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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第5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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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活動快訊

本會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共同舉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

113年度全國工業區績優單位人員表揚暨安全衛生成果發表會」請踴躍報名參加

本會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於11月13日(三)共同舉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
113年度全國工業區績優單位人員表揚暨安全衛生成果發表會」,詳如附件。
 
一、時間:113年11月13日(三) 13時30分~16時30分。
 
二、地點:高雄林皇宮 樂喜廳(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99號3F)。
 
三、於左營高鐵站驗票閘門口出來往星巴克方向處集合,13:00發車。
 
四、活動後發予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以鼓勵員工在職進修,
        強化工安意識與自主管理能力(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及第19條,
        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接受六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五、請協助轉知貴公司負責安全衛生之員工踴躍報名參加將報名表E-mail至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劉玉珊小姐收
       (所有欄位請確實填寫),俾便作業,謝謝!!
      本活動免費參加,名額有限,額滿為止;聯絡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劉玉珊小姐或分機111陳秀傑先生。

附件

 

輕颱康芮逐漸遠離 職安署鄒署長率隊查察工地復工前安全措施

依據中央氣象署預報資料顯示,1日全台各地已逐漸脫離輕颱康芮暴風圈範圍,各縣市主要地區多已恢復正常上班及上課,
但由於昨日的強風豪雨,造成全台各地災情,因此,勞動部職安署鄒子廉署長今日早上特別率領勞動檢查員前往北部工地查察
颱風災損及安檢復原作業情形,並呼籲雇主及工作者,於進行復原工作及後續生產與施工前,務必先察看評估風險,
並確認安全衛生措施是否齊備,始得開始作業及施工。
 
職安署表示,過去颱風來襲造成既有廠場、房舍、屋頂及工地設施等損毀,於修繕或復原時,常發生勞工墜落、物體飛落、
倒塌崩塌、感電及溺水等危害。昨日的強風豪雨,已造成全台各地災情,包括工地施工架、圍籬、路樹倒塌、廣告招牌、
屋頂鐵皮飛落及民生基礎設施損壞等,今日全台各地仍有降雨情形,再次提醒營造工地復工前及廠房屋頂修繕作業,
應加強以下施工現場設施落實重點檢查,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使勞工進場作業: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施工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
       崩塌及墜落之虞。
 
二、工地塔吊安全檢查:工地塔吊之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鋼索運行及控制裝置性能等狀況。
 
三、擋土支撐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
 
四、模板支撐架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
 
五、屋頂修繕墜落預防:設置安全上下設備,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應先規劃安全通道,另於可能墜落之範圍,
       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監督作業。
 
六、電力搶修作業感電預防: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範圍,為避免殘餘電荷或突然送電引起之危害,
       應確實檢電、掛接地;從事電氣工作及電路檢修作業,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七、其他公共設施復原:掉落纜線、傾倒電桿及路樹等公共設施復原時,應注意高處作業墜落預防安全,
       求作業人員確實穿戴安全帽及背負式安全帶等個人防護具。

 

職安署表揚「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倡議健康安全是企業永續發展的核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倡議企業重視與實踐職場健康與安全,發展GRI 403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指南,
引領企業提升ESG並展現成果,今(113)年11月5日假政大公企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頒獎典禮暨成果分享會,
由鄒子廉署長親自頒獎表揚14家長期致力於勞工身心健康、勞動安全及職場友善等面向,且具有卓越表現的企業,
期許獲獎企業「得獎是追求卓越的起點」,盼領航企業做為表率,引領相關產業帶動供應鏈持續精進。
 
    鄒署長在致詞時表示,因應我國高齡化、少子化及產業缺工等衝擊,健康勞動力成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
今年舉辦「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與往年不同之處為,擴大納入所有產業別,依企業不同資本額進行分組評比,
此外,自願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的企業也可以參選,評選面向聚焦於「高層實踐承諾」、「強化健康勞動力」及「擴大影響力」等三大核心,
今年共44家事業單位報名參選,14家事業單位獲獎,本次活動特別邀請其中4家不同規模的企業代表分享成果及經驗,
包括啓碁科技、第一金控、至興精機及台灣愛立信。啓碁科技著重於健康職場及多元包容,從優於法規的休假制度、
健康檢查項目及多層次健康管理到供應健康價值鏈的推動,致力於打造安全且友善的工作環境;第一金控則通過職場健康政策和綠色辦公環境,
成為金融業健康勞動力的標竿。至興精機藉由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和健康促進活動,成功降低職場風險,達成零職災目標;
台灣愛立信則將技術與管理結合,積極推廣「零職災」文化,並強化供應鏈的健康安全管理。
 
