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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第3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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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活動快訊

勞動部何佩珊部長訪視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專責醫院,關懷及鼓勵職災勞工早日恢復健康,重返職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2年多以來,勞動部已在全國布建17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36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
今(5)日勞動部長何佩珊親率職安署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前往訪視服務績效良好的林口長庚醫院
(雙認可專責醫院),除關懷正接受職能復健之勞工外,也藉此呼籲有職業傷病診治、職能復健等需求之勞工,
可善加利用政府為職災勞工所提供之相關服務資源,以獲得專業協助。
 
    何部長表示,每一位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背後代表一整個家庭遭遇突發性創傷,政府有責任將傷害降到最低,
讓勞工免於職災痛苦,儘早重返職場。勞動部已為職災勞工架起一張保護網,每一家認可的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專責醫院,
均可提供職災勞工從發生傷病之治療、職能復健,到順利重返職場過程的整合性服務。此外,
何部長也表達對於林口長庚醫院多年來為勞工朋友付出的感謝,該院自96年即致力於職業傷病防治迄今,
肩負起北部地區服務職災勞工的重要任務,災保法施行後,更成為了雙認可的專責醫院,不僅累積了豐碩的服務經驗,
也協助了許多職災勞工朋友順利重返職場復工。
 
    參訪過程中,林口長庚醫院除介紹該院整合性服務作法及傷病診治特色外,
並特別邀請一位去(112)年初因上下班發生車禍的診所護理師,分享其從職災到復工的歷程,
該名護理師事故時全身多處骨折非常嚴重,在急性醫療期後,經由職醫科實施復工評估,即積極參與生心理的強化訓練,
最後以不到一年的時間,就能重返原職場回復原職務工作,是一位成功的復工個案。此外,何部長也訪視院內職能復健單位,
瞭解職能復健的服務流程,同時關懷正在接受工作強化訓練的職災勞工,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強化訓練,早日恢復健康,以重返職場。
 
    勞動部希望透過本次與媒體的訪視活動,提醒勞工朋友如有職業病診治或職災復工的需求,都能就近利用專責醫院資源,
獲得專業且適切的協助。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職災保護/職業傷病診治、
通報及職業病鑑定/職業傷病診治(含專責醫院名單)查詢。

 

勞動部許傳盛次長率隊視察馬祖酒廠安全衛生,確保離島地區勞工安全與健康

    勞動部許傳盛次長於今(3)日率領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同仁至連江縣馬祖酒廠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輔導訪視,
除視察現場生產設備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外,並就事業單位職安衛管理狀況提供精進改善建議,以具體行動宣示安全勞動,
做到不論都市或偏鄉、高科技廠或傳統產業只要有勞工作業的地方,都要確保作業環境的安全與衛生,為健康台灣打底築基。
 
    為強化離島事業單位職場安全衛生,職安署北區職安中心並於9月2日,辦理一系列強化職安衛相關活動,
除邀集連江縣縣內電力、電信、自來水公司等大型事業單位,針對近期發生之重大職災進行安全衛生宣導外,
另就連江縣內營造工地實施現場職安衛管理輔導,特別針對施工架、模板支撐、建物開口等高風險作業,
現場講解人員防墜及物體倒崩塌等防災重點,並督促業者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選擇較安全的工法,自源頭降低風險,
確保工作者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許次長表示,任何一件職業災害事故的發生,都會造成勞工及其家庭生命財產極大的損失及衝擊,
因此企業主責無旁貸,一定要落實職安衛管理,竭盡所能防止任何職災事故的發生,透過職安衛管理反覆檢討精進,
持續改善職安衛績效,以邁向永續發展!

