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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4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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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活動快訊

114年度「產業園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全國產業園區績優單位及人員評選已開跑,請踴躍報名!

為鼓勵全國產業園區內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積極參與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各項有關工安活動,特辦理選拔表揚活動,
以獎勉對職業安全衛生推動之貢獻。
 
評選組別:
一、優良安促會組:
針對產業園區安促會組織運作,配合總會執行專案計畫及自行推動安衛有關工作之評比。
二、優良會員廠商組:
針對安促會會員廠商參與安促會活動、工作以及改善企業內職場環境安衛制度及成效之評比。
三、優良個人組:
針對安促會會長、幹部、會務人員領導或辦理安全衛生促進會會務運作,
貢獻個人專業知識及執行交辦工作成效之評比。
 

評選辦法

評選報名表

 

職安署辦理「2025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國際研討會」,聚焦健康勞動力與ESG整合實踐

    為深化企業在ESG治理下對職場健康與安全(OHS)的重視,勞動部職安署於7月21日假政大公企中心舉辦
「2025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國際研討會」,透過國內外專家分享ESG發展趨勢及職場健康安全文化的價值,
吸引超過200位產官學界代表共襄盛舉。
 
    職安署署長林毓堂於會中致詞表示,「健康勞動力」是企業韌性的根本,也是國家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
職安署近年持續推動「職場健康勞動力永續發展計畫」,鼓勵企業將OHS納入企業永續報告中,
並強化勞工身心健康、建構尊嚴、友善的組織文化,打造具有包容性、創新力與人本精神的職場。
 
    本次研討會邀請美國What Works Institute共同創辦人Michelle Garner-Janna分享國際ESG趨勢指出,
勞工身心健康與福祉已成為企業揭露的重要指標。並強調企業若能善用心理健康識能(Mental Health Literacy)、
領導力訓練與員工參與機制,不僅能減少風險,更能激發創新與提高留才率,心理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環境能提高團隊績效3.5倍、
提升留任率達40%,呼籲企業將心理健康納入ESG主流治理架構,從風險管理進階為策略價值創造。
 
    台灣美光公司於會中分享其實踐「Live Safe」安全文化,呼應職安署推動的健康勞動力理念,強調「每個人都值得安全回家」。
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策略結合高層治理與基層參與,導入AI風險預警與STIM(時空資訊管理系統),有效提升廠區安全管理效率。
除基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美光也聚焦員工福祉,提供心理健康諮詢、數位健康工具、彈性工時與志工假等措施,
並開設「Live Safe」產學課程,培育在地高科技職安人才,深化健康職場治理。
本次研討會聚焦企業如何從被動指標走向員工幸福主動指標、強化供應鏈健康安全保障,以及推動高階主管與基層共築心理安全文化。
職安署強調,健康職場不僅是企業單一部門責任,更是組織與政策共同承諾,呼籲企業從符合法規邁向文化轉型,
將健康勞動力視為策略資產,實現創新、幸福與永續共榮。
 
 

勞動部受邀出席2025世界博覽會安全、健康及福祉全球倡議大會(GISHW),分享臺灣職場霸凌防治的努力

    114年7月16日至19日於日本大阪舉辦之世界博覽會-「安全、健康及福祉全球倡議大會」
(GISHW;The Global Initiative for Safety, Health and Well-being),勞動部鄒子廉主任秘書除參加職業安全衛生領袖圓桌會議外,
特別受邀於國際合作論壇中進行專題演講,與各國分享臺灣職場暴力預防之現況及發展,及推動職場霸凌防治法制的努力及行動實踐,
引起國外專家學者高度的關注與討論,現場交流互動熱絡。
 
    職安署表示,首次於2025世界博覽會舉辦的GISHW,旨在建立一個永續發展的社會,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及國際社會保險協會(ISSA)「零願景(Vision Zero)」的理念,其核心使命是將職場每一工作者的安全、
健康及福祉,作為實踐全球共同福祉的關鍵。除主辦國外,全球共有159個國家及9個國際組織共襄盛舉,匯集國際組織代表、
全球職業安全健康專家、企業領袖、學者與學生參與,共同探討人工智能、氣候變遷對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
ESG及心理健康等職業安全衛生及預防策略等議題。
 