    職安署進一步表示,為鼓勵企業實踐職場健康與安全的領先作為與國際接軌,今年的選拔機制特別強化企業運用GRI 403各項指標展現績效,
另為順應全球趨勢,職安署將在今年12月完成「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的修訂,新增指標及優良案例,
引領企業持續穩健邁進,並帶動供應鏈推動職業健康與安全,促使「以人為本」、「尊嚴勞動」等健康勞動力核心價值在各行各業深耕茁壯,
對賴總統「健康台灣」願景作出貢獻。
 
    本次頒獎典禮及企業分享成果將公開於職安署「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專區」,供各界參考。

 

為提升建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作業安全 職安署舉辦安全示範觀摩活動

    為強化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作業安全,職安署於11月5日邀請國內光電開發商、設備供應商及施工廠商等業者,
假「台北捷運新莊機廠」觀摩屋頂型光電設備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運維管理,同時分享最新安全科技及實務經驗,
與國內業者進行深度交流。
 
    職安署表示,為有效因應氣候變遷挑戰,賴總統於國慶演說中揭示我國未來將持續能源轉型及產業發展,
行政院已將能源轉型列為推動策略,並將太陽光電納入12項關鍵策略之一,致力提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但光電相關設備在安裝、
使用與後續維護管理階段,工作者常面臨高處作業、電氣作業、高氣溫下作業等諸多風險。據統計,
111年迄今即已發生8件太陽光電作業重大職業災害,且比例有逐年升高之趨勢,因此舉辦本次安全示範觀摩活動,
藉由現場實務演練協助業者瞭解職安相關規定,並透過風險辨識、分析及評估以制定各項防災策略,強化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及運維管理,
確保職場工作安全。
 
    職安署指出,本次觀摩之台北捷運新莊機廠,裝設達1萬908片之330W太陽光電模組,總裝置發電容量為3,599.64kW,
其屋頂型光電板包含架高型及平貼型光電模組。廠方為確保勞工從事屋頂太陽光電板之裝設及維修作業安全,已於案場設置適當之樓梯、
通道及欄杆等永久性設備,從源頭控制危害風險,消除可能引起之潛在危害,並以自走式清洗車進行光電模組清洗及無人機搭配IR熱顯像空拍技術,
進行全場域巡檢,建置資訊監控系統,以有效管控屋頂高處作業之風險。職安署期許藉由本次安全示範觀摩活動,
促進光電安衛技術交流合作,推動綠色產業正向循環,以提升我國職安衛水準。
 

 

最新消息

職安署持續協助德國大學「Taiwan as a Pioneer」計畫,交流能源轉型與產業安全推動實務

    為擴展台灣綠能產業之國際能見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持續協助德國特里爾大學「Taiwan as a Pioneer」計畫主持人
雷瑪麗博士(Dr. Josie-Marie Perkuhn)瞭解台灣綠能產業發展,繼本(113)年初安排與經濟部能源署及台灣電力公司座談,
就再生能源創新技術、國際合作、公共政策溝通等議題進行交流之後,再於10月中旬安排雷瑪麗博士現地參訪再生能源相關作業。
 
      職安署於113年10月15日上午安排雷瑪麗博士參訪台灣電力公司位於彰化濱工業區之離岸風力發電運維中心新建工程,
就施工現況及職安衛作為,與台電公司與承攬商瑞助營造公司進行危害對策之分析探討及提供回饋建議,
並於當日下午安排雷瑪麗博士參訪臺灣風能訓練中心,除參觀風機模擬訓練塔、海上求生之訓練泳池、
吊掛指揮手之重型吊掛機具等訓練場地外,同時就台灣風電產業現況與未來發展、
世界風能組織(GWO)最新資訊與應用策略等議題進行交流。
 
      職安署表示,近年台灣由於地緣政治和半導體業在歐洲備受關注,不過歐洲對台灣研究的能量及面向有限,
因此,德國特里爾(Trier)、波鴻(Bochum)、杜賓根(Tuebingen)3所大學在聯邦教育及研究部支持下,
編列200萬歐元(約新台幣6800萬元)預算,執行「台灣做頭陣」(Taiwan as a Pioneer,TAP)研究計畫,
以提升對台灣研究在國際學界的能見度;雷瑪麗博士對於職安署安排的交流內容,
將納入其預計2025年出版之台灣研究方法手冊,這將是歐洲學界的創舉,可望擴大對台灣研究的廣度及深度。
 

 

勞動部推動訓練單位評鑑,協助雇主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為把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勞動部每年辦理訓練單位評鑑,至今(113)年10月1日止,
教育訓練管理職類及技術職類經評鑑甲等以上且於有效期間者,分別為42家及31家,
且其中有24家並取得雙甲等以上之優良成績,均已公布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
(https://trains.osha.gov.tw/),供事業單位派訓或勞工朋友選擇訓練單位時參考。
 