 

勞動部率隊督導離岸風電海域作業安全 確保國家綠能政策順利推展

    勞動部許傳盛次長今(11)日率職安署同仁登船前往「允能離岸風場-風機試運轉及年度檢修」
海域作業區域實施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檢視風機運轉、組裝鎖固檢查、偵煙器檢查、
潤滑保養檢查等作業之各項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執行情形,並要求風場開發商需加強督導施工廠商作業安全,
落實離岸風場作業各項風險評估及管理,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許次長表示,離岸風電是我國電力供應的發展重點,惟離岸風場興建時,常受氣象、海象及載台等因素影響甚大,
作業特性與陸域迥異,工作者常面臨海上高處作業、海上吊裝作業、人員進出(人員於載台間之轉移)及緊急救援等風險;
為讓我國綠能發展政策及職業安全監督管理併行,勞動部借鏡英國離岸風場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制度,組成監督檢查小組,
選派勞動檢查員參加專業訓練,強化監督檢查技能,並陸續針對我國中部海域離岸風場之海事工程乘船出海檢查。
今(113)年截至8月底,我國尚在施工中之風場計有允能、中能、海龍及台電離岸風電二期風場4處,
已依作業風險等級針對中能、海龍2處風場實施監督檢查作業,而其餘風場也將一併實施監督檢查,
以確保國家綠能政策於安全前提下順利開展。
 
    職安署指出,允能離岸風場由開發商天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施工,
規劃安裝80座8MW風力發電機組,目前已完成水下基礎安裝及部分轉接段、風機安裝及海纜鋪設作業。
本次自嘉義布袋港乘船至雲林外海實施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發現第70號風機機艙頂部非運轉中通風扇其護罩格柵部分脫落,
已督促事業單位現場立即改善。
 
    離岸風電乃我國重點發展產業多座離岸風場陸續進行施工,職安署特別呼籲風場開發商在發展綠電產業的同時,
更應兼顧勞工作業安全及健康,在風場規劃設計、施工及運作維護等各階段,落實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作業,
以提升職場安全,促進產業發展正向循環。

 

職安署舉辦「2024年勞動檢查實務經驗國際研討會」,首度與國際勞動檢查協會(IALI)展開實務經驗交流

    勞動部職安署於9月4日辦理「2024年勞動檢查實務經驗國際研討會」,邀請國際勞動檢查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bor Inspection, IALI)成員如美國勞工部、英國職業安全衛生署、
西班牙勞動及社會安全檢查員協會及泰國勞動部等勞動檢查領域專家來臺參與研討會,並展開勞動檢查機構座談、
訪視實務現場及多體感延伸實境(XR)防災模擬訓練場域交流等3日活動,期能激發新的思維及想法,
共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的進步與創新。
 
    勞動部王安邦次長致詞表示,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透過勞動檢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
是建立安全健康職場工作環境、推動社會公正,及穩定經濟發展非常重要一環,勞動部持續秉持國際交流合作之精神,
積極與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進行勞動事務交流,汲取先進國家的實務經驗,以精進我國勞動檢查政策,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職安署鄒子廉署長進一步說明,今年4月與國際勞動檢查協會(IALI)簽署合作備忘錄,
是我國勞動檢查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象徵著我國積極與國際接軌,期待藉由與世界各國勞動檢查組織的合作,
強化勞動檢查品質及水準,並在快速變遷的工作環境中,有效協助勞動檢查機構面對各種新挑戰與新風險。
 
    勞動檢查工作攸關每一位勞工的生命安全,尤其是面對高風險行業如營造業、弱勢族群工作者、移工的保護,
以及零工經濟等新興工作型態重要議題,都需要各界與政府部門持續共同努力,
將知識及經驗應用在勞工的實際工作環境中,才能真正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為勞工打造更優質安全的工作環境。

 

職安署舉辦「屋頂太陽能光電設備安全衛生管理座談會」 督促業者強化風險管控

    為強化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作業安全衛生,職安署特於8月27日邀請國內光電開發商、
承攬商及相關(協)公會等業者團體,共同探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製造、安裝、使用與運維各階段之安全衛生管理作為,
同時分享最新安全科技及實務經驗,與國內業者進行深度交流座談。
 
