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2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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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
活動快訊
勞動部職安署辦理「防爆電氣設備勞動檢查實務宣導會」,提升勞動檢查員及型式檢定員之防爆專業知能
為提升勞動檢查員及型式檢定員的防爆專業知能,據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防爆安全管理,
勞動部職安署分別於今(113)年7月11日、17日及22日假南部、中部及北部地區辦理「防爆電氣設備勞動檢查實務宣導會」,
共計112名勞動檢查員及型式檢定員參與。
本次宣導會除由職安署簡介「事業單位爆炸性危險區域之防爆電氣設備設置作業指引」、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及法令競合外,亦邀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楊哲彰博士及經濟部能源署推薦的吳永村技師,
分別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防爆電氣設備現場勞動檢查實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危險區域劃分及
防爆電氣設備施工安裝規範,提升勞動檢查員及型式檢定員防爆專業知能,俾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
有鑑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滯留作業場所,如未使用具防爆構造、性能規格之電氣設備,
將增加火災、爆炸等危害風險,若不慎發生災害,不僅造成人員傷亡及家庭破碎,也增加社會成本的沉重負擔。
故職安署自100年起推動防爆電氣設備檢定制度,並於104年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之防爆電氣設備等
機械設備器具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制度,透過接軌國際標準(IEC)及國際防爆驗證體系架構,強化國內防爆安全技術水平。
職安署特別呼籲具上開作業場所的事業單位應確實實施危險區域劃分,據以正確選用、安裝、使用及維護
防爆電氣設備(查電業法訂有明文),以強化爆炸性危險區域用電設備之使用安全,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附件
全國技能競賽結合職安衛體驗(Safety and health are essential skills),共創職場新未來
為強化全民職業安全衛生意識,確保職場工作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於本(113)年7月18日至20日「第54屆全國技能競賽」舉辦期間,
同時於南港展覽館一館共同設置「職安衛體驗館」合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體驗活動。勞動部何部長及許前部長分別蒞臨指導外,
另各職類職業工會理事長、工會幹部、學生及民眾亦前往體驗參訪。
我國職業訓練及技能競賽使用之機器手臂、車床、銑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研磨機等機械設備器具等皆存有切割夾捲危害,營建技術職類於高處作業具墜落、物體飛落等危害,另漆作裝潢、健康照顧、
資訊與網路技術、CAD機械設計製圖等技術職類,具有職業衛生、人因及健康等危害,
故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競賽除應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的機械設備器具外,受訓者及參賽者也應具備職業安全衛生知能,
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從事作業,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為強化參賽者安全衛生知能,職安署已事前針對現場各項技能競賽職類進行危害辨識,
並為明年亞洲賽準備,預先製作中、英文安全提示及危害防止項目並於賽場輪播,提醒參賽者注意安全衛生。
本次職安衛體驗館活動內容除包含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個人安全防護器具選擇、感電預防、化學品危害標示等闖關項目外,
亦針對職場常使用的衝剪機械、高空工作車、施工架及局限空間等高風險作業等,透過實際操作、VR等體驗教學方式,
讓民眾親身感受作業中的潛在危險,藉此加深危害意識,並建立正確的安全知識與態度,以提升職場危害辨識能力。
透過本次職業安全衛生體驗活動向兒童、青年學子及參觀民眾約計26,000人次,宣導職業安全衛生等預防職業災害觀念向下紮根、
寓教於樂,強化安全衛生意識,反應熱烈且效果良好。
職安署受邀出席韓國職業安全衛生公設法人機構(KOSHA)主辦之「中小企業職安衛管理國際研討會」分享台灣經驗
韓國職業安全衛生公設法人機構 (Kore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 KOSHA)於7月1日於韓國高陽市KINTEX
國際與貿易中心舉辦中小企業職安衛管理國際研討會,共邀請四位講者報告,除了我國的職安署許莉瑩組長受邀分享台灣經驗外,
還包括英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策略規劃處處長Alan Stevens(Institutio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OSH)、