    鄒子廉主秘受邀參加「因應青少年保護、心理健康、職場騷擾與暴力的挑戰」國際合作論壇,在「工作場所的心理健康、騷擾和暴力」
主題中,與其他4位來自美國、澳洲、日本及南非的講座,分別論述各國政策、作法及經驗,
他分享臺灣在職場暴力與性騷擾的防治情形及執行成果,並分析臺灣職場霸凌的概況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修法重點,包括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內部與外部申訴調查與處理機制及強化受害勞工保護等,
後續將透過更多的輔導、宣導及相關配套措施,來協助雇主落實法遵。
 
    職安署表示,本次世博會由許多具領導地位的國際組織共同支持倡議職場安全、健康與福祉大會,顯示國際上於勞工身心健康議題的重視,
將持續關注國際相關法制的發展,作為未來職安法及相關附屬法規修正之參考。
 

 

勞動部職安署與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局在臺舉辦「第4屆臺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合作會議」

    勞動部職安署與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局(EU-OSHA)於本年7月14日召開「第4屆臺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合作會議」,
由勞動部洪申翰部長揭開序幕,並由EU-OSHA局長William COCKBURN、歐盟執委會就業總署職業安全衛生處處長
Charlotte GREVFORS ERNOULT、勞動部鄒子廉主任秘書、職安署林毓堂署長帶領同仁與會,
亦邀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王厚誠所長及業界代表出席。
 
    洪申翰部長致詞時表示,勞動部正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修法,有兩大主軸,其一為社會高度關注的職場霸凌,
希望透過明確定義和程序規範,讓勞工在職場上能有更安全、更有尊嚴的工作環境;另一是降低職災風險,積極借鏡主要國家做法,
包括運用科技協助廠場危害預防與安全監控。
 
    本次會議共同聚焦「數位化與職場安全衛生」、「工作中的心理社會風險與心理健康」及「工作相關心血管疾病」三大議題,
我方報告「數位科技於台灣職場減災運用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臺灣職場霸凌防治」及「工作相關腦心血管疾病」,
分別說明營造業及製造業運用科技工具案例與生成式AI的職安衛應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之重點內容與後續相關配套措施、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與個案協助機制及職災保險給付現況,歐方則分享「以人為本」之科技導入策略(預防性設計、風險評估、
職安政策、訓練升級與參與機制)、歐盟2026-2028年推動健康職場運動之優先議題,及鑑別評估心血管疾病危害因子與發展預防策略等。
 
    討論過程中,歐盟分享瑞典與義大利的企業成功導入AI技術案例,成功要素為企業事前應與工會討論,員工參與資訊蒐集與問卷設計過程,
及AI技術有法規支持,如保護隱私與適度使用,以及相關罰則。另外,心理風險評估應落實於工作現場,
幫助員工認知不當行為並建立拒絕意識,惟電子郵件與數位訊息騷擾常被忽略,卻會對員工造成隱性壓力,應一併考量。
又心理與生理健康風險需整合性管理,制度設計宜強化多元資料來源的整合、跨層級服務銜接與勞動檢查介入模式。
 
    職安署表示,本次合作會議為雙方首次以實體會議進行,除邀請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來臺參與外,
也同時邀請業界專家共同分享實務作法,交流成果非常豐碩,雙方充分交換意見。希望持續藉由這交流平台,
汲取歐盟最新策略及研究成果,有助於我國規劃未來相關政策及制度,並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最新消息

勞動部公告「115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強化平行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與機械、設備及人員之進場管制

    勞動部於7月22日公告明(115)年度勞動檢查方針,特別將「平行承攬安全管理」及「營造工地進場管制」
等增列為年度監督檢查重點事項,將責成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積極推動相關業務,並對事業單位加強宣導,
以維護工作者作業安全及身心健康。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勞動部每年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
並公告及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各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勞動檢查方針公告後3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勞動部核備後實施。
115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如下:
 
