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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第4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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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活動快訊

職安標竿 永續臺灣 -113年「國家職業安全 衛生獎」表揚企業標竿與個人楷模

「113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獎典禮於10/21)日下午在台北福華大飯店福華廳舉行,由行政院鄭副院長親自頒獎;
除肯定獲獎企業及個人長期致力於安全健康職場所付出的心血及展現的績效,
更期許得獎者引領其他企業能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共同打造安全衛生的職場環境。
 
       鄭副院長表示,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在最高標準的參選條件下,經過嚴謹的評選,
獲獎的企業及個人都是萬眾矚目的「卓越典範」。這些獲獎企業來自不同行業,擁有各自獨特組織文化及背景,
但都將勞工視為公司最重要的伙伴,並將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列為企業首要任務,實屬難得,
執政團隊也會持續在既有的基礎上,結合各界的力量,為國家建構更優質的勞動力。
 
       今年度的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共有10家企業得獎,其中獲得最高獎項「企業標竿獎」的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艾杰旭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
共同特色皆曾獲本部五星獎及通過TOSHMS驗證的優良企業,領導階層注重安全衛生落實,照顧勞工生活與身心健康,
運用智慧化與系統化管理來提升安全衛生績效,更與供應商、承攬商共同維護職場安全,相當值得業界學習。
 
       在「中小企業特別獎」部分,獲獎者為申豐特用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廠長熟知工廠危害及管理,
除精進機械、設備安全防護,同時照顧員工生活,更熱心社會公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捐贈化學消防車、淨灘及安衛宣導等,
皆有目共睹;在「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部分,台灣史谷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福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皆投入大量安全衛生經費改善工作環境,讓勞工作業不再危險及辛苦,成效顯著。而今年獲得「勞動健康特別獎」
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在勞動健康促進、
友善職場及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等各方面都非常傑出,值得肯定。
 
       此外,本年度「個人奉獻獎」得主,成功大學李俊璋教授,對勞工暴露具高毒性、致癌性、
持久性及內分泌干擾特性之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多有建樹,更培育出許多業界、大學或研究機構的安全衛生人才;
另外,雲林科技大學徐啟銘教授創建「製程安全與防災實驗室」,專注於化工製程相關的防災研究,
協助產業提昇安全管理,並參與第 37 屆亞太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年會,為我國擴展職安衛(OSH)國際外交,貢獻良多。
 
       勞動部強調,在全球化與數位化的浪潮中,勞動市場面臨的挑戰日益複雜及多樣,臺灣又在今年經歷了地震與颱風等自然災害,
更加突顯穩定工作與職場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任何一件職業災害的發生,都會對勞工的家人及其生活造成嚴重的衝擊,
勞動部將持續與各界合作,共同努力,盡可能減少每一件災害事故的發生。

 

職安署鄒署長出席國際工業意外協會(IAIABC)年會,並受邀演講分享我國職災預防與職災勞工復工策略

    為深化職災勞工保護業務之國際交流,以吸取各國經驗,職安署鄒子廉署長於113年9月23日至26日
親自赴加拿大多倫多參加國際工業意外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ustrial Accident Board and Convention,IAIABC)
第110屆年會,除於會議中就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及職災勞工復工策略發表演講外,並與美國及加拿大等國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交流,成果豐碩。
 
    職安署表示,IAIABC於1914年成立,係由各國辦理職業災害補償及保險等相關業務之產官學界代表所組成,
是少數與聯合國關係密切但亦對於我國極為友善之國際組織,其會員來自美、加、澳、紐、日、韓、馬來西亞及我國等世界各國,
每年均定期辦理年會,促進各國職災保護相關業務之國際交流。我國於1998年正式加入成為會員,
此為我國少數以正式會員國身分參加之國際組織,多年來持續參加其年會與來自各國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研討,
有助於職災勞工保護業務之推動,更是增加國際交流與分享經驗的極佳場域。
 
    鄒署長在此次會議中,除利用各項議程進行時,與各國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進行廣泛交流外,更應邀於會議中,
以職安署署長身分發表演講,不僅獲得許多與會專家學者對鄒署長之演講內容表現高度興趣,
也對我國在外送平台工作者安全保障之創新作為及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對協助職災勞工復工的完整服務表示讚賞,
大幅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職安署指出,自加入IAIABC成為會員以來,雙方平時均保持良好互動,本次透過實地參加年會方式,更加厚植雙方密切合作關係。
期待未來能持續藉由交流與互動,掌握有關職災勞工保護政策之最新國際發展趨勢,以利我國持續精進職災勞工保護措施,造福所有勞工朋友。