    職安署表示,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已將能源轉型列為推動策略,並將太陽光電納入12項關鍵策略之一,
致力提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但光電相關設備在安裝、使用與後續維護管理階段,工作者常面臨高處作業、電氣作業、
高氣溫下作業等諸多風險。據統計,我國近10年太陽光電相關重大職業災害共計19件,111年迄今即已發生8件,
且比例有逐年升高之趨勢,因此,呼籲業者應落實職安相關規定,透過風險辨識、分析及評估加以制定各項防災策略,
強化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及運維管理,以確保職場工作安全。
 
    本次座談會,針對太陽光電模組製程及場域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提出精進之經驗及作法,
包括如何落實風險評估及提升裝設廠商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等議題,
未來職安署將持續積極協助光電產業完備安全衛生標準化契約及圖說,推動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督促光電業者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即應設置運維所需之樓梯、通道及欄杆等永久性設備,
以降低勞工於屋頂設置光電設備所面臨之風險。同時亦將持續針對太陽光電系統施工安全衛生實施輔導及專案檢查,
以督促業者落實各項職安法相關規定,期許藉由本次座談會,促進光電技術交流合作,
推動綠色產業正向循環,以提升我國職安衛水準。

 

勞動部職安署與歐盟深化職業安全衛生交流合作,精進我國降災策略

    為深化與國際職安衛組織合作交流,汲取職安衛先進國家發展經驗,勞動部職安署於113年8月16日至25日
由署長鄒子廉親率同仁赴歐洲分別與「荷蘭社會事務及就業部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Employment」、
「荷蘭勞動局Netherlands Labour Authority(NLA)」、「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局
(European Agency for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EU-OSHA)」等官方機構進行交流對話,此外,
也考察荷蘭林德集團CO2碳捕集廠、Amsterdam Zuidas大型城市公共建設案場及
西班牙Rekalde Bypass Project道路繞道工程等之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概況,成果豐碩。
 
    此次赴歐行程共走訪荷蘭及西班牙兩國,並由駐荷蘭台北代表處及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派員陪同與協助。在荷蘭,
職安署與NLA總檢查長 Rits de Boer所帶領的團隊就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創新技術應用、
新興產業危害風險及職業災害減災策略等深入探討;在西班牙,職安署拜訪EU-OSHA局長William Cockburn,
並由職安署報告我國未來職安衛制度願景與政策、企業永續發展職業健康與安全指標,
EU-OSHA則分享高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及透過供應鏈改善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雙方互動熱絡。
 
    職安署表示,職安署與EU-OSHA定期召開臺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合作會議(迄今已辦理3屆以視訊方式舉行),
本次透過實地參訪交流,厚植雙方密切合作關係。此外,荷蘭職安衛成效卓越卻也面臨新能源等因素而職災率波動明顯,
藉由兩國深入交流勞動檢查策略、減災實務作法與經驗,有利臺灣掌握最新發展趨勢,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政策及措施,
與國際接軌。

 

最新消息

本會執行113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擬辦理全國工業區績優單位及人員獎勵評選,

評選辦法及評選報名表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為鼓勵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積極參與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各項有關工安活動,
特辦理選拔表揚活動,以獎勉對職業安全衛生推動之貢獻,本年度獲獎績優單位暨人員獎勵大幅提升,請各單位踴躍參與送件評選。
 
評選組別:
 
一、優良安促會組:
針對工業區安促會組織運作,配合總會執行專案計畫及自行推動安衛有關工作之評比。
 
二、優良會員廠商組:
針對安促會會員廠商參與安促會活動、工作以及改善企業內職場環境安衛制度及成效之評比。
 
三、優良個人組:
針對安促會會長、幹部、會務人員領導或辦理安全衛生促進會會務運作,貢獻個人專業知識及執行交辦工作成效之評比。

戶外作業熱危害新規定勞動部擴大預防設施宣導 協助雇主落實法遵

    夏季高溫炎熱及危害風險高,勞動部於本(1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第303條之1,
當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4級)時,雇主應在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
並在鄰近處設置陰涼的休息場所。為讓事業單位瞭解本次新修法規之意旨及齊一各勞動檢查機構之認定原則,
自8月中旬起至9月上旬,規劃分區辦理9場說明會,以協助雇主落實法遵,保護勞工免於熱危害。
 
