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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4期電子報

本電子報訂閱總數:21218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活動快訊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於111年1月1日起,針對勞保投保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其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另考量中小企業資源有限,為協助雇主落實改善職場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及提升健康勞動力措施,更進一步推動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補助計畫」,提供勞保投保人數在299人以下事業單位,
補助其改善工作環境設施設備及提升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措施之部分費用。
 
    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內涵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附件

 

本會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共同舉辦

「112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職業安全衛生觀摩活動」,請踴躍報名參加!

一、時間:民國112年8月9日(三)下午1時20分至4時30分。
二、地點: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  3F大禮堂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五路3號)。
三、本場觀摩會,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協同指導,特此邀請北區各工業區事業單位共同參與,
       會後發予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以鼓勵員工在職進修,
       強化工安意識與自主管理能力。
四、請踴躍報名參加,於8月2日(三)12:00前自行上網至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專屬網站線上報名處完成報名
       (網址http://www.osha.org.tw/),謝謝!!
五、參加人員請自備安全帽、安全鞋等安全防護具。觀摩單位全區禁止拍照攝影,敬請配合包涵!!
 

議程附件

 

職安署112年「推動職場健康服務績優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報名即將截止,最高獎金10,000元,

歡迎符合資格者把握最後機會踴躍報名參加

一、112年「推動職場健康服務績優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報名即將截止(至112年7月31日),
       獲獎者除了公開表揚外,還有獎金最高10,000元,歡迎事業單位或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報名參加。
二、活動詳情請參考實施計畫,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活動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電話:04-2322-0636轉503高小姐。
 

附件一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訂於112年8月3日舉辦

「112年TOSHMS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宣導第5場次_臺中」活動,

敬邀符合參加資格事業單位踴躍派員參加

    為能有效控制工作場所之危害及風險管理,降低我國職業災害發生率與嚴重度,
完善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環境,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訂於112年8月3日舉辦
「TOSHMS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宣導」活動,敬邀符合參加資格事業單位踴躍派員參加。
 

附件

 

最新消息

連日高溫警戒,職安署呼籲雇主應加強保護戶外作業勞工,以免受罰又面臨刑責

    時序進入7月酷熱期,依中央氣象局預報,本週持續晴朗炎熱,部分縣市恐達38度極端高溫,並可能出現焚風,
為避免勞工於戶外作業引發中暑等熱疾病,勞動部職安署已啟動「戶外作業熱危害高風險事業單位專案檢查」,
要求雇主應做好各項熱危害預防措施,以避免受罰,如未善盡預防責任而使勞工罹災,可能需面臨刑責,呼籲雇主應特別注意。
 
    職安署表示,過去曾發生勞工從事屋頂太陽能板安裝作業中身體不適,因雇主未採取降低作業場所溫度、
調整作業時間等熱危害預防措施,也未立即採取適當緊急處理,導致該名勞工熱疾病不治死亡,
而該雇主經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賠265萬元及2個月有期徒刑。因此,對於從事營造作業、馬路修護、
電線桿維修或從事戶外環境清潔等高風險業別,尤其於陽光直射下從事搬運重物、鏟、挖、掘等重體力作業者,
因熱中暑的風險非常高,嚴重者甚至造成死亡,更應特別注意勞工健康情形,及避免勞工於酷熱時段作業。
 
    職安署特別提醒雇主,對於高氣溫下作業,應針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確保勞工對溫濕度的變化具耐受力,
同時應落實「多喝水」、「多休息」、「要遮陽」等預防措施、適當調配勞工作業時間及關懷勞工健康狀況,
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因而發生職業災害者,亦會面臨刑責。
另提醒雇主及工作者可運用職安署建置的「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警行動資訊網」(https://hiosha.osha.gov.tw/ ),
以手機定位取得所在地熱危害風險等級及相關預防資訊,可有效提升熱危害管理功效。
 
 

全國技能競賽結合職安衛設施體驗, 共創職場新未來

    為強化民眾職業安全衛生意識,確保職場工作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假「第53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2屆亞洲技能競賽及第47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場域,
於14日起至16日止,在南港展覽館二館共同合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觀摩體驗活動」。
 