新加坡人力部職業安全衛生健康部處長Sabastian T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Division, MOM),
以及KOSHA職業安全處處長In Sung Kim 分別針對其國家協助中小型事業單位提升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的策略及作法進行分享。
各國講者均表示中小企業占整體企業比例甚高,政府必須提供更多元、可近性的協助措施及經濟上誘因,
此外,隨著快速變化的人口型態、非典經濟興起、勞動關係轉變、氣候變遷、心理健康、科技發展等社經情勢變遷,
各國都必須針對不同的問題、不同產業面臨的問題採取相應策略。職安署致力於推展職業安全衛生之國際交流業務,
目的正是要借鏡各國的經驗,以持續精進各項措施。職安署感謝KOSHA的邀請,並將持續與各國公私部門之職安衛專家交流合作。
勞動部舉辦高氣溫及缺氧防災觀摩,何佩珊部長呼籲雇主落實危害預防
鑑於入夏以來持續高溫炎熱,戶外作業熱危害議題為各界所關注,且近期亦曾發生於通風不充分場所不當使用內燃機,
造成勞工一氧化碳中毒職業災害,為避免工作者因高氣溫或缺氧危險作業發生職業災害,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今(19)日在桃園捷運綠線GC03標GC07站工程,舉辦「高氣溫暨缺氧危害預防示範觀摩會」,
勞動部何佩珊部長及桃園市政府蘇俊賓副市長均親臨致詞及訪視工地設施,除慰問作業勞工的辛勞,
也呼籲雇主應落實各項危害預防措施,提供勞工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
何部長致詞時表示,因氣候變遷的關係,夏季天氣日益炎熱,對於在戶外工作的勞工朋友們非常辛苦,
雇主應積極採取因應對策,透過遮陽或灑水來降溫、提供充足飲用水並讓勞工適當休息以恢復體力,
並要隨時留意勞工的身體狀況,以免發生熱疾病;本工程主承商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董事長致詞時,
特別感謝勞工朋友們對於各項工程的貢獻,尤其是面臨缺工時代,更要提供他們最周全的照顧。
本次觀摩會是由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展示演練,透過互動觀摩及現場示範實作方式,瞭解高氣溫及缺氧作業危害特性及安全防護作法,
現場除展示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設備及進行熱疾病緊急應變演練外,對於在通風不良或局限空間場所使用內燃機設備抽水,
亦示範相關通風設備及氧氣等偵測器的使用程序,以避免因有害氣體蓄積造成中毒或缺氧危害。
職安署表示,高氣溫及缺氧(或局限空間)作業的危害,經常被業者忽略而發生職災,除將持續致力提升監督檢查、宣導、
輔導量能外,要強調「防災重於救災」,每次作業前,只要能落實各項危害預防措施,並持續強化勞工的防災教育訓練,
提升其危害風險意識,即能確保勞工的健康與安全。又勞動部刻正修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增列戶外熱危害達最高風險等級時,雇主未提供遮陽及降溫休息設備者,得立即處3萬至30萬罰鍰之規定,
預計本年8月正式施行。
有關高氣溫及缺氧的危害預防設備及管理機制,可參考職安署官網職業衛生主題下的「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及
「局限空間作業」等專區,歡迎雇主及工作者參考及運用。

最新消息
勞動部「114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加強納管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
勞動部於7月1日公告明(114)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將責成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積極推動相關業務,
針對事業單位加強宣導,以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每年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
並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及宣導勞動檢查方針;而各勞動檢查機構應配合勞動檢查方針公告後3個月內,
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並報請本部核備後實施。114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檢查:鑑於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火災爆炸致多人傷亡事件,
顯示具火災爆炸危險之工廠不限於石化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爰增列將檢查範圍擴及所有具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
二、強化公共工程職安衛管理:為強化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爰責成各勞動檢查機構除應依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各項安全衛生事項外,
增列應另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規定辦理。
三、落實機械操作不當釀災管理:鑑於近期發生多件起重機等機械因人員操作不當釀災,
勞動部已訂頒「勞動檢查機構執行事業單位申請復工強化措施」,要求勞檢機構對於事業單位
未依規定從事機具操作或吊掛作業並經停工者,應使該機械操作人接受3小時職業安全講習,方得依規定申請復工,
爰除確認「設施設備缺失」外,另將「操作不當人員」應經安全講習,增列為復工條件。