 

「勞工健康服務徵文活動」開跑,邀請您一同分享推動及接受臨場健康服務之歷程與感想

    勞工健康服務萌芽至今十餘年,協助推動及接受勞工健康服務的勞工感想與經驗,都是促進制度持續成長茁壯非常寶貴的養分,
為鼓勵事業單位勞工分享,進而使更多職場瞭解勞工健康服務的好處,特別辦理徵文活動。
 
    本徵文活動對象為事業單位內接受勞工健康服務或協助推動勞工健康服務者,
主題包含「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身心助益分享」及「協助建立勞工健康服務制度之推動歷程分享」,
獎金最高新臺幣1萬元!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24時止,詳情請參閱活動簡章。
 
    如有徵文活動相關問題,請電洽臺灣職業衛生服務學會:(06)3135151,分機12(鄭小姐)、分機15(張小姐)。

附件

 

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於10月8日辦理「2024台灣多元共融領袖論壇(DEI)」,職安署鄒子廉署長獲邀進行專題演講

    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舉辦「2024台灣多元共融DEI領袖論壇」,職安署鄒子廉署長以「職業健康與安全永續發展之現況與未來」
進行專題演講,就我國面臨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人口結構變遷,及AI科技、零工及平台經濟等新興工作型態之挑戰下,
如何引領企業實踐職場健康與安全,建構以人為本、尊嚴勞動之職場環境。
 
    鄒子廉署長表示,職安署近年倡議並推動健康勞動力永續發展計畫,參考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 403準則訂定
「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 SDGs 揭露實務建議指南」,引領企業實踐各準則之基本與進階指標,並鼓勵企業落實及揭露職業健康和安全績效展現。
此外,鄒署長並分享於今年9月拜訪EU-OSHA,進一步與其交流職業健康安全永續發展及我國推動之作法及經驗,
透過與國際職安衛組織之交流合作,深化職業健康與安全永續發展之領先作為。

 

最新消息

職安署對公共工程發動全國同步勞檢,重罰職安管理績效不彰工地

    勞動部職安署為督促公共工程落實施工安全管理,於今(18)日召集各勞動檢查機構發動全國同步勞檢,
對職安管理績效不彰公共工程祭出重罰。本次主要檢查對象以工安資源投入少、安全衛生執行績效差、
曾發生職災或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等公共工程為主,由職安署鄒子廉署長與各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及主管等率百名勞動檢查員,
於全國北、中、南等地區實施突擊檢查,嚴防重大職災事故發生。
初步統計,本次同步勞檢共83工地、違反288項、停工27處、罰鍰新臺幣約733萬元。
 
    職安署說明,近期營造業發生死亡職災人數增加,其中8月17日台電公司之新北市淡水區新建工程發生鑽孔機桁架臂桿倒塌,
8月19日台中市建設局之石岡區橋梁工程發生墩柱鋼筋倒塌,
10月6日交通部高公局位於高雄市旗山區之國道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發生水箱車翻覆,且罹災3名勞工身分均為移工,
顯示尚有部分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職安管理績效不彰,爰勞動部於9月份召開職場減災跨部會平台會議,
要求部會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等落實施工安全查核之外,並於今日再次針對公共工程發動全國同步勞檢,
以強化公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及管理水準。
 
    鄒署長表示,近年民間工程職災亦未明顯降低趨勢,其中又以墜落職災為主,公共工程不論是人力或經費等各方面資源均優於民間工程,
特別呼籲公共工程應發揮領頭羊精神,並以主辦機關為核心,強化領導統御,發揮施工團隊精神,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準,
以為民間工程表率。因此本次勞檢缺失,除請主辦機關督促廠商立即改善之外,並要求通盤檢討工地職安管理制度,
降低整體工地施工風險,職安署將持續加強營造工地防災勞檢,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勤查嚴罰,督促雇主善盡守護勞工安全之責。

 

立法委員關切台電公司大林廠職安問題,職安署回應說明

    有關立法委員於今(30)日召開「驚爆!台電電廠罔顧職安公安 不防爆 還助燃」記者會,
提及「台電電廠大林電廠砸近80億更新改建,竟使用不防爆設備零件,罔顧職安、公安」一情,職安署說明如下:
 
一、職安署每年度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對公告列入應符合安全標準及完成檢測驗證之產品,
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確認登錄之具防爆性能或構造之管配件應依法符合安全標準及張貼TS安全標示,
如發現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理並通知改善,以確保事業單位工作者安全。
 