    勞動部表示,本次新修規定以強化遮陽、降溫設施、設備為主,惟依近年來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動檢查結果顯示,
仍有約13%事業單位未落實降低作業場所溫度、約9%未確實提供陰涼休息場所,而設置該等設施、設備之種類及數量,
雇主應依現場情況及評估實際降溫、散熱效果予以設置,舉例說明如下:
 
一、降低作業場所溫度:除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外,應設置遮陽及降溫設施,所架設的遮陽設施應能防止陽光直射(如遮陽網等),
       未有降溫效果時,應另提供風扇、細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的設備(如灑水系統等)。
二、設置陰涼休息場所:
   (一)以具明確範圍的營造工地為例,休息場所應防止陽光直射,並足以容納作業勞工休息使用,
         若是自然通風不良或未有降溫效果時,應設置風扇、冷氣、水霧或其他具降溫及加速勞工散熱的設備。
         若以貨櫃屋、組合屋等作為休息場所,其內部甚至更為悶熱,則應設置冷氣。
   (二)若現場因作業性質致設置有困難時,應於鄰近處所搭設遮陽傘、帳篷等作為簡易休息場所或利用鄰近建築物陰涼處、
         自然遮陽處(如樹蔭等)提供勞工休息。
 
    勞動部補充說明,高氣溫戶外作業除落實設置遮陽、降溫設施、設備外,提醒雇主也應做好相關的配套管理措施,
包括調整作業時間、勞工健康管理、熱適應措施、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機制等,
勞動部職安署官網的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可提供相關宣導資訊,呼籲雇主務必特別留意高氣溫環境引起的危害風險,
採取因應措施,以確保炎夏作業之安全與健康。

 

8月13日再次發動全國同步勞檢營造工地,重罰墜落危害缺失985萬元及停工32處

    「墜落職災」為營造業災害類型之首,每年造成約百人死亡,占整體營造業60~70%,
為此,勞動部已將今(113)年設定為「營造業墜落打擊年」,由職安署律定檢查重點,
要求勞動檢查機構針對建築工程易造成墜落職災之屋頂、電梯井、管道間、臨時開口、施工架等相關作業,
加強檢查、裁罰及停工強度之外,並不定期針對工安資源投入少、安全衛生執行績效差、發生職災、
重大建築投資工程、大型廠房新建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等,發動全國同步勞動檢查。
本次為職安署113年繼3月29日及5月31日之後,第3次發動全國性的同步勞動檢查,初步統計共檢查91個工地、
違反318項、停工32處、罰鍰新臺幣985萬元,並於檢查後立即與工地召開綜合檢討會議,督促施工廠商改善缺失,
嚴防墜落重大職災發生。
 

近期公共工程連續發生2起移工死亡職災, 職安署要求勞檢機構加強檢查,並呼籲工程主辦機關提升管理水準

    8月17日新北市淡水區「淡水服務所及區域巡修中心新建工程」發生鑽孔機桁架臂桿倒塌,造成1名移工死亡,
今(19)日台中市石岡區「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第三標-石岡新興段工程)」發生墩柱鋼筋倒塌,又再造成1名移工死亡,
針對1週內公共工程連續發生2件移工死亡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職安署表示已立即指示各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加強檢查,
對違反職安法令規定之事業單位予以重罰。
 
    職安署說明,自108年政府採購法新增第70條之1第1項規定,勞動部於109年推動跨部會合作減災平台機制,
要求機關辦理工程指定設計者事前實施風險評估,督促施工者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加強管控工地危害及風險,
近年公共工程職災已逐年下降。惟對於近期公共工程連續發生2起移工死亡職災,將針對工地職安管理績效不彰的單位,
規劃於9月份召開職場減災跨部會平台會議,督請強化所屬工程各層級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職安署表示,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水準應高於民間工程,並強調公共工程應以身作則,來提升整體營造業職場安全衛生水準。
 