    職安署指出,我國職業訓練及技能競賽使用之機器手臂、車床、銑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研磨機等機械設備器具等皆存有切割夾捲危害,另營建技術職類於高處作業具墜落、物體飛落等危害,
故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競賽除應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的機械設備器具外,
受訓者及參賽者也應具備職業安全衛生知能,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從事作業,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職安署進一步表示,活動內容除包含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個人安全防護器具選擇、感電預防、化學品危害標示、
肌力與視知覺辨識等闖關項目外,也針對職場常使用之協同作業機器人、高空工作車、
堆高機等高風險機械器具設備及高危害之屋頂及施工架作業,透過實際操作、VR、MR等體驗教學方式,
讓民眾親身感受作業中的潛在危險,藉此加深危害意識,並建立正確的安全知識與態度,以提升職場危害辨識能力。
 
 

勞動部職安署勞檢彰化外海離岸風場之施工安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7月7日再次派員登船出航到彰化外海,對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實施安全衛生監督檢查,
檢視水下基礎及風機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執行情形,
要求該風場開發商哥本哈根風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督導施工廠商落實安全管理及熱危害預防措施,
並強化離岸風場作業風險評估及管理,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綠能科技為國家發展主軸之一,其中尤以離岸風力發電為最關鍵之發展項目,惟離岸風場興建受到天候及海況影響甚大,
且作業特性與陸域迥異,面臨海上高處作業、海上吊裝作業、人員於海上載台間之轉移等風險問題;
為讓我國綠能發展政策及職業安全監督管理併行,職安署已借鏡英國離岸風場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制度,組成監督檢查小組,
並參加專業訓練,以強化監督檢查技能。
 
    職安署指出,彰化外海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規劃62座9.5MW風力發電機組,發電容量589MW,
目前基礎樁已全數安裝完成,正持續進行轉接段、風機安裝,及舖設風機間陣列電纜,
本次監督檢查係自台中港搭乘運輸船到彰化外海登上工作船,檢查重點為作業人員穿著佩戴個人必要防護具、
吊掛作業採取物體飛落預防設施、工作場所落實承攬管理、自動檢查、熱危害預防、教育訓練等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經檢查結果發現工作船甲板之高壓氣體鋼瓶貯存場所未有遮陽措施、甲板通道之電線防護設施遭部分移除未復原等缺失,
已通知事業單位限期辦理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將依法裁罰。
 
    台灣今年除上述風場外,另有4個離岸風場陸續進行海域施工,職安署特別要求離岸風場開發商於發展綠電產業的同時,
更應兼顧勞工作業安全及健康,在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維護等階段落實風險評估及管理,
並做好夏季高氣溫下作業之熱危害預防,促進產業環境正向循環,創造產業發展與勞工安全雙贏。
 
 

呼籲事業單位強化液化石油氣鋼瓶串接安全使用及檢查知能,並依限改善符合安全規定

    為強化勞動檢查員對工廠(場)以液化石油氣鋼瓶(桶裝瓦斯)串接供氣作業安全專業檢查知能,
勞動部職安署於本(112)年7月7日辦理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鋼瓶串接安全檢查示範觀摩會」,
並重申各勞動檢查機構於法規緩衝期結束後將嚴格查處,避免使用桶裝瓦斯作業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危害勞工。
 
    近年因工廠、養菇場、花卉養殖場等廠場為改善環保問題,將燃燒設備之燃料由燃油改為燃氣,
又因受限於供應管線、場地或其他因素,採取串接桶裝瓦斯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因其風險甚高,
職安署為防止類似事故於工廠(場)發生,已於去年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增訂廠場串接使用桶裝瓦斯總容量上限為1,000公斤、存放位置應設置於室外及避免產生溫差、
鋼瓶及管線間應加裝安全閥、選用符合CNS國家標準或ISO國際標準管線、設置地震警報器、
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規定,並訂有1年緩衝期至112年9月14日施行。 
 
    因法規緩衝期將至,因此特別於7月7日召集各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員於桃園辦理
「液化石油氣鋼瓶串接安全檢查示範觀摩會」,現場示範桶裝瓦斯串接供氣安裝方式、安全裝置設置、
防爆電氣設備使用及危險區域劃分等實務檢查重點進行解說,以齊一檢查員對該等場所檢查標準。
 
