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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5期電子報

本電子報訂閱總數:21532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活動快訊

本會執行112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擬辦理全國工業區績優單位及人員獎勵評選,

評選辦法及評選報名表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為鼓勵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積極參與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各項有關工安活動,
特辦理選拔表揚活動,以獎勉對職業安全衛生推動之貢獻。
 
評選組別:
 
一、優良安促會組:
針對工業區安促會組織運作,配合總會執行專案計畫及自行推動安衛有關工作之評比。
 
二、優良會員廠商組:
針對安促會會員廠商參與安促會活動、工作以及改善企業內職場環境安衛制度及成效之評比。
 
三、優良個人組:
針對安促會會長、幹部、會務人員領導或辦理安全衛生促進會會務運作,貢獻個人專業知識及執行交辦工作成效之評比。

 

附件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訂於112年11月3日及11月16日舉辦

「112年TOSHMS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宣導增加場次_新竹市、臺北市」活動,

請符合參加資格事業單位踴躍派員參加!

    為能有效控制工作場所之危害及風險管理,降低我國職業災害發生率與嚴重度,
完善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環境,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訂於112年11月3日及16日舉辦
「TOSHMS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宣導增加場次_新竹市、臺北市」活動,
敬邀符合參加資格事業單位踴躍派員參加。
 

附件

 
 

最新消息

營造公司負責人偽造並行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提醒雇主切勿以身試法

    職安署前接獲檢舉,某營造公司負責人疑持有經偽造之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經職安署查察發現該學員確未結業,相關證書為偽造文件,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地方檢察署偵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涉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2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提起公訴。經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負責人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提醒雇主應積極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強化從業人員專業知能,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雇主或事業單位如須查詢所屬勞工、下包商工作者相關受訓紀錄及結業狀況,可至職安署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訓練專區/受訓紀錄查詢」欄位搜尋。
 
 

近來感電職災頻傳,職安署呼籲加強電氣作業安全管理

    近日國內不時傳出勞工從事電氣作業不慎感電死亡重大職業災害案件,
如9/18新北市新店區發生工人更換蓄水池馬達觸電送醫不治。勞動部職安署提醒,濕熱夏季感電職災風險高,
雇主應加強各項安全防護措施,並以工作人員的安全為先,避免發生職業災害。此外,職安署已責成各勞動檢查機構,
即日起加強感電災害預防檢查及宣導。
 
    統計分析,本(112)年迄今已發生13件感電重大職災,並造成13名勞工死亡,其中發生於今年7月以後就有9件,
佔了將近7成(約69%),職安署指出,高溫多雨的濕熱夏季,作業勞工大量流汗會導致注意力不集中,
皮膚表面電阻值也會降低,若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防護不良,極易發生感電職災,雇主應依電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並提供勞工必要之防護器具,雇主應注意辦理事項摘述如下:
 
1.設置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
 
2.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3.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4.電路之檢修應上鎖或標示,並確實接地。
 
5.強化源頭管理及本質安全。
 
6.電氣設備及電路檢修應使用防護器具。
 
7.活線作業等應確實使用絕緣防護具。
 
8.有效現場管理,落實標準作業程序。
 
    職安署強調,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確認電氣作業安全無虞,並對停電、復電等臨時搶修作業,
應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如因未採取安全防護設施而導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危害大,勞動部將加強使用廠場稽查,呼籲業者儘速符合安全規定

 
    今年國內外皆發生重大瓦斯氣爆事故,勞動部提醒工廠等廠場如有串接使用桶裝瓦斯供氣應注意相關安全規定,
並重申各勞動檢查機構於法規緩衝期結束後將嚴格查處,避免使用桶裝瓦斯作業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危害勞工。
 
    勞動部提醒,工廠、養菇場、花卉養殖場等廠場使用串接桶裝瓦斯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之事業單位,因其風險甚高,
勞動部為防止類似事故於工廠(場)發生,已於去年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增訂第191條之1規範廠場串接使用桶裝瓦斯總容量上限為1,000公斤,存放位置應設置於室外及避免溫差產生液封超壓現象、
鋼瓶及管線間應加裝安全閥、選用符合CNS國家標準或ISO國際標準管線、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規定,並於112年9月14日法規施行日起加強查處。
 