四、配合《最低工資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修訂與實施:《最低工資法》於113年1月1日施行,
預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首次最低工資;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6日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爰調整相關文字及增列相關規定。
訂頒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目的,係為善用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以達成促進職場安全衛生、
持續降低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權益等目標。另有關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監督檢查重點及檢查處理原則等事項之訂定,係提供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推動各項宣導、
輔導及檢查業務,並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職安署為強化特約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品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或診所服務品質查核計畫」,
並委託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查核
勞工健康服務機構之服務品質,直接影響事業單位選配工、健康管理、工作相關疾病預防等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之執行成效,
為強化機構管理及督促機構落實勞工健康服務品質,職安署自111年起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或診所
(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訪查評核。為利查核作業依循,訂有查核計畫及依實務調整。
依勞動部113年4月2日勞職授字第1130203346A號公告,113年及114年度係委託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下稱預防及重建中心)依查核計畫擇定服務機構辦理查核,後續亦將公開查核結果,以提供事業單位選擇服務機構參考。
113年度之查核規劃自8月起,請醫院或診所於收到通知後配合辦理,如有查核相關問題,可洽詢預防及重建中心高小姐,
電話:04-23220636分機503。
附件
勞動部召開營造業防墜高峰會,督促營造業者負起防災責任
勞動部於今(17)日邀集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陳煌銘理事長、全國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聯合總會黃義芳總會長
暨所屬北、中、南3區會長、國內十大營造廠商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主管及各勞動檢查機構首長或主管等召開
「113年營造業防墜高峰會」,先由勞動部許傳盛政務次長蒞臨致詞提醒工安是企業經營的核心,
會議再由勞動部職安署鄒子廉署長主持,就今(113)年上半年營造業墜落重大職災、現有營造業墜落防止措施等進行檢討,
並要求加重營造工程現場管理人員防災責任及促進營造工程運用科技技術協助減災,以強化營造業減災措施,保障作業勞工安全。
又,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陳煌銘理事長亦表示,營造業背負重多的要求與期待,尤其是在安全和品質上,均須藉由業主、
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等共同合作,發揮團隊精神,才能把工程做好。
勞動部說明,近年營造工程案件均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施工風險增加,職災比例逐年攀升,
其中又以建築工程之墜落職災為主。今年初已要求勞動檢查機構針對建築工程易造成墜落職災之屋頂、施工架及開口等相關場所作業,
加強檢查及裁罰,統計今年上半年營造業檢查停工及罰鍰均較112年同期增加,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已較去年同期減少,
但其中墜落職災佔比68.4%仍顯偏高。分析營造業墜落職災案件,多顯示工地安全管理鬆散,營造業職災死亡媒介物仍以施工架、
開口及屋頂、屋架、梁等為主,其中施工架職災死亡人數有增加趨勢,且同類型之墜落職災一再發生。
鄒子廉署長指出,營造工地墜落防災原理簡單,法令均有明確規定,勞動檢查機構依法加強勞檢及處分,雖能就檢查當下發現缺失,
以公權力督促工地改善,惟工地安全隨工程進度改變,仍應由營造廠商於現場第一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安全衛生人員及相關危險作業主管等工地管理人員,於平時善盡權責加強工地墜落預防管理,才能有效防止災害發生。
最後,許傳盛政務次長再次提醒,今日特別邀集營造業界之雇主團體及廠商等高層,
共同針對今年上半年職災分析及管理作為進行檢討,集思防災精進策略,以持續強化營造業減災措施,並籲請與會的十大營造廠商,
都能善盡照護勞工安全責任,扮演「工安領頭羊」的角色,優先運用科技技術減災,提昇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
讓勞工安全能獲得保障。

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強化高氣溫、機械設備及屋頂作業防災作為