全台各地持續高溫,職安署呼籲雇主應落實熱危害預防措施,也提醒工作者做好個人防護、多喝水

    中央氣象署持續發布全台各地高溫警報,多數區域有連續出現36℃高溫機率,職安署呼籲對於從事營造業、
廣告招牌吊掛、電線桿維修、垃圾清運、外送及道路作業等戶外作業者,雇主應落實熱危害預防措施,
確保工作者免於熱危害。
 
    職安署表示,時序雖已進入9月,但異常高氣溫仍可能持續發生,雇主仍應提高警覺,保護勞工防止熱危害,
除落實設置遮陽、降溫設施、設備及提供飲水外,也應做好相關的配套管理措施,包括調整作業時間、勞工健康管理、
熱適應措施、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機制等。職安署官網的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可提供相關宣導資訊,
呼籲雇主務必特別留意高氣溫環境引起的危害風險,採取因應措施,以確保作業勞工的安全與健康。

 

    職安署強調,各勞動檢查機構將持續針對熱危害預防事項,督促雇主落實法令規定,
尤其當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4級)時,雇主未設置遮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
未提供陰涼的休息場所或充足飲用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如雇主未積極防護熱危害導致勞工發生職災,將依法究辦。
 
 

使用起重機搭乘設備(吊籃)作業,設備及人員均應符合安全規範

    9月4日雲林縣虎尾鎮某飼料有限公司進行屋頂修繕工程時,承攬修繕業者之4名勞工乘坐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俗稱吊籃),
至屋頂從事波浪板安裝作業,當吊升約至8公尺高時,因搭乘設備固定桿斷裂致人員墜落地面,造成3死1重傷職業災害,
職安署除立即派員調查及先予以停工處分外,亦偕同雲林縣政府慰助職災家屬和提供後續職災保護服務。
 
    職安署說明,移動式起重機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對於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屬於臨時性、
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方得使用起重機搭乘設備乘載人員作業。
搭乘設備之構造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且起重機操作人員須確認搭乘設備內人員是否有確實佩戴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及使用搭乘設備時不得超過限載荷重。
 
    職安署呼籲,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乘載人員作業具高度風險,應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維作業安全,違法者最高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雇主並將移送地檢署偵辦。

 

政府資源

(免費)職安署訂於113年10月1日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辦理「工業通風系統設計及運作成效交流觀摩會」,

因名額有限,敬請及早報名

    工業通風為有害作業環境中,最常使用之工程控制措施之一,其中局部排氣裝置由氣罩、導管、
空氣清淨裝置及排氣機等組成,所需之專業需求性較高,為確保工業通風之有效性,並推廣我國局部排氣裝置之設計技術,
本活動將邀請實務設計專業人員就局部排氣裝置等工業通風之案例進行分享、交流及觀摩。
 
    本活動全程免費,一律採網路報名,請先詳閱簡章,報名時間自113年9月16日8時起至9月24日17時或名額額滿(100名)截止。
若有報名或其他相關疑問,請逕洽執行單位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沈小姐,聯繫資料:(E-mail: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電話:02-2733-3141#7815)。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移工的職場安全衛生知識,減低外籍移工因語言隔閡而造成的職災發生率,

申請相關資訊如附件,請踴躍申請報名!

    有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
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第19條
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若單位有意願申請辦理者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
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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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執行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案計畫辦理「職災預防輔導服務需求調查」,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填具回覆

    為了預防和減少災害,本計畫希望以工業區廠商為例,建立一套有效的職業災害預防輔導模式,
同時成立輔導服務資源管理系統,以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服務資源。這項調查的目的在於了解您的需求和意見,
以便完善後續的服務和輔導。您的參與和回饋對於本計畫至關重要。非常感謝您撥冗填寫問卷!
 