    1.鑑於營造工程承攬體系多有平行承攬與層層轉包之複合態樣,實施勞動檢查如發現有平行承攬之情形,
需釐清平行承攬事業單位間之相互關係,爰增列平行承攬廠商間之安全衛生措施檢查。
另考量科技廠房新建工程於施工期間之平行承攬廠商眾多,若無指定統合管理者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
則必相互牴觸,產生施工錯誤及職災風險,爰增列查核事業單位是否指定統合管理者之檢查項目。
 
    2.為確保工作場所使用之機械、設備及器具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已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等識別證明,
以及近期發現職災勞工多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爰增列營造工地進場管制檢查及檢查內容。
 
    3.因應近期發生數件工廠內儲槽、污水槽之局限空間災害,主要為交付承攬作業,
事業單位未確實辨識局限空間場所及落實承攬管理及管制措施,爰增列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之重點,
以確實督促工廠落實局限空間之辨識及入口管制。
 
    4.因應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趨勢,為強化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保護,預防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
爰增列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檢查項目,督促相關業者使勞工於戶外從事熱危害高風險作業時,確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5.對於一定規模以上之高風險事業單位,於進行職業災害調查分析時,除應就管理制度進行檢討,找出失效之根本原因外,
並應就使用之相關設備或設施實施風險評估,提出足以防止職業災害再發生之改善對策,爰增列該等事業單位應檢附相關預防及矯正措施。
 
    6.鑑於近年發生倉儲火災及營造工程氣爆案係因室內裝修不慎肇災,爰增列勞動檢查機構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
如查獲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與室內裝修施工未訂有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者,應移請相關主管機關查處等相關規定。
 
    7.為鼓勵高風險事業單位營造工地採用科技防災措施,以強化職災預防成效,爰調整相關配合措施內容,
並鼓勵事業單位辦理「安全看得見」活動。
 
    職安署說明,訂頒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目的,係為善用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以達成促進職場安全衛生、
持續降低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權益等目標。另有關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及檢查處理原則等事項之訂定,
係提供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推動各項宣導、輔導及檢查業務,並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附件)115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勞動部修訂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嚴格把關作業安全

    勞動部為強化工作場所安全,於7月8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除發生災害的工作場所外,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
勞動檢查機構亦將予以停工;另對於3年發生2次以上重大職業災害或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
其具有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將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並應通盤檢討其管理系統始能復工;另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復工審查時,
將要求工程業主、原事業單位及相關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共同檢視改善措施之有效性,
促使管理階層當責並重視安全衛生管理,嚴格把關勞工作業安全。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近來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及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各界關注,
為督促事業單位通盤檢討,爰修正停、復工作業要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設施不良肇災,其他相同危害全面檢討改善: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之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
因有再次發生災害之虞,故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例如:電梯井發生勞工墜落事故,
將要求工作場所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建築物外牆某側施工架發生倒塌、崩塌職災事故,
其他側外牆施工架亦應一併停工檢討改善。
 
2.多次發生災害,擴大停工範圍: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存有較高肇災風險,
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之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例如:某營造工程於3年內發生2起職業災害,
將就發生災害之分項工程處以停工處分,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3.火災爆炸事故,全面檢討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
其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都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事故,
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之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處分,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其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
確保整體系統運作的安全。
 
4.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落實改善措施:為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
勞動檢查機構將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復工審查會議,
共同檢視改善措施之有效性,避免災害再發生。
 
    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機構之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事業單位應建構有效運作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落實相關預防設備及措施,才是預防職業災害之關鍵,唯有在確保作業安全之前提下,廠場或工程方能持續營運或施作。
該要點修正施行後,職安署將採輔導與檢查併行策略,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附件)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勞動部發布「因應災後石綿屋瓦浪板拆除清理作業危害預防處理原則」

    一、石綿為一級致癌物,當吸入石綿後,會累積在肺部無法排除,長期暴露可能引發石綿肺症、
肺癌及間皮細胞瘤等職業疾  病,因其潛伏期長達 20 至 40 年,容易忽視疾病與石綿暴露關係。
 
    二、為預防石綿粉塵之危害,勞動部已訂有「石綿建材拆除作業 危害預防指引」,
適用於一般情形下從事石綿建材拆除之作業,惟因應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導致大量石綿屋瓦、
浪板破損等情事,為協助災後地區儘速拆除清理及復原重建,即時有效保護作業人員,避免暴露於石綿粉塵,
並防止拆除過程發生職業災害,爰訂定本原則,提供雇主及作業人員遵循辦理,並可供一般家戶施作人員之參考,
以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與健康。
 