    勞動部說明,因工廠使用串接桶裝瓦斯供氣,容器串接接頭換裝頻繁,易造成液化石油氣外洩,
且易受地震或撞擊造成傾倒、管路斷裂,液化石油氣漏洩後,將膨脹250倍易釀火災爆炸事故,
危害更甚於一般使用情境,故參考先進國家管理機制訂定前述安全要求。
 
    因法規緩衝期將至,勞動部表示工廠(場)以液化石油氣鋼瓶串接使用已列入勞動檢查重點事項,
檢查機構如於工廠(場)發現有使用串接桶裝瓦斯供氣將加強檢查其法規符合性及安全性,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應儘速完成改善。
 
 
 

勞動部關注工業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發展趨勢, 超前部署職場安全強化及勞工權益保障

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8/24日前往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參訪「2023台灣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展及台北國際自動化工業大展」,
關注智慧科技發展趨勢,並提醒業者應強化人機協同作業安全,防止工安事故發生。
 
    許部長表示,工業用機器人的興起及運用,將使現行具高重複性、高替代等性質的工作,逐步被機器人取代,
勞動部將結合產、官、學、訓等資源,規劃辦理實務與理論兼具的整合式訓練,
協助事業單位加強掌握智慧自動化所需人才與職能,強化員工具備人機協作相關的各項知識與技能。
 
    勞動部職安署指出,隨著工業用機器人與智慧製造系統運用於工作場所,人機共同作業場域越來越普及,
但人、機近距離接觸,稍有不慎,極易發生夾捲、被撞等工安事件,雇主應妥適評估作業場所危害,
採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勞工作業安全。此外,現行「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已增列人機協同作業安全衛生規定,職安署將持續辦理工業用機器人宣導、輔導及教育訓練,
協助事業單位落實人機協同作業安全。

 

職安署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政策基石」及「永續ESG發展之勞動價值」論壇,產官學跨界討論熱烈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配合台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主辦之2023國際學術研討會,
於9月15日假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臺北院區辦理「永續ESG發展之勞動價值」及「我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政策基石:
公私協力的觀點」兩論壇,呼應該國際學術研討會主題「持續催化臺灣公共治理的實務與研究」,
論壇分別由職安署鄒子廉署長、林毓堂副署長主持,邀請多名產官學代表發表講題及與談,務實且新穎議題吸引各界關注。
 
    1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加強推動該法所列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相關政策,
論壇上午場次主題為「我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政策基石:公私協力的觀點」,
邀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吳政龍副執行長、政治大學成之約教授、江明修教授及林佳和副教授、
職安署林秋妙組長,從公私協力角度探討職災勞工重建政策的發展,以及落實執行的關鍵。
 
    論壇下午場次主題為「永續ESG發展之勞動價值」,ESG作為現代企業發展的重要議題,
以人為本的尊嚴勞動價值更是公司治理不容忽視的關鍵,下午論壇邀請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林秀美組長、
輔仁大學林瑩滋專任助理教授、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黃仙蒂總經理及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吳怡和經理等
產、官、學代表,共同探討人力資本與尊嚴勞動價值對於企業永續ESG發展之重要性。兩場次論壇主題因屬國家當前重大政策,
會中討論氣氛熱絡。
 
    配合會中討論之共識,並擴大對職災勞工之保護,職安署表示,職災勞工如有職業傷病診治或職能復健需求,
可逕洽各地勞動部認可的專責醫院提供協助,亦可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專業服務人員尋求諮詢及服務,
並有提供勞工參加職能復健津貼、事業單位輔助設施補助及僱用補助,可就近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請;
另外,職安署為鼓勵與協助企業職業健康與安全業務之推動,今年度起開始辦理健康勞動力永續領航企業選拔及表揚活動,
並提供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揭露指南及各式工具供企業參考運用,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
「首頁/職災保護/《災保法》職災預防及重建專區」及「首頁/職業衛生/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專區」參閱。
 