二、職安署已與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對台電公司大林電廠內設置防爆電氣管配件進行查驗
,因須配合現場運轉使用狀態,目前僅完成簡易樣品初篩之查驗及測試,後續尚待拆取實體樣品完成精確比對後,
查驗結果如有發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可處20~200萬元罰鍰。
 
三、職安署仍將持續依職安法推動相關產品抽驗及市場查驗,以確實監督公告列入應符合安全標準及完成檢測驗證之產品符合標準,
如發現及查證確有不法,將依法處理。
 

勞動部推動LPG強制氣化器產製本質安全,落實防爆安全源頭管理

    為確保事業單位設置燃氣鍋爐(液化石油供氣系統)之強制氣化器符合電氣防爆相關規定,勞動部雙管齊下,除推動防爆安全源頭管理,
輔導強制氣化器製造商取得檢定證書外,並納入年度檢查方針重點事項,加強查察及督促業者換裝具TS安全標示之防爆型強制氣化器,
同時呼籲事業單位落實防爆安全管理,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勞動部表示,科技業、化工業、造紙業、食品業、洗衣業等產業因應淨零碳排國家政策,將鍋爐燃料改為燃氣,
惟鍋爐改裝後設置之強制氣化器屬高風險之防爆電氣設備範疇,強制氣化器周圍一定距離內屬防爆危險區域,
如設備本體安全性不足或安裝不恰當,作業稍有不慎,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特別提醒雇主應加強作業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管理,
勞動檢查機構亦已列管相關事業單位實施輔導及勞動檢查,並將作業場所危害辨識評估及控制、強制氣化器是否具防爆性能構造、
張貼TS安全標示及定期檢查等事項列為檢查重點項目。
 
    此外,勞動部呼籲製造者或輸入者於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強制氣化器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確認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辦理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如有違反者,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或回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檢查機構每年均會至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實施產品監督及後市場查驗作為,
以防止不合格或未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者使用安全標示,造成混淆,對違反規定者,最高處3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回收或銷毀,落實防堵不安全產品進入廠場。
 
    對於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之強制氣化器及其零組件,民眾可隨時至職安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
(網址:https://tsmark.osha.gov.tw)查詢合格資訊,以供識別,並確實於購置選用時確認安全標示,使工作者操作安全更有保障。

 

美國工會領袖訪問團拜訪勞動部職安署交流座談

    美國斯利策略勞資顧問(Sleigh Strategy LLC) Steve Sleigh理事長(President)率領國際駕駛員工會(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
Edward Gleason總法律顧問(General Counsel)、Lisa Pau副總法律顧問(Deputy General Counsel)、全美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Helen Li資深顧問(Senior Advisor)、華府勞動與就業關係協會(Labor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Association-DC Chapter)Tequila Brooks理事長(President)
及全球追蹤協議計畫(Global Trace Protocol Project)Jeff Wheeler主任(Director),在勞動部駐美國代表處廖貴燕秘書及勞動部李偉銘視察陪同下,
於113年9月25日下午4時拜訪職安署,由萬榮富副署長帶領同仁接待並進行座談,並於會中簡報臺灣職安衛現況及實施策略,
雙方就職安衛相關議題進行交流討論。
 
    萬榮富副署長致詞時表示,職安署以「讓人人享有安全健康、尊嚴勞動之工作環境」為目標,為了達成這個目標,除了政府和企業的努力外,
勞工參與不可或缺,而工會就扮演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的重要角色,期透過與美國工會勞動事務交流及相互學習,改善職場安全衛生。
 
    會中美方分享工會曾透過集體協商方式,協助運輸業勞工改善卡車設備以避免熱危害之個案,以強化職安衛檢查的效果;另我方則報告我國職安衛願景、
組織架構、施政目標、主管法規、業務執行成效與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成果等。美方高度肯定我國近10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千人率下降之幅度,
並關注我國營造業減災策略、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預防、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動檢查機構執法及事業單位有無拒絕勞動檢查情形等,
雙方進一步展開討論。
 
    職安署表示,透過本次與美國工會交流實務經驗,瞭解基層勞工需求及藉助工會力量推動企業建立職安衛文化,有助於提升職場安全與健康,
可作為我國未來與勞工團體合作方向之參考,共同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職安署獲邀線上參與國際勞動檢查協會(IALI)場邊會議

    國際勞動檢查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bour Inspection, IALI)副理事長暨秘書長Ana Ercoreca de la Cruz
邀請職安署113年9月23日11時30分至15時30分參加在挪威舉辦之IALI場邊會議,是日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同仁以線上方式出席,
瞭解國際職業安全衛生趨勢及汲取新知。
 
