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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2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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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活動快訊

(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於111年1月1日起,針對勞保投保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其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另考量中小企業資源有限,為協助雇主落實改善職場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及提升健康勞動力措施,
更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補助計畫」,提供勞保投保人數在299人以下事業單位,
補助其改善工作環境設施設備及提升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措施之部分費用。
 
    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內涵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
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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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選活動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報名,請踴躍參選。

    一 、112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設有「企業標竿獎」、「個人奉獻獎」、「中小企業特別獎」、
           「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及「勞動健康特別獎」,並於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報名。
 
    二 、詳細內容請參考112年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考手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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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事業單位現場診斷輔導」,

為有效降低職災發生與改善工作環境,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實施臨場診斷及個案式輔導,以有效改善職場危害因子,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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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辦理6場次「112年度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暨工作環境改善相關補助規定及系統操作」說明會,

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一 、職安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及「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
            並建置「臨場健康服務補助管理系統」及「環改補助管理子系統」,期透過線上申請及審查,提升補助作業效能。
            為使相關使用者瞭解補助作業及系統功能操作,特辦理本說明會,各場次資訊及報名注意事項,請詳見簡章。
 
    二 、本說明會一律採網路報名,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執行單位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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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訂於112年5月分區辦理「112年特定產業勞工健康服務模式分享會」

    一 、為協助事業單位了解不同產業適合的健康管理模式,爰針對其行業屬性與組織結構、
            專業人力以及作業環境特性與性質等內容各別規劃分享會,
            同時結合歷年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輔導發展之特定產業勞工健康服務模式
            (包括石材業、保全業、精密機械業及螺絲製造業等),邀請各產業具執行成效之事業單位分享職場健康管理實務經驗,
            加強勞工健康服務推廣應用並進行經驗交流,藉以強化各行業屬性之事業單位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二 、本研討會一律採網路報名,請先詳閱報名方式,報名時間自4月10日上午10時起至各該場次活動前3日或額滿截止。
 
    三 、各場次報名人數有限,活動報名相關資訊詳如簡章,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執行單位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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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訂於112年5至9月間辦理「112年勞工健康服務專業知能及實務經驗分享會」

    一 、為協助事業單位執行職場勞工健康管理,並增進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專業知能,
            特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及實務工作者,分享如何推行勞工健康服務計畫、職場不法侵害預防、
            中高齡勞工職務再設計及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GRI403績效指標規劃及執行等實務應用,
            期望透過互相交流,提升勞工健康服務品質,並強化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二 、本研討會一律採網路報名,請先詳閱報名方式,報名時間自4月17日上午10時起至各該場次活動前3日或額滿截止。
 
    三 、各場次報名人數有限,活動報名相關資訊詳如簡章,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執行單位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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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職安署、南科管理局共同打造國內首座職業安全衛生多體感延伸實境XR場域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鄒子廉及國科會南科管理局蘇振綱局長,今(14) 日在勞動部次長李俊俋及國科會主委吳政忠見證下,
共同簽署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多體感延伸實境(XR)場域」合作宣言,並邀請南科園區廠商、
營造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及勞動檢查機構代表等一同參與並體驗場域內各項職業安全衛生虛實整合的訓練課程,
體驗職災發生現場的衝擊感,並提醒各界重視作業安全,希望藉由此次合作,推廣更多元的學習模式,
引領職安訓練朝更多元的永續發展。
 