    職安署表示工廠(場)以液化石油氣鋼瓶串接使用已列入明(113)年勞動檢查重點事項,
檢查員如於工廠(場)發現該等使用樣態將加強檢查其法規符合性及安全性,呼籲事業單位應儘速完成改善。

 

保護兒少,不得從事危害作業

    鑑於未滿18歲工作者,其身心發展尚未完全,為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
另如為未滿15歲之人,《勞動基準法》另特別規範原則不得受僱從事工作,
除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如係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亦準用前開特別保護規定。
 
    勞動部表示,暑假期間許多青少年打工賺取報酬並增進社會經驗,值得嘉許。
惟近3年全國執行勞動檢查共發現3起雇主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動力衝剪機械加工作業,
其中1起更造成未滿18歲工作者食指遭模具壓傷之職業災害。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
如爆炸性(易燃性)物質之處理、動力傳導機械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與修理等、超過220V電力線銜接、鍋爐操作、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等工作,因涉及相當之危險性與有害性,因此法令明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
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另查有3起雇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僱用未滿15歲之人案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
未滿15歲之人除國民中學畢業外,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有礙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
且除受僱成立勞雇關係外,對於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
亦有準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如局限空間、高架作業、
水中(水面)作業、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農藥之噴灑與家禽(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工作,恐有礙身心發展,因此不得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呼籲,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應特別留意勞動法令對於兒少之特別保護規定,以免誤觸刑罰。
另如青年學子於工作時,發現雇主有違法情形,均可洽勞動部24小時免付費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反映,以維護權益。
 
 

勞動部公告「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
       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二、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包括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各勞動檢查機構,依循擬定年度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並據以辦理勞動檢查、宣導及輔導相關業務。
三、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如下:
    (一)查近年部分事業單位將燃燒及消費設備以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氣體供應裝置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
          如未具適當安全措施將提高火災爆炸風險,因使用風險甚高,爰增列前揭事項為監督檢查重點。
    (二)鑑於112年4月29日聯華食品彰化廠發生大火重大工安事故,為防止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時緊急應變措施不當而致危害擴大,
          造成勞工傷亡,爰增列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落實事項為監督檢查重點。
    (三)鑑於112年5月10日臺中市發生固定式起重機(塔吊)掉落捷運軌道,致行駛中之捷運列車撞擊,造成民眾1死10傷重大公安事故,
          爰增列塔吊組立、使用、爬升及拆除檢查,及鄰近軌道之營造工程為監督檢查重點。
    (四)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規定,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爰增列高空工作車作業為監督檢查重點。
    (五)考量因移動式起重機外伸撐座未伸至極限導致翻覆事故時有發生,爰增列前揭事項為監督檢查重點。
    (六)鑑於坊間屢傳事業單位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採取「假承攬、假合作、假委任」之名,並行實質僱傭之脫法行為,
          藉以規避勞動法令進而損及勞工權益,為督促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本於雙方實際之需求,建立合宜且適法之契約關係,
          爰增列前揭事項,提醒各單位注意。
四、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電子檔請至(附件)下載。

附件

 

政府資源

修正「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112.6.1)

    為提升雇主對高氣溫戶外作業之危害預防措施,強化相關工作者之健康保護,經邀集專家、
學者及相關團體代表開會研商,爰修正本指引。

附件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文件應登錄系統之內容、期限及方式」,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勞動部112年7月10日勞職授字第1120203080A號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文件應登錄系統之內容、
期限及方式(如附表),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日生效

 

職安署辦理112年「推動職場健康服務績優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參與

一、為鼓勵事業單位落實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打造健康勞動力,
       表彰致力於推動職場健康服務工作且有優異表現之事業單位與推動人員,
       職安署特辦理「推動職場健康服務績優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
二、符合資格之事業單位及在職且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之人員,並具優良事蹟或顯著效益者,
       得依實施計畫規範參加選拔,受理日期自即日起至7月31日止,經獲選為勞工健康服務績優單位及人員者,將擇期公開表揚。
三、推動職場健康服務績優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活動,實施計畫如附件,如有相關疑問,
       請逕洽活動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電話:04-2322-0636轉503高小姐或02-8522-9366轉667楊小姐)。
 

附件

 