    本次會議主題包含預防工作相關死亡之零職災願景方法、性別平等工作、防止職場性騷擾活動、勞動檢查機構在保護移工、
社會心理及性別平等的角色與處理營造業心理健康問題等,分別由瑞典工作環境局Karin Gunther專案經理、Minke Wersall資深分析師、
挪威勞動檢查局Trine E. Hammer高級顧問、Pål H. Lund高級顧問、國際移民組織全球政策網絡Parul Mehra專案主任、
歐洲勞工局Pedro Assares執法分析部主管及IALI前理事長Kevin Myers分享其研究成果或執行經驗。
 
    會議中,瑞典工作環境局代表特別分享推動2023至2025年零職災願景計畫,將死亡災害、化學品暴露、工作相關壓力、
噪音及身體過勞列為重要工作項目;針對不同性別勞工所處工作環境,使用系統化職安衛管理工具,從辨識風險、評定風險優序、
決定預防措施及採取行動、監控及檢討成效。另外,亦探討移工困境如語言隔閡、特定工作許可、法令保障不足及缺乏權益相關資訊等,
強調政府機關執行勞動檢查及提供支持性資源與跨單位通力合作,方能協助移工建立友善的職場環境等。職安署透過本次參與會議,
可借鏡各國實務發展經驗,有助於規劃未來職業安全衛生策略。
 
    職安署在今(113)年4月與IALI簽署合作備忘錄後,已在9月4日舉辦「2024勞動檢查實務經驗國際研討會」,邀請IALI訪臺交流活動後,
IALI也同時再邀請本署參與9月23日場邊會議,顯示雙方互動熱絡且保持密切合作關係。未來職安署亦將持續與IALI交流,
學習先進國家之職業災害預防策略,強化勞動檢查效能,以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政府資源

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或生活所需輔助器具,勞動部均有補助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經醫師診斷需要使用如輪椅、背架、助行器或彈性衣等輔助器具,
這些都可以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請領補助,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金額標準均有明定,
申請時只需填寫申請書,連同診斷書、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等應備文件,手續簡便。此項補助屬於職業災害保險以外的補助項目,
可減輕勞工災後經濟負擔,更利其災後復原,早日重返職場。
 
    勞動部表示,現行災保法之器具補助,已由原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105項,增加至116項,包含新增義齒項目等之補助,
並調高20項較常申請之輔具補助額度,如背架由8千元調高為1萬元、膝部支架由3千元調高為6千元、
特製輪椅由1萬5千元調高為2萬5千元等,此外,除增列非表列項目亦得專案申請補助外,也將每人每年總補助金額上限由6萬元調高為10萬元。
經統計,自災保法施行起至今(113)年9月止,依新法領取更高補助金額之受益人數合計369人,占總補助1,056人之35%。
 
    勞動部補充說明,考量職災勞工身體復原狀況與各階段對不同輔助器具之需求及經濟負擔,並兼顧輔具資源使用效益,
對於表列之器具項目或是以專案申請之非表列器具,不論以購買或租賃方式取得,都可檢據申請補助,
有助減低勞工負擔一次性高額費用之經濟壓力,倘日後身體復原,歸還該器具即可,以發揮致用,讓有需要的勞工受惠。
 
    舉案例來說,趙小姐騎機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使用輪椅代步3個月,考量僅短期使用,使用完畢歸還即可,
無一次性購買的必要,故採取租借方式辦理。趙小姐向當地輔具資源中心完成租借及繳費手續後,其可填寫器具補助申請書,
連同診斷書及繳費單據等應備文件,逕向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租借輔具費用的補助。
 
    有關器具補助之申請方式及應備書件,相關資訊可於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瞭解,或洽詢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由專人提供服務
(電話:02-89956666分機8287,網址:https://www.osha.gov.tw)。

 

職安署積極拓展職災重建服務網絡,於臺東、屏東新增2間專責醫院

    勞動部於災保法上路後,積極布建職災勞工重建服務網絡,職安署自112年起陸續於全臺各地認可36間職災勞工職能復健專責醫院,
為服務更多有需求的勞工,於今(113)年9月18日起在服務資源較為不足的屏東縣及臺東縣,
新增屏東基督教醫院及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2間專責醫院,全臺共有38家職災勞工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提供勞工更親近性的便利選擇,
以協助職災勞工儘速重返職場。
 
    職災勞工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提供的服務,包含協助職災勞工或雇主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
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透過專業人員的協助,了解勞工之復工需求並設定功能提升目標,
讓職災勞工能儘速重返原職場,減少勞工等待或嘗試復工期間所耗費的時間、醫療及社會成本。
 