為落實行政院「五打七安」之守護工安政策,勞動部於本(1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針對高風險作業加強勞工安全與健康防護作為,包括強化戶外高氣溫危害保護及屋頂作業防墜設施、
營建機械增設防撞設施與金屬加熱熔融設備增設監測及警報裝置,將積極透過檢查、宣導及輔導督促業者落實法令規定,
使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受到更實質的保障。
職安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主要是鑑於近年氣候變遷造成高氣溫危害風險增加,及機械設備或屋頂作業安全防護不足,
導致工作者遭遇職業災害,因此強化相關防災的設備及措施,重點如下:
1. 為要求雇主因應極端氣候,應設置防止熱危害之必要設備,增訂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
應設置具備遮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例如架設遮陽網及細水霧等),並應提供陰涼的休息場所
(如冷氣、風扇等可增加散熱或降溫效果之相關設備),同時應該提供充足飲用水。
2. 為避免車輛系營建機械,因誤操作遭運行中營建機械撞擊等災害,要求應設置制動裝置及維持正常運作,
另為避免人員闖入作業區域,導致被撞等災害,要求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
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3. 為防止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因設備異常導致水蒸氣爆炸之灼傷、燙傷,
對於該等設備的冷卻系統應設置監測及警報裝置,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4.為保護勞工於工廠鋼構屋頂作業安全及避免墜落,增訂於其邊緣與周圍及易踏穿材料屋頂,
應裝設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及適當通道及堅固格柵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職安署強調,針對近年來全球暖化趨勢,夏季高溫日益炎熱,本次增訂達最高熱危害風險等級時應設置必要防災設備,
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主要是提醒雇主要共同對抗日益嚴峻的高氣溫危害,而勞動檢查機構近期也將展開相關宣導輔導措施,
事業單位務必留意氣象資訊,預先做好必要遮陽、休息設施及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
並加強勞工的熱適應能力及熱疾病預防知能,減少勞工熱危害暴露,確保永續健康的勞動力。
政府資源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
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於111年1月1日起,針對勞保投保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
補助其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另考量中小企業資源有限,為協助雇主落實改善職場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及提升健康勞動力措施,
更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補助計畫」,
提供勞保投保人數在2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其改善工作環境設施設備及提升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措施之部分費用。
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內涵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信箱:
ipmf@hibox.hinet.net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移工的職場安全衛生知識,減低外籍移工因語言隔閡而造成的職災發生率,
申請相關資訊如附件,請踴躍申請報名!
有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
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第19條
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若單位有意願申請辦理者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
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信箱:
ipmf@hibox.hinet.net 。
附件
總會執行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案計畫辦理「職災預防輔導服務需求調查」,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填具回覆
為了預防和減少災害,本計畫希望以工業區廠商為例,建立一套有效的職業災害預防輔導模式,
同時成立輔導服務資源管理系統,以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服務資源。這項調查的目的在於了解您的需求和意見,
以便完善後續的服務和輔導。您的參與和回饋對於本計畫至關重要。非常感謝您撥冗填寫問卷!