(附件)因應災後石綿屋瓦浪板拆除清理作業危害預防處理原則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宣導懶人包

勞動部於114年2月21日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提供懶人包1式,歡迎下載運用。
 

(附件)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懶人包

 

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強化職場減災及霸凌防治

    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共修正23條,是從102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期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並提升友善職場環境。
 
    勞動部表示,過去常見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工程業主及營造廠商為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
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為此,本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
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
同時,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
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本次修法另一重點為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訂定不同的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同時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
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另外,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本次修法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並強化公眾監督,
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務必將安全衛生視為核心價值並落實各項防護措施,這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關鍵,
勞動部將持續與各界攜手合作,共同為勞工打造一個更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 

(附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政府資源

為加強工作者熱危害預防,勞動部擴大補助高溫作業相關防護設施及器具

    勞動部職安署修正發布「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作業要點」,新增高溫作業危害預防之設施、
器具及個人防護具等補助項目,補助對象除100人以下中小企業外並擴大至自營作業者,全面保障工作者健康及安全,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勞動部表示,近年因全球氣候異常變化,高氣溫頻率及持續期間愈來愈長,為維護工作者的健康,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已規定雇主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對於需經常於戶外從事作業或室內高溫環境下作業之工作者,
透過降低環境或體表溫度等方式來避免高溫造成的熱傷害,如戶外使用遮陽裝置、灑水降溫設備或穿著風扇衣、冰背心等,
而這些設施或器具,即日起中小企業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皆可以申請補助,此外,因應近年物價上漲,
也配合調整同一種防護具補助上限至3萬元。
 
    職安署提醒,本年度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受理申請期限至10月31日止,
最高可補助20萬元(個人防護具以5萬元為限),呼籲中小企業及自營作業者踴躍申請相關補助,如有需要,請洽:
職安署02-89956666轉8218、8134、8215、8216、8217 亦可上網查詢 https://reurl.cc/1O7o48
 

(附件)勞動部擴大補助高溫作業相關防護設施及器具

 

 

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提供勞工及雇主更優質、便利的數位學習管道,歡迎多加利用

 為協助雇主及勞工依法完成一般職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勞動部自110年建置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迄今陸續放置有40門課程及9門宣導短影音,並配合外籍移工需要,翻譯成英文、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等語言,
便利勞工隨時隨地上網學習,並取得認證時數。
 
    勞動部表示,平台建置之課程,主要涵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及營造業、製造業、農林業、
運輸業等產業所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目前上課通過認證人數累計至114年6月已達62萬餘人次,
並有29萬餘人註冊成為會員,推動已具成效,本年度將接續針對高風險營造拆除作業危害預防及一般事業單位
常見職災案例解析與預防等課題,新增數位教材供勞工學習,提升職場安全衛生知能,強化職災事故之預防。
 
    另外,勞動部考量協助中小企業落實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自112年9月於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增設公播功能,提供勞工人數未達30人之中小企業或聘用外籍移工之事業單位申請事業主帳號,進行團體教育訓練,
迄今有640家事業單位參與,協助1萬5千餘名勞工集中學習,提高勞工學習效果。
 
    勞動部強調,提升勞工職場安全衛生知能係防止職業災害重要之一環,而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最基本有效的方法,
勞動部將持續充實數位教材資源及優化數位學習平台功能,期提供更多元、便捷的數位學習資源,歡迎雇主及勞工多加利用。

 

勞動部發表職災預防與重建補助計畫成果,並鼓勵各界踴躍申請115年度補助

    為鼓勵各界共同投入職災預防與職災勞工重建工作,勞動部長期補助相關團體投入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宣導與職業傷病調查及
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等研究,期能結合各界資源,共同推動職災預防及加強職災勞工重建工作。
為促使相關專業人員經驗交流與成果分享,今(18)日於臺北凱撒大飯店舉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災勞工重建計畫案成果發表暨研習會」,
並邀請勞工、雇主團體與醫療、學術機構及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與會。另115年度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重建補助計畫已開始受理申請,
鼓勵相關團體、機構踴躍向勞動部職安署提出申請。
 