    李俊俋次長特別說明,職業安全衛生多體感延伸實境(XR)場域是勞動部與國科會跨單位合作的專案,
是運用先進的延伸實境(XR)技術包含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與混合實境(MR)等,搭配虛實整合多體感體驗設計,
導入標準作業程序與職業災害預防及科技應用等重點內容,透過沈浸式的學習,加深參訓學員危害意識,
建立正確的安全知識與態度,提升職場危害辨識能力,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職安署表示,109年與南科管理局簽署合作備忘錄後,已陸續完成施工架與高空工作車作業墜落職災模擬訓練課程、
下水道作業局限空間職災模擬訓練課程、及化學品職災模擬訓練(矽甲烷鋼瓶更換作業),另外,也建置模擬堆高機作業、
外牆吊籠作業及屋頂作業等虛擬教育訓練項目,藉由職業安全衛生多體感延伸實境(XR)場域建置各類型工作場景,
讓學員能在多體感延伸實境的模擬工作環境中,親身感受作業中的潛在危險,今(112)年將繼續發展更多元及多樣性的體感課程,
歡迎企業雇主、勞工及民眾蒞臨本體感中心參加各項虛實整合課程。
 
 
 

勞動部召開鋼鐵業職安衛高峰會,強化工安領導決心

        勞動部於昨(14)日邀集中國鋼鐵、中國鋼鐵結構、中龍鋼鐵、豐興鋼鐵、東和鋼鐵、燁聯鋼鐵、
龍慶鋼鐵、榮剛材料等58家事業單位董事長或總經理等高階主管召開「2023鋼鐵業職安衛高峰會」,
由許銘春部長與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翁朝棟理事長共同主持,
就鋼鐵工業之重大職災案例檢討及鋼鐵業Vision Zero管理實務分享進行交流,以期強化工安領導之決心,
保障作業勞工安全。
 
    勞動部指出,近3年(109年至111年)鋼鐵業計發生17件重大職業災害,造成17人死亡,
經邀集其高階主管辦理自主管理座談及實施鋼鐵業聯合稽查等作為,重大職業災害自109年之10人,
逐年下降至111年2人,降幅達80%,顯見鋼鐵業之減災措施已有初步成效,為再強化鋼鐵業高階主管對工安領導之認同與共識,
持續加強其減災決心,特別與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共同辦理本次高峰會,期藉由重大職災案例檢討與安全衛生改善策略、
推動及經驗分享交流,協助鋼鐵公會會員廠持續強化風險評估、承攬管理及提升安全衛生效能。
 
    許銘春部長表示,企業社會形象及永續發展,與安全衛生工作之推動息息相關,端賴雇主及高階主管的重視與支持,
領導者如果能夠重視工安,自然就能風行草偃,形塑企業工安文化,促進企業永續經營願景;
職災之發生經常是領導階層輕忽工安及生產單位現場管控執行力不足所致,當日多位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主管們出席會議,
一起尋求更佳的減災策略,提升鋼鐵業整體產業安全水準,應予以肯定。從過去諸多慘痛的經驗,
提醒我們「沒有什麼比安全更重要」,證明「安全才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
 
    昨日舉辦之「2023鋼鐵業職安衛高峰會」,除請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就去(111)年發生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提出事故檢討改善報告外,亦請管理實務優良之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分享零災害願景(Vision Zero)管理實務,與會人員並就鋼鐵業之製程風險評估、
承攬管理等安全衛生議題,深入交換意見,各公司領導者均認同及承諾扮演好工安領航者的角色,善盡社會責任,
與勞動部共同合作強化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期抑止職災發生,共創勞雇平安雙贏。
 
 

職安署受邀參與G+ 2023年Stakeholder Forum,於線上分享我國離岸風電產業職安衛成效

 
    G+(全球離岸風電職業安全衛生組織, Global Offshore Wind Health and Safety Organisation)
於2023年3月23日在馬德里舉辦Stakeholder Forum,討論全球海上風電健康與安全方面的進展,
G+長年關注離岸風電產業的職安衛議題,希望藉由辦理前開論壇,與業界分享國際離岸風電職安衛經驗。
 