    勞動部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雇主可依行業危害特性、勞工工作性質自行規劃課程辦理,或指派勞工到合法訓練單位參訓。
目前全國得對外招生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共有97家(含其附屬職業訓練機構),112年度共開辦9,071班,
受訓人數逾28萬5,428人次,鑑於其辦訓品質攸關事業單位推動職安衛水準甚鉅,勞動部每年均辦理訓練單位評鑑。
評鑑類別分為管理職類及技術職類,評鑑結果包含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共5種等級,
由勞動部委託專業團體構遴聘具有豐富職安衛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至訓練單位的學科教室、
術科實習場地進行實地訪視,評鑑結果會再經由評鑑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後公布在相關網站。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對於特定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訓練,
因其工作性質涉及事業單位推動職安衛管理制度的關鍵角色,或屬相對高風險的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
訓練單位應經評鑑甲等以上並取得認可,並且要定期重新評鑑,才可持續對外開班授課。例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1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等訓練職類。
 
    勞動部提醒,雇主倘有指派勞工或承攬人所屬勞工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需求,
應先確認訓練單位已依法設置職業訓練機構且經勞動部認可,並建議優先挑選近年經評鑑為甲等以上者,
相關資訊可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查詢,
亦可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統籌管理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詢問(電話:(02)2577-8806分機575、579、562)。
 

公布113年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獲獎名單

職安署辦理113年度「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選拔,經初、複及決審等3階段審查,公佈獲獎領航企業名單如附檔

 

公布113年「企業永續報告書揭露職業健康與安全績效主動評比」績優企業名單

    一、為共同倡議企業推動ESG績效展現,引領產業及其供應鏈共同提升健康勞動力的永續價值,
職安署訂定「GRI 403職場永 續健康與安全揭露實務建議指南」供企業參考,
今年並賡續辦理「企業永續報告書揭露職業健康與安全績效主動評比實施計畫」,
以瞭解我國企業在職業健康與安全各項指標之落實情形。
 
    二、依據金管會「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資本額20億以上者屬應編製與申報,
截至9月15日應編製與申報者及自願編製與申報者收件共1,062家,
考量企業不同資本額於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之績效展現亦有差異,爰今年評比依企業資本額分為4組評比,
各組擇前10%為績優企業,總計107家,詳見附件。
 

附件

 

政府資源

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或生活所需輔助器具,勞動部均有補助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經醫師診斷需要使用如輪椅、背架、助行器或彈性衣等輔助器具,
這些都可以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請領補助,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金額標準均有明定,
申請時只需填寫申請書,連同診斷書、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等應備文件,手續簡便。
此項補助屬於職業災害保險以外的補助項目,可減輕勞工災後經濟負擔,更利其災後復原,早日重返職場。
 
    勞動部表示,現行災保法之器具補助,已由原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105項,增加至116項,
包含新增義齒項目等之補助,並調高20項較常申請之輔具補助額度,如背架由8千元調高為1萬元、
膝部支架由3千元調高為6千元、特製輪椅由1萬5千元調高為2萬5千元等,此外,除增列非表列項目亦得專案申請補助外,
也將每人每年總補助金額上限由6萬元調高為10萬元。經統計,自災保法施行起至今(113)年9月止,
依新法領取更高補助金額之受益人數合計369人,占總補助1,056人之35%。
 
    勞動部補充說明,考量職災勞工身體復原狀況與各階段對不同輔助器具之需求及經濟負擔,
並兼顧輔具資源使用效益,對於表列之器具項目或是以專案申請之非表列器具,不論以購買或租賃方式取得,
都可檢據申請補助,有助減低勞工負擔一次性高額費用之經濟壓力,倘日後身體復原,歸還該器具即可,
以發揮致用,讓有需要的勞工受惠。
 
    舉案例來說,趙小姐騎機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使用輪椅代步3個月,考量僅短期使用,
使用完畢歸還即可,無一次性購買的必要,故採取租借方式辦理。趙小姐向當地輔具資源中心完成租借及繳費手續後,
其可填寫器具補助申請書,連同診斷書及繳費單據等應備文件,逕向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租借輔具費用的補助。
 
    有關器具補助之申請方式及應備書件,相關資訊可於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瞭解,
或洽詢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由專人提供服務(電話:02-89956666分機8287,網址:https://www.osha.gov.tw)。
 

勞動部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明顯下降,尤其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
災害發生原因多為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未有風險評估機制、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未能發揮,加上罰則過低不具嚇阻作用,
致事業單位輕忽法令規定,實有精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之必要。
 
    勞動部表示,為凝聚職安法修法共識,業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召開研商會議,
並為積極預防職業災害,督促各層級落實職安衛管理,經盱衡國際發展潮流及國內產業情勢,
研擬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包含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加強事業交付承攬安全管理、
適度提高違法處罰上限額度、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公布事項等。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外,
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
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114年1月6日前)提供勞動部。
 