倘若貴單位具有教育訓練、技術協助等需求亦可填具本問卷,本會後續將由專人協助聯繫確認協助。
需求調查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信箱:
ipmf@hibox.hinet.net 。
附件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事業單位現場診斷輔導」,為有效降低職災發生與改善工作環境,
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實施臨場診斷及個案式輔導,以有效改善職場危害因子,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
信箱:
ipmf@hibox.hinet.net 。
附件
(免費)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老舊廠房電氣設備線路改善技術協助」,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近年來工廠火災爆炸事件頻繁,據消防署統計「電氣火災」為台灣火災種類之首,每年都佔火災總數30%以上,
主因是台灣55%的房屋屋齡超過20年,多數老舊住宅的配線並沒有汰舊換新,其中成因可分為短路、過負載、接觸不良、漏電等,
其中又以短路佔70%最高,據此,對於廠房內電氣設備老舊、壁內管線絕緣劣化、配電施工不當等致鄰近可燃物燃燒爆炸,
需透過專業儀器設備進行檢測,告知立即性危害需改善的部分。
專家輔導費用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
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
信箱:
ipmf@hibox.hinet.net 。
附件
(免費) 總會執行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案計畫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訪視輔導」,
降低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建構安全的職場環境、防止工安事故,創造勞資雙贏。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資料,全國有11萬7千餘座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廣泛運用於營造業、建築業及製造業,
作業時具高度危險性,因中小企業體規模小,組織之工安意識較薄弱,對於職業災害的預防,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協助與輔導,
所以本計畫透過臨場(廠)輔導服務,協助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提升安全管理技術,藉由務實有效的訪視輔導方式、積極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以維護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作業的安全性。
本計畫除輔導「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定義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外,為協助事業單位了解相同作業樣態之機械作業危害,
防止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作業時造成工安事故,今年度特別開放事業單位使用固定式起重機(天車)、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吊車),
以上三項作業機械不限規格、容量,亦可申請輔導。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楊晨曦小姐、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31、121、111,信箱:
ipmf@hibox.hinet.net 。
附件
工安專區
113年「營造業墜落打擊年」之製造業墜落危害預防
經統計歷年重大職災件數中災害類型以「墜落災害」占榜首地位,不論是營造業或製造業墜落均會對於勞工造成重大危害。
墜落事故發生多伴隨高處作業,該作業特性中包含了作業期短、非經常性、外包承攬、安全防護架設範圍大等。
特別是在墜落安全防護方面,因高處作業施工時必須不斷移動,作業機具、設施又大多為臨時性組構等因素,勞工稍有不慎即可能墜落死亡。
易發生墜落之場所:施工架上、地面開口、工作台、電梯管道開口、牆面開放邊緣、水電管道、樓板開口、鋼樑、樓板及樓梯開放邊緣等。
易發生墜落之作業:高架作業,如設施配管、線槽配設、電纜鋪設、儲槽作業、鋼構組配、油漆施工、大樓外牆清洗等。
墜落危害防止對策:
1.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份,工作台及施工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
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勞工應確實使用安全帶。
2.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除外)進行作業,勞工有 墜落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3.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索等裝置。
4.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
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
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14253 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5.施工架高度1.5公尺以上應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
6.勞工搭拆施工架應設置安全毋索及使用安全帶,以採扶手先進等工法為宜。
7.勞工在施工架上不得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應使用高度足夠之移動式施工架或高空工作車從事高處作業。
8.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更不得變更 構造加裝吊籃供勞工高處作業。
9.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
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及路肩崩塌等之必要措施。
10.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 所,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11.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峙,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指揮信號,
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防止作業勞工被夾於高空工作車與構造物間。
12.不得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例如不得作為提供勞工上下不同作 業面之設備。
13.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設施規則229條』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3)寬度應再30公分以上。 (4)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14.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設施規則230條』
(1)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2)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並有安全之梯面。
(3)使用時,應至少兩人一組,其中一人進行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
(4)合梯使用注意事項: 嚴禁於梯上直接移動合梯。 有安全梯面。
不得使用於樓梯間階梯等有高低差的地面或斜坡。 作業時應跨坐不可側站。 勿立於梯頂作業。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
⑵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下方防災文宣,供貴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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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案例
從事鐵皮浪板搬運作業發生墜落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分類號碼):建物完工裝修工程(4340)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滾落(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 113年4月15日,花蓮縣,何○傑(即鴻○社)。
(二) 簡罹災者從事屋頂鐵皮浪板更換作業,因雇主未規劃安全通道且未於屋架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設置格柵或安全網,
致罹災者於屋頂作業時踏穿塑膠浪板墜落至地面,墜落高度約10.5公尺,造成其左側多處肋骨骨折致大量血胸、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簡罹災者自離地10.5公尺高之屋頂踏穿塑膠浪板墜落。
(二)間接原因:
1、於以鐵皮板、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採取規劃安全通道。
2、對於浪板更換之屋頂作業,未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格柵或安全網。
3、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三)基本原因:
1、對於屋頂作業,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監督。
2、未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3、未對廠內高處作業環境所具潛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
4、未訂定工作守則。
5、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6、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7、未對勞工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8、對於屋頂作業時,未實施危害告知、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且未對該工作場所確實巡視、作業連繫與調整、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
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
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四)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六)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