勞動部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穩定就業,最高補助7成薪

    依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勞動部訂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積極採行促成職災勞工復工之津貼補助措施,以協助其儘早重返職場,提供符合條件之雇主及職災勞工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職能復健津貼及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如事業單位繼續僱用其因故發生職災而失能之勞工或僱用其他單位之職災失能勞工,
穩定就業達6個月以上,將按其僱用人數、職災勞工失能等級及平均月投保薪資之30%、50%及70%比例,發給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最長可請領12個月。
 
    以實際發生之案件為例,阿民擔任作業員,上班時使用機台時因操作不慎致右手中指及無名指末端裁切受傷,
地方政府職災勞工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服務人員)接獲職災通報後,立刻聯繫阿民提供相關權益、法令諮詢等服務。
公司也在阿民發生職災後,改善工作環境,避免其他同仁發生類似事故,並安排公司內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進行復工評估,
確認他失能部位不影響原工作,可持續從事原職務。依勞保局核定阿民為第12等級職業傷病失能,
以阿民失能等級及平均月投保薪資為7萬1,300元計算,公司繼續僱用阿民滿6個月,共可申請到12萬8,340元的補助(7萬1,300元X30%X6個月)。
 
    另舉例,如有從事模具架設工作的某甲,工作過程中受傷,黯然離職,經專業服務人員即時介入,釐清某甲的服務需求,
給予心理支持及就業服務等協助。某甲經勞保局核定為第8等級職業傷病失能,透過地方政府人員推介順利到新公司任職,公司依僱用補助規定,
請領6個月僱用補助21萬2,52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5萬600元X70%X6個月),如繼續僱用某甲滿1年,就能再向地方政府申請第2次6個月僱用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勞動部不斷優化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措施,協同地方政府及認可醫療機構合力照護職災勞工,
維持職災勞工生產力,降低職災事故對職災勞工及其家庭的風險。各地方政府專業服務人員於第一線接獲職災通報後,會依照職災勞工所需,
連結認可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及職業重建等服務資源。另外,勞動部也結合地方政府辦理重返職場津貼補助業務,
希望以更積極的方式鼓勵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職安署表示,針對職災失能勞工的事業單位僱用補助,目前已補助44萬6,969元,行業類型含括製造業及幼教業。
事業單位如有僱用職災失能勞工,符合申請條件即可就近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請,期盼事業單位善加使用政府資源,
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參閱(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80/133530/post)。

 

112年度表面處理業「化學性危害偵測與生物指標測定」輔導已開跑,請踴躍參與!

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專案計畫提供經費。

委由中山醫學大學劉宏信教授及專業團隊與本會辦理「化學性危害偵測與生物指標測定」輔導。

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塗覆、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行業均可報名參與。

接受本計畫輔導可獲得
可做為免費作業環境監測資料: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專案計畫提供經費,
   廠商可免費獲得作業環境化學因子的個人及區域採樣分析資料
 (作業環境中若散布有機溶劑氣體或金屬燻煙應依法規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企業改善補助:依檢測結果,若需進行作業環境改善,本計畫可提供單一事業單位最高補助5萬元來協助進行改善。
 (本計畫補助總金額30萬元整,經費用罄截止)

現場領取個人補助:接受個人採樣之員工(包含尿液提供及健康問卷調查),每人當日可領取600元現金/人。

受輔導單位、個人資訊保密:受輔導單位及個人資訊於報告中均以代號方式(如:A單位、B成員)進行訊息遮蔽,絕無個資外洩疑慮。

附件

 

工安專區

太陽能光電產業危害預防

    太陽光電係利用太陽電池直接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方式,楊秀宜等研究指出太陽能電池之分類可概分成晶圓及薄膜 2 大類,
晶圓包括矽晶及化合物,薄膜可概分成矽薄膜、化合物薄膜及有機染料。矽晶晶圓有單晶矽、多晶矽、
及 HIT (Heterojunctionwith Intrinsic Thinlayer),化合物晶圓主要為砷化鎵。矽薄膜有非晶矽、微晶矽、及堆疊型,
化合物薄膜有鎘碲及銅銦鎵硒 2 種]。目前已發展出多種類太陽電池,包括單晶矽太陽電池、多晶矽太陽電池、非晶矽太陽電池、
CdTe 薄膜電池、CIGS 薄膜電池、染料敏化薄膜電池、有機材料電池等。
 