 
 
 
 
 

政府資源

職安署修正發布「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經檢討中小企業適法需求與服務量能及審酌補助申請與審查情形,
為持續減輕中小企業負擔與強化臨場健康服務品質及補助效益,職安署修正「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除第2點、第3點、第5點第1款及第4點附表一、第5點附表二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外,
自即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112年度事業單位職災風險及職災預防輔導服務需求調查

    本會承接「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案,為推動職場安全衛生及職災勞工協助服務之永續發展,
預防職業災害及減少災害發生,期望以工業區廠商為例,建立工業區廠商職業災害預防輔導模式,
並成立輔導服務資源管理系統,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服務資源,特辦理本次調查,
以利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規劃後續服務及輔導,請各單位能踴躍填具問卷。

 

職安署彙編「局限空間作業缺氧、中毒重大職業災害案例(電子書)」,提醒業者落實危害防止措施

局限空間場所普遍存在於各行各業且類型多元,例如下水道、廢(污)水槽、坑井、塔槽等,
因屬非經常性作業場所,且無法以肉眼直接辨識缺氧及有害氣體蓄積情形,雇主、勞工及救援人員容易輕忽作業危害性,
而未採取危害防止措施,如發生職業災害往往造成多人死傷。
 
為能更精確瞭解局限空間災害發生原因,職安署針對歷年所發生之局限空間缺氧、中毒等重大職業災害進行統計分析,
並選列其中較典型之20件災害的發生經過及原因分析彙編成「局限空間作業缺氧、中毒重大職業災害案例(電子書),
提供各界參考,也歡迎各界廣為引用及宣傳,同時呼籲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
應確實採取通風、氧氣及有害氣體測定,並透過教育訓練及專責人員於現場督導,落實各項防災措施。
 
相關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資訊,可參考職安署官網局限空間作業專區資訊(職業衛生/局限空間作業專區)。
 
 
 

職安署製作石綿瓦拆除危害預防重點宣導單張,提醒業者落實危害預防措施

石綿為一級致癌物,當吸入石綿後,會累積在肺部無法排除,長期暴露可能引發的疾病和癌症,
包括:石綿肺症、肺癌及間皮細胞瘤等,因其潛伏期長達20至40年,容易忽視疾病與石綿暴露關係。
 
石綿瓦、石綿浪板在正常狀況下不會危害健康,但不當拆除或破碎,可能會釋出石綿粉塵,
吸入後恐造成健康危害。因此,拆除石綿建材作業時,應儘量保持石綿瓦、石綿浪板的完整性,
避免破碎造成石綿粉塵逸散,作業人員應穿戴呼吸防護具,至少為N95口罩,若拆除過程有石綿粉塵散布風險,
應先以水濕潤並穿戴淨氣式呼吸防護具、護目鏡、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鞋。
 
拆除石綿建材作業時,如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職安署已製作石綿瓦拆除危害預防宣導單張,歡迎下載使用,
其餘石綿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資訊可參考職安署官網石綿專區(職業衛生/石綿專區/危害預防)。
 
 

附件

 

工安專區

燃氣鍋爐防爆危害預防

鍋爐為工業廣泛使用之熱能供應設施,依環保署資料,國內燃油、燃煤工業鍋爐約設置4,497座,
燃油鍋爐為主要空氣污染物主要排放來源,早期工業區開發時,熱能為廠商自主辦理,故小型鍋爐林立,
大部分小型鍋爐利用重油為燃料,常造成污染問題。
 
    民國 106 年 12 月21日院會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針對各項空氣汙染源提出具體管制與防制措施,
其中自107年9月20日後設立之新鍋爐及既存鍋爐均應於109年7月1日起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因此國內鍋爐燃料已逐漸將原使用之重油改為天然氣,對於並未鋪設天然氣管線單位則採液化石油氣。
 
