴職場霸凌的例子,若涉及其他法律規定,勞動部建議勞工這樣做:
 
(1)如果不給請假:雇主或主管不依法給勞工請假或疑似違反勞基法,勞工可向工作地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
    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處理。
 
(2)工作群組講壞話:在工作群組反覆對特定人言語攻擊,內容如涉及誹謗、侮辱或損害名譽等,也涉及民、刑法相關規定,
    勞工也可自行蒐證循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升監測成效及保護勞工健康 勞動部大幅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為引導雇主確實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的有害暴露風險,落實保護勞工健康,勞動部於6月12日修正發布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
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勞動部說明,為了更能反映勞工作業的真實暴露情況,提升整體作業環境監測的有效性與品質,
本次修正共有五大重點:
 
一、擴增監測項目並強化監測管理:新增1-溴丙烷、甲醛、環氧乙烷等13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
另將指定鑄造及人造石等高風險行業,增列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監測,以預防矽肺症等職業病發生。
此外,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作業環境。
 
二、落實暴露評估成效:除勞動部將明確公告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外,
並要求雇主透過適當的採樣策略及統計分析方法,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形。
 
三、擴大專業人員參與:將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監測計畫的事業單位規模,
由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降低門檻為300人,擴大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人員參與,
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規劃與暴露評估品質。
 
四、鼓勵企業落實自主管理: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管理成效良好且長期暴露風險低的事業單位,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合理調整監測頻率,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源強化自主監測管理。
 
五、強化監測機構管理:明定監測機構如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作業場所辦理監測,將依法處罰;
同時擴大查核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以提升監測品質及公信力。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監測結果更能反映勞工實際暴露情形,協助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改善措施。
考量新增監測項目及暴露評估制度、監測管理成效審查等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置,
需提供雇主、監測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充分準備時間,本次修正的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預告推土機等6類高風險機械列為「其他特定機械」 強化操作資格管理及保障作業安全

    勞動部預告「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
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第1項所稱「其他特定機械」,要求雇主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
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擔任操作人員,以強化該等機械之使用安全,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勞動部表示,根據近5年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分析,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
及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等機械設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有增加趨勢,其重大職災案件數及死亡人數,
占起重機具及車輛機械(不含交通工具)相關職災的比例均超過93%。由於該等機械具有較高危害風險,
操作人員如未具備專業知能或操作不當,容易發生職業災害。
 
勞動部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第1項修正條文已於114年12月19日公布,將危險性機械以外之特定機械,
明定雇主應僱用具資格之合格人員操作,為配合法律修正,公告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容量草案,重點如下:
 
一、公告6類高風險機械為其他特定機械
將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及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
公告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其他特定機械,作為後續推動操作資格管理及職災預防措施之依據。
 
二、明定各類其他特定機械之適用容量範圍
參考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規定,
訂定各類機械之應具容量標準,與現行制度及實務一致,以利事業單位遵循,
並有效強化操作資格管理及保障作業安全。
 
勞動部強調,本次預告目的在於強化工作場所常見高風險機械之安全管理,
督促雇主落實操作人員資格把關及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風險。
未來雇主如未依法僱用具資格之合格人員操作其他特定機械,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操作人員如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而導致重大職業災害者,
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講習。

 

本草案已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及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公開預告,
各界如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歡迎於預告期間提供勞動部參考,共同打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政府資源

防範戶外高溫作業危害 職安署115年防護設施補助申請開跑

為因應近年夏季極端高溫日益頻繁,戶外工作者面臨的熱危害風險持續升高,
勞動部職安署於5月6日修正發布「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開始受理中小企業及自營作業者申請高溫作業相關防護設施、器具及個人防護具,
以協助其有效應對即將到來的夏季炎熱氣候。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聚焦於長時間在戶外作業的高風險族群,如營造、道路修護、電力設施維修及農事等。
考量此類作業常直接曝曬於烈日下,較易發生熱衰竭或中暑等,因此明確補助範圍為戶外高溫作業,
確保資源優先投入最需要的對象。
 