    民國 105 年 07 月起我國實施「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再生能源發電量達127 億度,佔總發電量 4.8%,
其中太陽光電佔再生能源發電量 8.9%,較民國 100 年之 0.8% 上升 8.1 個百分點,成長快速,
在105 年至106 年連續2 年成長率高達45%。至107 年5 月太陽光電首度超越水力發電的裝置容量,成為第1 名的再生能源。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場所作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約15 項;重大職災案例傷害原因主要為採光罩未設置隔柵、
未於屋頂上設置通道、2 公尺以上之工作台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或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
發現的缺失內容有:上下設備、防墜設施、安全通道、屋頂邊緣防護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張貼安全標示、置備滅火器、
急救箱與急救人員。
 
    針對上述適用法規及缺失建議事業單位應對策略如下:
    (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維護作業之潛在危害具多樣化,包括墜落、感電、人因、熱危害及生物性危害,需落實風險評估與危害控制措施之執行。
    (二)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維護業者多,應於承攬契約書中明列承攬之項目、內容、資格要件、權責、再承攬之資格或限制。
           亦應將承攬人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明確規範於契約書中或於開工前以書面方式告知。
    (三)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場所常因遮蔭效應等,未設置圍欄以防止人員跌落,應於屋頂作業施工前依規定具體告知承攬人屋頂作業危害因素、
           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四) 針對颱風後之災情檢視及復原,各承攬者有共同作業情形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進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 近年溫度異常,雇主應依「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針對高血壓、肥胖、高年齡、曾經患熱疾病的工作者等,
           注意勞工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間從事高氣溫戶外作業,並提供適當之陰涼休息處所、工作服裝、飲料等,
           以及熟悉發生熱疾病之正確急救處理方式。
    (六) 屋頂作業具高風險,即使不裝設太陽光電設備於屋頂上,日久也須修繕屋頂,因此建議在開始蓋屋頂時即裝設母索系統,
           便利屋頂工作人員使用安全帶勾掛於母索系統安全工作。

    太陽光電發電場所作業之潛在危害包括墜落、感電、滑倒、跌倒、屋頂荷重、危害物質吸入及太陽電池火災引起之氣體危害等,
國內外均有職災案例,國外並已出版太陽光電作業危害預防與緊急應變相關指引。
針對此新興產業,雇主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規確保工作人員之作業安全,以預防災害發生。

參考文獻
•楊秀宜、林子賢:太陽能產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報告,IOSH102-A318;2013。
•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產業技術白皮書;2016。
•行政院。太陽光電2 年推動計畫說明;2018。
•經濟部。106 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經濟部能源局;2018。
•張承明、賈台寶: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職場危害預防研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報告,ILOSH106-S316;2019。
•郭成聰:臺灣太陽能發展的現況、問題、解決方案或建議。核能研究所能源資訊平台;2014。
•蘇文源、張銘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作業安全研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報告,IOSH101-S303;201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臺北:勞動部;201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攬管理技術指引。臺北: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5。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勞工於石綿板屋頂從事屋脊處設置安全母索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案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1年11月17日10時30分許,簡○○(即○○工程行)所僱罹災勞工陳○○於○○股份有限公司廠房石綿板屋頂從事屋脊處設置安全母索作業,
未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且屋頂下方未裝置格柵或安全網,亦未規劃安全通道及未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現場又未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作業,致勞工陳○○從屋簷處沿著鍍鋅浪板材料行走移動至廠房屋脊處,
在屋脊處移動行進時踏穿廠房石綿板屋頂,自高度約11.4公尺之屋頂墜落至地面鋼筋綑上,造成陳○○胸背部外傷合併右胸多處肋骨骨折及雙肺挫傷,
致創傷性氣血胸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罹災者陳○○行走於廠房石綿板屋頂時踏穿石綿板,自距地面高度約11.4公尺之屋頂墜落至地面鋼筋綑上,
      造成背部外傷合併右胸多處肋骨骨折及雙肺挫傷,致創傷性氣血胸死亡。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勞工陳○○於石綿板構築之屋頂從事安全母索設置作業時,雇主未規劃安全通道,
           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且未於屋架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於石綿板廠房屋頂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三)基本原因:
      (1)對於屋頂作業未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監督作業。
      (3)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亦未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6)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
      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2、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3、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
      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
             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4、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5、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屋頂…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
      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6、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7、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8、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9、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10、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
       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11、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