    本次活動內容涵蓋實務分享及專業研討,上午由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及桃園市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就因職業災害造成
脊髓損傷或燒燙傷之勞工,所提供之需求評估、生活訓練、能力強化、社會適應及追蹤關懷等服務成果進行完整介紹;
並由國立成功大學健康照護研究所分享中高齡勞工職場健康促進,內容包含21名中高齡勞工因交通意外導致職業災害之評估分析
及針對6名骨折及肌肉或肌腱損傷的個案,所進行之職場環境改善調整策略與工作輔具應用成果。
 
    下午議程則由多位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分別就職業病群聚調查、偏鄉服務模式創新,以及燒燙傷職災勞工之心理健康
與復工風險評估等議題深入交流,內容兼具前瞻性與實務應用價值。
 
    勞動部表示,職業災害對勞工個人、家庭,乃至產業發展皆造成影響,因此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亟需跨領域整合與創新實踐,
方能有效落實。此外,115年度補助計畫案已開始受理申請,勞動部呼籲,凡各勞工團體、雇主團體、醫療機構、
學術及研究機構等相關團體,如有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職業傷病診療或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等研究、宣導或相關服務事項等計畫,
均可於114年8月底前向職安署提出補助申請,期盼透過公私協力,精進各項勞工保護措施,落實勞工權益保障,
並促進企業永續發展。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首頁/職災保護/民間團體申請職災預防及重建補助」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964/nodelist)參閱及下載或掃描下方Q.R.code,亦可洽詢承辦單位,
電話(02)8995-6666轉分機8228或8284。
 
 
 

職安署修正發布「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為持續減輕中小企業負擔與強化臨場健康服務品質,經檢討補助申請與審查及中小企業辦理情形,職安署修正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揭計畫及修正規定,預訂於8月下旬至9月分區辦理4場次說明會(相關資訊將於8月上旬另刊登於職安署網站之活動訊息)。
若有申請補助相關疑問,請洽專業機構-臺灣職業衛生服務學會,聯絡電話:06-3135151分機11-21。
 

(附件)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附件)修正QA

 

 

工安專區

太陽能光電作業職災預防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職業安全問題,主要發生於進行安裝、清潔、維護、檢視等作業時發生墜落,
職災原因包括未設置防墜落設施、安全護網、安全母索、安全上下之設備及勞工未佩戴防護具等,且經由現場訪視發現,
部分場域未提供維運(清洗)的安全通道或通道空間狹窄,導致勞工作業空間不足,容易發生人員直接踩踏於太陽光電模組上,
產生墜落危害;此外,水域型太陽光電設施因設置於水面,電路容易因潮濕而腐蝕損壞,導致勞工感電等問題。
 
    針對上述職業安全問題,預防方式主要在於從設計階段落實「源頭管理」,並在安裝、清潔、維護等作業時採取
「墜落危害預防」與「感電預防」措施。 具體方法包括:設置護欄、安全護網、安全母索,提供安全通道及上下設備,
並要求勞工配戴防護具;對於水域型光電,應在設計時考量結構損壞、腐蝕及感電風險。 此外,雇主應加強教育訓練,
強化勞工危害辨識能力,並在工程計畫書中納入安全措施。
 
實際管理措施如下建議
 
一、 事前預防與設計階段
 
源頭管理: 在設計規劃階段即將作業安全納入工程計畫,將風險評估和防墜落設備納入設計。
 
防墜落設施: 設計安裝防墜落設施、安全護網、安全母索、安全通道與安全上下設備。 
 
安全通道設計: 規劃具備適當強度與寬度的安全通道,確保維運(清洗)作業空間充足,減少人員踩踏太陽能板的風險。 
 
安全設備標準: 確保所使用的安全帶、安全母索、錨錠等皆符合國家標準,並檢查其強度與功能性。 
 
二、 作業中預防措施
 
安全設備使用: 在高處作業時,使勞工確實配戴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
 
安全通道與平台: 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足夠的踏板或工作平台,並在易踏穿的屋頂設置安全通道。 
 