    然而,與以往所使用之燃料進行對比,一般國內重油之閃火點約在66度,於正常室溫下,
不易達到火災爆炸之危險濃度蒸氣,但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屬易燃性氣體,若氣體洩漏處理不慎,
遇到電氣火花或高溫等引火源,可能存在火災爆炸風險疑慮。

    針對上述風險危害事業單位應對策略如下:
    (一) 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辦理危險區域調查劃分,並使用防爆設備。
 
    (二) 事業單位應依風險概念,除評估然氣鍋爐場所外,應加強供氣管路上各種管件及法蘭接合處之危險區域劃分,
           再據以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
 
    (三)進行危險區域劃分前,先採用降低火災爆炸風險措施,以減少危險區域或引火源。
 
    (四) 防爆電器機具品質、安裝及施工人員應接受必要之防爆電氣相關教育訓練,使其能力符合現場需求,
           並於施工後確認防爆電器機具有效性。
 
    (五) 參考勞動部「燃氣鍋爐場所防爆電氣安全技術指引」,針對使用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的鍋爐場所,
           進行危險區域劃分與防爆電氣設備選用之依據。

    國際及國內對於燃氣鍋爐場所防爆電氣雖無專法規定,但各有相關標準、行政說明或作法,
但多數單位對於燃氣鍋爐之危險區域評估劃分並未落實,對於供氣管路上的各種管件及法蘭接合部分也未納入評估範圍,
部分單位於將燃油鍋爐更換為燃氣鍋爐時,所委託之鍋爐公司在未實施危險區域劃分之情況下安裝管路及設備。
這些做法均會增加火災爆炸的風險,各事業單位應更謹慎辦理燃氣鍋爐防爆規劃,增進鍋爐場所作業安全,避免危害。

參考文獻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020。 
•勞動部,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2020。
•行政院環保署,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18。
•行政院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2018。
•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綠色技術提升計畫(2/4),2018。
•蘇文源、許宏德:燃氣鍋爐場所之防爆電氣安全探討。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報告,IOSH110-S307;2022。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歲修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2322)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災害發生於民國112年7月19日11時20分許。
 
(二)罹災者柯○○係工廠廠長,於工廠內指揮監督現場勞工作業,其兒子柯○○亦在該公司上班,
因其住家離工廠鄰近,柯員之妻子柯○○○每日都會送餐到工廠給柯員以及其兒子柯○○。該工廠進行全廠機械歲修,
112年7月17日已停止廠內生產作業,陸續分批進行機械維護保養,112年7月19日罹災者柯○○7時56分簽到上班,
其上午進行廠內黏土攪拌機歲修前置除土作業,直至當日11時11分許,柯員妻子柯○○○送餐至該工作場所給柯員,
並於周遭休息等待柯員用餐,11時20分許柯○○○聽到一聲巨響,發現柯員墜落於黏土攪拌機旁倒地不起,
隨即向同在工廠工作之兒子柯○○呼救,柯○○前往現場查看後立即通報消防局,消防局隨後到場將柯員送往醫院救治,
柯員到院前心跳停止,經急救後回復心跳,惟仍有生命危險,持續於加護病房住院治療,延至112年7月25日5時50分傷重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原因:「甲、頸椎脫位骨折併完全性頸脊髓損傷。乙、從工廠機器平台摔落」
及相關人員口述、災害現場概況,研判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如下: 
 
罹災者柯員於工廠內之黏土攪拌機進行歲修前置作業時,為清除黏土硬塊站立於該機械頂部機箱上,
該機箱邊緣旁距地高度約2.7公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亦未使勞工配戴安全帽,導致柯員從邊緣處墜落地面,造成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 直接原因:罹災者柯員自高度2.7公尺黏土攪拌機頂部機箱邊緣墜落地面傷重死亡。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對於在高度2.7公尺之之機箱邊緣部分,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2. 對於在高度2.7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確實使用安全帽等必要之防護具。 
 
(三) 基本原因: 
 
       1.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2、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
        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三)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
       於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七)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