 

工安專區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措施

    局限空間場所普遍存在於各行各業且類型多元,例如下水道、廢(污)水槽、坑井、塔槽…等,惟因屬非經常性作業場所,
造成雇主及勞工易輕忽其危害性,另因該等場所進出受限致救援不易,如發生職業災害往往造成多人死傷。
罹災者除作業相關之勞工、承攬商、雇主外,甚至包括救援人員,主要係因該危害環境多為缺氧或存有毒性氣體,
無法靠自身之嗅覺或味覺辨識其危害,易造成作業人員危害意識不足而未確實實施通風換氣及採取作業環境測定等措施。
 
 局限空間常見危害
 
1.空氣缺氧:空氣中正常含氧量為20-21%,含量未滿18%稱為缺氧空氣,若短時間氧氣含氧量不足,
   即會造成呼吸困難、暈眩,甚至致命。
 
2.硫化氫中毒:作業場所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ppm。硫化氫氣體主要產生來源為有機廢液、
   腐污經分解後所產生,一般會溶解於水溶液中並積存於泥狀物質中,硫化氫為無色、有臭雞蛋氣味的氣體,
   因為比空氣重,且常存在於底部,致使通風不易,容易造成危害發生。
 
3.一氧化碳中毒: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5ppm。通常在燃燒不完全時會產生一氧化碳氣體,
   一氧化碳氣體無色無味,中毒後會有頭痛、噁心及四肢無力等不適情形,故常無法逃離中毒環境,造成傷害發生。
 
4.易燃氣體:局限空間如有易燃氣體(如沼氣)不得超過燃燒下限的30%,否則如遇到火源,可能引起爆炸或火災。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危害預防措施有哪些?
 
1.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
   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2.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3.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4.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5.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
 
6.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7.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8.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
   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
 
9.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
   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10.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11.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
 
12.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13.事業單位如委由承攬人進行侷限空間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預防局限空間之危害。
 
14.從事局限空間之作業人員,應於作業事前接受相關之缺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加強危害預防知識。

參考文獻                                                                                                                                                                                             

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⑵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檢修作業發生燙傷重大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非有害廢棄物處理業 (3821)
 
二、災害類型:與高溫、低溫之接觸(11) 
 
三、媒 介 物:水(713)
 
四、罹災情形:受傷 3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3年7月12日,屏東縣竹田鄉,包OO即豪O企業社。 
(二) 依據榮0公司副廠長李00、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陳00以及相關人員口述,
       本災害發生經過如下: 因中控室值班人員發現鍋爐水壓不足需停爐檢修,當時巡檢人員游00發現輸送管維修孔有漏水狀況。
       機械維修組長羅00帶領組員孫00及鄭00前往勘查漏水情況,羅00、孫00及鄭00抵達漏水處,
       使用電動板手拆卸維修孔蓋鈑之螺絲,並在維修孔下方從事太空袋架設作業來接漏水,
       孫00拆缷飛灰螺旋輸送管上維修孔蓋鈑螺絲至剩最後一顆螺絲時,上方維修孔蓋鈑突然爆開約35度角並流出大量熱水及飛灰,
       導致下方之羅00、孫00、鄭00遭大量熱水燙傷,當下在災害現場附近之李 00 立即協助傷員沖水,並通報救護車,
       4 人均意識清楚無生命危險,目前皆已出院返家休養中。
 
六、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對於勞工於飛灰螺旋輸送管維修孔下方從事漏水檢修作業時,未有防止高溫熱水(80°C)飛濺之防護裝置,
亦未使勞工穿戴高溫防護具,導致飛灰螺旋輸送管維修孔突然爆開流出大量熱水,造成勞工羅俊偉、
鄭明德及孫嘉鴻等3人遭熱水燙傷重大職業災害及相關人員口述、災害現場概況研判,
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雇主使罹災者何O於鋼構組配作業時,未設置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
且使罹災者何O操作交流電焊機從事H型鋼電焊作業,因該電焊機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致使何陽於電焊作業,因身體誤觸帶電焊條造成感電,導致心律不整,傷重死亡。
 
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 直接原因:勞工羅俊偉、鄭明德及孫嘉鴻遭飛灰螺旋輸送管維修孔飛濺之熱水(溫度80 °C)燙傷重大職業災害。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對於勞工於飛灰螺旋輸送管維修孔下方從事漏水檢修作業時,
                          未有防止高溫熱水飛濺之防護裝置,亦未使勞工穿戴高溫防護具。 
 
(三) 基本原因: 1.未設置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3.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4.未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未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6.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施與管理績效。 7.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1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二)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
       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
 
(七)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 雇主對於……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
       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