在補助項目方面,除既有的遮陽設施、噴霧風扇等降溫設備外,本次亦新增「熱危害科技防災設備」,
例如熱危害偵測與警示裝置,協助事業單位即時掌握現場溫度與風險狀況;另考量小型企業及自營作業者資源有限,
較難進行工程改善,本次也提供個人防護具補助,包括風扇衣、冰背心等,10人以下中小企業及自營作業者,
補助比例最高可達80%,上限3萬元;11人至50人企業,補助比例最高50%,補助上限提高至5萬元,
以減輕業者負擔,同時強化第一線勞工防護。

 

本年度補助計畫自5月6日起受理申請至10月31日止,符合資格者可至「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資訊網」
補助專區(https://sh168.osha.gov.tw/)填寫基本資料,後續將由地方政府安排專人提供現場輔導及申請協助。
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0-636洽詢。勞動部呼籲,面對高氣溫環境,
雇主應藉由降溫措施,搭配適當休息、補充水分及作業調整等,才能有效降低熱危害風險,守護勞工健康與安全。
 
 
 
 

落實外部公正調查機制,勞動部啟動職場霸凌調查培訓及建置人才庫

因應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新規範,勞動部特別訂定「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建立人才查詢平台,協助雇主與地方政府在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能迅速遴選適當專家介入協助,
建立公正、客觀及公平的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置機制,並將自今(115)年6月起於全國辦理20場次培訓,
至少目標培訓1,000名跨領域專家。
 
勞動部表示,本課程培訓對象包含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執業律師、
心理師、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大專校院相關學科教師,以及第一線的勞工行政人員、
勞動檢查員與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等。培訓課程參考114年試辦經驗,
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於今年6月至11月辦理;已名列於性騷擾調查人才庫者,
需補充完成6小時精進課程;其餘專業人士則須完成12小時含「職場霸凌防治法規」、
「訪談策略與調查技巧」、「調查報告撰寫」及「案例分析」等完整訓練內容,結合跨領域專家,
透過模擬調查、訪談演練、證據蒐集、報告撰寫及案例研討,強化處理職場霸凌案件實務能力,
為國內職場注入更多專業守護能量。

 

勞動部也呼籲,預防職場霸凌不應僅停留在事後調查與處理,更重要的是從組織文化與管理著手。
建議事業單位建立明確的申訴管道、合理管理制度及友善溝通管道,並透過教育訓練及管理能力的提升,
營造相互尊重、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相關培訓課程資訊預定於6月份公告,
請持續關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訊息。
 
 
 

防範戶外熱危害 勞動部啟動高溫專案檢查及改善追蹤機制

近期各地氣溫逐漸升高,為防止勞工於戶外作業發生熱中暑、熱衰竭等職業災害,
勞動部自6月1日起將同步展開雙軌防護機制,除啟動「戶外高溫專案檢查」,針對營造、
道路修繕等高風險作業場所加強勞動檢查外,另辦理「熱危害改善追蹤查核」,督促事業單位確實提供遮陽、
降溫、飲水及休息等防護措施,保障戶外作業勞工安全健康。
 
勞動部表示,在戶外高溫專案檢查方面,針對風險較高的營造作業、道路修護等場域,預計執行230場次,
若發現違規,除要求一週內限期改善外,後續將全面實施複查,以督促業者即時補強防護措施;
而在一般戶外作業的查察方面,則導入改善追蹤查核機制,執行目標達3,000場次,若檢查機構發現現場防護不足,
除要求限期改善,雇主還必須將改善後的影像上傳至指定網址,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協助檢查機構確認防護措施是否落實,若未配合回報、改善成效不彰者,將列為重點抽查對象。
 
勞動部強調,面對氣候變遷帶來的高溫風險,將持續以「預防為先、風險管理」方式,
強化戶外作業熱危害防護機制,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共同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
如雇主未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依照7月1日新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可處新臺幣5萬至300 萬元罰鍰。對於高風險作業場所,也將加強專案檢查與複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

 

勞動部也提醒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可多利用「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查詢所在地熱危害風險及未來氣象預測,
適時補充水分並留意身體狀況;雇主對新進勞工更應建立「熱適應」機制,循序增加工作暴露時間,
並加強現場觀察與管理,避免因尚未適應高溫環境而發生危害。