    職安署表示目前已認可38家職災勞工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及特約26家網絡型態的職災勞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
全臺(含離島地區)合計已超過60個服務據點,讓職災勞工能就近接受職能重建服務,提醒善加運用。同時也呼籲,
職災勞工或雇主如有職災職能復健服務需求或疑問,均可洽各地職災勞工職能復健專責醫院,由專業的治療師進行個別化評估,
並協助規劃職災勞工專屬的復工計畫,亦可透過地方政府職災勞工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諮詢及轉介服務,獲取更近便的服務,
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參閱(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77/lpsimplelist)。

 

113年職能復健機構專業人員職前專業訓練(一日實體)課程

1.課程對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2.課程日期:113年11月9日(六)
3.課程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
4.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五)或額滿截止。
5.報名方式:本活動採線上報名,
    請上https://www.coapre.org.tw/tw/education-register-content/16CE8Eb8227B點選右上角 [線上報名] 按鈕填寫報名資料。
    詳參議程(含報名資訊)下載。

報名資訊

 

(免費)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老舊廠房電氣設備線路改善技術協助」,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近年來工廠火災爆炸事件頻繁,據消防署統計「電氣火災」為台灣火災種類之首,每年都佔火災總數30%以上,
主因是台灣55%的房屋屋齡超過20年,多數老舊住宅的配線並沒有汰舊換新,其中成因可分為短路、過負載、接觸不良、漏電等,
其中又以短路佔70%最高,據此,對於廠房內電氣設備老舊、壁內管線絕緣劣化、配電施工不當等致鄰近可燃物燃燒爆炸,
需透過專業儀器設備進行檢測,告知立即性危害需改善的部分。   
 
    專家輔導費用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
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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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安專區

事業單位常見危害(墜落、倒塌、崩塌、被撞、捲夾)預防措施

一、墜落災害之防止
1.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2.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3.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4.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二、倒塌、崩塌災害之防止
1.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
2.對於施工構臺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依規定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3.對於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作業階段由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或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安全衛生事項。
4.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採取邊坡保護。
5.高度在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依模板形狀、
   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
6.對於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安全衛生事項。   
  
三、被撞災害之防止
1.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
   照明或燈具等設施。
2.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採取防止車輛突入等危害之相關預防設施。
3.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4.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包括「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
  「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等措施」。
5.對於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四、捲夾災害之防止
1.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2.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3.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
   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4.對於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等,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5.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6.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參考文獻                                                                                                                                                                                             

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⑵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屋頂整修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分類號碼):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0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 民國113年6月21日,臺南市柳營區,林○○即崧○企業社。
 
(二) 災害發生於113年6月21日9時30分許。災害發生當日8時許領班楊員、顏罹災者、勞工王員及勞工郭員等4人陸續到達本工程,
領班楊員先說明本次工程之內容為於現有車庫屋頂上方加鋪一層彩鋼屋頂,因此需先將既有之固定螺絲鬆脫,俟新彩鋼鋪設後,再鎖固。
然後就開始進行彩鋼材料準備作業,9時20分許,勞工王員與顏罹災者先爬到車庫屋頂(當時領班楊員及勞工郭員尚在1樓整理材料),
勞工王員於南側屋頂進行屋牆連結之水切鋼鈑螺絲鬆開作業,以利新的彩鋼穿入後再將水切鋼鈑固定,顏罹災者則在北側屋頂進行既有屋頂螺絲鬆脫作業,
9時30分許當勞工王員鬆開第2個螺絲時,有聽到塑膠浪板被踩破的聲音,隨即就聽到屋主邱員喊叫有師傅墜落,
勞工王員轉頭發現塑膠浪板已被踩破一個洞且顏罹災者已墜落至1樓地面,屋主邱員立即電話請救護車將顏罹災者送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急救,
延至113年7月3日10時13分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對於顏罹災者於距地面高度約4.5公尺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塑膠浪板屋頂從事整修作業時,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且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及未使其確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致造成顏罹災者於作業中不慎踏穿塑膠浪板後墜落至地面而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於塑膠浪板屋頂從事作業時,不慎踏穿塑膠浪板後,自高度約 4.5公尺處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採光塑膠浪板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且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對於在高度4.5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3、對於2公尺以上之屋頂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未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4、對於進入營繕工程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7、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8、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三) 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 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七)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第1項)
 
(八)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九)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2 計畫並實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1項)
 
(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
       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一)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 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 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 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 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二)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對於…2公尺以上…之…屋頂…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
           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三)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第3款)
 
(十四) 符合第 6 條至第 8 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