風險告知: 將高處作業的風險及危害告知給勞工知悉,並指導其正確使用安全設備。 
 
高處作業指引: 針對不同作業內容,如施工架組裝、太陽能板安裝等,應盡量於地面完成組裝,減少高處作業時間。 
 
三、 維運(清洗)作業預防
 
安全通道與動線: 提供安全、穩固且足夠空間的安全通道,確保勞工作業動線順暢,避免因空間不足而墜落。
 
水域型設施考量: 於設計階段考量水域型光電設施因潮濕易腐蝕導致勞工感電的風險,納入結構損壞與感電防護措施。
 
四、 教育與管理
 
強化安全教育訓練:: 舉辦體感模擬訓練,讓勞工親身體驗高處作業的風險,提升其危害辨識與應變能力。 
 
自主檢查:: 提供安全查核表,協助業者自主檢查太陽光電發電場所的作業安全,從源頭管理風險。 
 
定期監督與巡視:: 透過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作業,確保安全措施的落實。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
⑵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3)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變壓器吊運作業發生倒塌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倒塌、崩塌(05) 
三、媒 介 物:電力設備(35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4年5月26日,嘉義縣太保市,楊○○。 
(二)本災害發生於114年5月26日10時20分許,災害發生當日8時許,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羅○○指派楊○○、
彭○○及李○○至本工程CUP棟從事低壓樹脂型乾式變壓器(以下簡稱變壓器)由1樓地面吊運至4 樓東側外部吊料平台
(以下簡稱吊料平台)之作業(由彭○○擔任起重機操作手、李○○及楊○○分別於 1 樓地面及 4 樓吊料平台擔任吊掛作業人員),
於10時許,李○○於一樓地面操作移動式起重機將變壓器吊運至4樓吊料平台,楊○○於4樓吊料平台進行吊掛變壓器指揮作業,
變壓器吊運並放置4樓吊料平台後,楊○○先將變壓器與移動式起重機吊具脫鉤,因楊○ ○身上尚穿著背負式安全帶,
並勾掛於固定在吊料平台外牆之扣環上,故仍站在變壓器之側邊,後續由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林○○操作堆高機,
並由孫○○進行指揮及引導堆高機行進之路線,準備將變壓器移至CUP棟室內定位,當林○○操作堆高機將堆高機貨叉
插入變壓器下方後,因變壓器重心偏左,堆高機第一次將變壓器舉起時發現變壓器有晃動,林○○隨即將其放下並重新調整貨叉
之位置,且調整堆高機方向將貨叉緊靠變壓器左側之型鋼底座,進行第二次舉起變壓器之動作,當貨叉將變壓器舉起後
發現沒有明顯晃動,林○○即操作堆高機將桅桿進行後仰動作,當時堆高機前輪皆在吊料平台上,於10時20分許,
林○○操作堆高機後退欲進入室內時,當右前輪已後退進入室內樓板時,此時,左前輪仍在吊料平台上,變壓器突然向左倒塌並壓擊站
在旁邊待命作業之勞工楊○○,楊○○遭變壓器壓住頭部及胸口,於現場指揮之孫○○立即通知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安人員趙○○,
並通報救護車至現場急救,經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救,惟仍於當日12時10分傷重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林○○於本工程CUP棟4樓吊料平台使用堆高機從事變壓器搬運至廠房內定點位置放置作業,
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未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且對於堆高機之操作,
其載運之貨物未保持穩固狀態,且運輸路線,未妥善規劃,並作標示,致重量2.85公噸之變壓器倒塌並壓擊站立於變壓器側邊之楊,
造成楊○○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2.85公噸之變壓器倒塌,壓擊頭部及胸部,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 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
          並禁止與 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2、對於堆高機之操作,其載運之貨物未保持穩固狀態。
 
    3、對於物料之搬運,運輸路線,未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4、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5、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7、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 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2、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 適用第2條之1及第6條第2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 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6、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並據以執行: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項) 
 
7、 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8、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2條之1至第3條之1、第6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 項) 
 
9、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0、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
       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1、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40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
       500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2、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13、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14、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 條第1項第1、2、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