 

工安專區

AI人工智能興起如何運用於職安衛管理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快速發展,各行各業都在積極探索其應用潛力,尤其是在職業安全衛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SH)領域。傳統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主要依賴人為監督、書面報告及定期檢查,
這種方式雖然有效,但仍存在反應速度慢、人為疏忽以及難以處理大量數據等問題。
AI 技術的引入可以極大地提升職場安全管理的精確度和效率,幫助企業建立更完善的預防機制。
 
目前AI運用於職業安全衛生共有以下幾個面向:
(一)風險預測及優化檢核資料:AI亦可整合歷史事故資料、設備運轉紀錄及環境條件,透過機器學習建立風險模型,
預測高風險活動與潛在事故發生點,協助企業提前部署安全措施。利用該項技術應用逐步擴展至設備預測性維護、
風險評估優化及自動化法規符合性檢核,有助提升多據點企業在安全管理上的一致性與效率。
 
(二)連續性智慧監測及全天候防護:透過結合物聯網(IoT)技術的智慧攝影機、感測器與可穿戴裝置,
現場作業環境可被持續監測,AI 系統能即時分析影像與數據,辨識不安全行為(如違規操作、接近危險區域)、
環境異常變化及人員疲勞等情形。相較於人工巡檢,AI 監測具備不中斷運作的特性,可形成全天候的安全防護機制。
 
(三)高風險、重複性作業替代:高風險作業環境中,AI 可結合自動化設備與機器人技術,執行危險性高的作業,
如重物搬運或有害物質處理,降低人員直接暴露於危害中的機會,進一步提升整體工安水準。
 
(四)擬真場景、強化訓練效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中重要一環是對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以確保他們能夠遵守相關規範並正確操作設備。AI 技術可以結合虛擬實境(VR)技術,提高培訓的效果。
透過 VR 和 AI 模擬技術,員工可以在安全的環境下學習如何應對突發事故,
例如火災、機械故障或有害物質洩漏等,從而提升應變能力。該項互動式學習可加深員工印象,
也能有效降低訓練風險與成本。
 
AI 技術的應用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AI 即時影像與行為偵測技術正逐步改變職業安全管理模式,
使其由被動應變轉向主動預防與即時監控。透過整合數據分析與智慧監測,
企業可更有效辨識潛在風險並提升安全管理效率。然而,技術導入仍需結合專業判斷與制度治理,
方能兼顧安全性、可靠性與人員信任。未來,隨著相關技術與法規持續發展,AI 將成為推動智慧工安的重要核心工具。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
⑵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⑷國際勞工組織(ILO)2025 年報告及英國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相關研究整理(參考英國職安顧問機構技術專文)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堆高機搬運作業時發生物體倒塌致勞工死亡災害案例

一、行業種類: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2209)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5
三、媒 介 物:已包裝貨物(611,太空包)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災害發生經過:114年8月○日23時28許,○○新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越南籍移工阮○○(罹災者)
於二廠1樓操作堆高機將塑膠板廢料搬運至廢板材放置區時,貨叉刺破放置於廢板材放置區旁的太空包,
太空包內之塑膠粒隨後從太空包破洞處大量洩漏,阮○○見狀後想要對太空包破洞處進行堵漏,
之後堆放在上方之太空包因下方太空包洩漏導致傾斜,上方太空包從120公分高處倒塌,壓迫阮○○,
後由晚班主管黃○○在隔日1時30分發現阮○○被倒塌太空包壓住,立即將阮○○救出,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
因傷重於隔當日(15日)2時50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直接原因:罹災者阮○○於二廠廠內從事廢板材放置作業時,
遭重約1100公斤之太空包倒塌壓迫,致缺氧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對於堆放或處置物料,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等必要設施。
 
(三)基本原因:
 
1、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2、未對物料搬運作業之倒塌、崩塌危害,實施辨識、評估及控制。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含塑膠廢板材收發作業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4、未對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6、未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
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五)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
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