    倘若貴單位具有教育訓練、技術協助等需求亦可填具本問卷,本會後續將由專人協助聯繫確認協助。
 
    需求調查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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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新竹地區移動式起重機起重吊掛作業安全說明會

    職安署訂於113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假新竹市工業會訓練教室(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46號五樓)
辦理移動式起重機起重吊掛作業安全說明會。
 
1.為協助雇主遵守起重吊掛作業相關規定,特辦理本次說明會。
2.辦理時間、地點:113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整,假新竹市工業會訓練教室(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46號五樓)。
3.本次法令說明會名額有限,請參加人員儘速於報名。報名網址:
    https://trains.osha.gov.tw/CASOTIS/JobEducationClass/SignUpPortal?jtscno=0904074045
4.※全程參加者將給予「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勞工」在職教育訓練證明認證時數4小時。
   ※當日若遇豪雨或颱風,逕依各縣市政府停班、課情形取消辦理本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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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老舊廠房電氣設備線路改善技術協助」,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近年來工廠火災爆炸事件頻繁,據消防署統計「電氣火災」為台灣火災種類之首,每年都佔火災總數30%以上,
主因是台灣55%的房屋屋齡超過20年,多數老舊住宅的配線並沒有汰舊換新,其中成因可分為短路、過負載、接觸不良、漏電等,
其中又以短路佔70%最高,據此,對於廠房內電氣設備老舊、壁內管線絕緣劣化、配電施工不當等致鄰近可燃物燃燒爆炸,
需透過專業儀器設備進行檢測,告知立即性危害需改善的部分。   
 
    專家輔導費用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
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
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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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 總會執行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案計畫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訪視輔導」,

降低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建構安全的職場環境、防止工安事故,創造勞資雙贏。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資料,全國有11萬7千餘座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廣泛運用於營造業、建築業及製造業,
作業時具高度危險性,因中小企業體規模小,組織之工安意識較薄弱,對於職業災害的預防,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協助與輔導,
所以本計畫透過臨場(廠)輔導服務,協助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提升安全管理技術,藉由務實有效的訪視輔導方式、積極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以維護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作業的安全性。
 
    本計畫除輔導「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定義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外,為協助事業單位了解相同作業樣態之機械作業危害,
防止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作業時造成工安事故,今年度特別開放事業單位使用固定式起重機(天車)、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吊車),
以上三項作業機械不限規格、容量,亦可申請輔導。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

 

工安專區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危害預防措施有哪些

1.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
   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2.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3.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4.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5.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
 
6.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7.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8.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
   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
 
9.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
   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10.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11.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
 
12.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13.事業單位如委由承攬人進行侷限空間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預防局限空間之危害。
 
14.從事局限空間之作業人員,應於作業事前接受相關之缺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加強危害預防知識。

參考文獻                                                                                                                                                                                             

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⑵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下方防災文宣,供貴單位參考!

 
 
 
 

職災案例

從事儲槽清洗作業發生缺氧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分類號碼):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1990)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與有害物等之接觸(12)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有害物(514)(缺氧空氣)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 113年2月6日,花蓮縣,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當天上午罹災者杜○○從事儲槽清洗作業時,為撿拾儲槽內之掃把及畚箕,未實施通風換氣及以測定儀器量測氧氣濃度,
            便進入儲槽內,因吸入缺氧空氣於攀爬中墜落至儲槽底部,經送花蓮慈濟醫院急救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直接原因:罹災者因吸入缺氧空氣窒息導致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未予適當換氣、未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
          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2、缺氧危險作業開始前,未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3、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未供給該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4、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
          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5、未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
 
(三)基本原因:
 
    1、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未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事項及監視人員監視作業狀況。
 
    2、對缺氧、局限空間作業之勞工,未接受相關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未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
          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並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4、未實施儲槽清洗作業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5、未落實承攬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
       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項)
 
(三)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
       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對進出各該場所勞工,應予確認或點名登記。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五) 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
       使作業勞工周知: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儀器、換氣設備、
       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缺氧症預防規則第1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六)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二、第16條規定事項。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
       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2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七)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24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應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
       並使勞工確實使用。(缺氧症預防規則第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
       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缺氧症預防規則第2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 雇主應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置救援人員,於其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應提供並使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一)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
          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
          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二)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
          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1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6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三)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二、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
                  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7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