    職安署鄒子廉署長受邀透過網路視訊參加論壇,並由陳志祺簡任技正於線上分享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發展現況、
職安衛願景、施政目標、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成果等。鄒署長指出,離岸風電產業對台灣而言是新興產業,
且建造、營運及維護等受限於天候、海況等不確定因素,工作環境面臨較高的挑戰,
為維護離岸風場施工安全並建構優質離岸風電發展環境,台灣借鏡英國離岸風場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制度,
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強化監督檢查技能,並成立跨部會技術平台及發展施工安全相關規範,
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自主查核及風險評估,我國海洋示範風場及台電示範風場分別於2019年11月及2021年6月完工運轉,
共設置43座離岸風機,建造過程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每百萬人工小時之損失工時傷害人次(Lost Time Injury Frequency, LTIF)分別為0.235及0.223,
遠低於全球離岸風電職業安全衛生組織2021年報告統計之1.55,具初步安全績效。
 
    鄒署長表示,透過此次網路視訊參與國際論壇汲取國外經驗,除可行銷台灣職安衛執行成果與績效外,
更可瞭解國際在離岸風電產業之職安衛政策走向,對於國內未來職安衛政策規劃與推動實有助益,
藉由與該等組織團體交流過程,促進國際交流之廣度,並借鏡其防災經驗,力求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列屬世界頂尖之目標。
 

3月31日全國勞動檢查機構同步執行營造業勞動監督檢查共計39個營造工地,裁罰新臺幣426萬元

    職安署為持續降低營造業職災,特訂定「112年營造業監督檢查、宣導及輔導實施計畫」、
「112年全國勞動檢查機構同步執行營造業勞動檢查實施計畫」及「建築工地墜落災害防止檢查基準」等,
要求對高風險營造工地持續採勤查嚴罰策略及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品質。本次檢查以111年迄今檢查發現工安資源投入少、
安全衛生執行績效差或發生職災之建築工程優先實施檢查,初步統計共檢查39工地、違反173項、停工22處、
罰鍰新臺幣426萬元,並於檢查後立即與工地召開綜合檢討會議,督促施工廠商改善缺失,嚴防重大職災事故發生。

附件

 

勞動部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

第1點、第4點、第9點及第5點附件2

    配合111年8月12日「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
並參酌歷年實施認可醫療機構訪查實務及訪查會議專家建議,
勞動部於112年4月18日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
第1點、第4點、第9點及第5點附件2,並自發布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政府資源

政府發放職災復工津貼補助,協助勞工重返職場

    為了協助職災勞工儘早重返職場,勞動部已訂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提供符合條件之雇主及職災勞工申請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及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事業單位及職災勞工可逕向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洽詢相關申請事宜。
 
    勞動部表示,職災勞工發生職災後,可至「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或「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
獲得相關傷病診治及重建服務,依個案狀況進行評估及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提升災後工作能力,
協助其重返職場;勞工於完成訓練後,得檢附完訓證明等相關資料向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補助,
補貼勞工往返醫院之相關成本,補助金額以每月基本工資日額之6成計之,每日補助528元。
 
    在事業單位部分,雇主如有提供職災勞工必要之輔助設施、工作條件改善及調整工作方法等之需要,
也可至「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獲得客製化的輔助設施評估報告,並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
向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另外,
事業單位如繼續僱用其職災失能勞工或其他單位之職災失能勞工,穩定就業達6個月以上,
將按其僱用人數、職災勞工失能等級及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部分比例,發給事業單位僱用補助,最長發給12個月。
 
    勞動部呼籲,希望透過政府相關的津貼補助,協助職災勞工儘早復工,並促進勞資雙方攜手合作,
共同開啟重返職場之路,職災勞工或事業單位如有申請需求,可逕洽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諮詢,
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參閱(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80/)。

公告112年第1梯次申請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合格名單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名單、認可類別及認可期間表(112年第1梯次),詳如附件檔。
 

職安署修正發布「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二點附表一

    一 、職安署發布「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本次修正係檢討補助申請樣態與參酌審查委員之建議,相關內容,請詳如附件。
 
    二 、112年度補助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惟當年度經費用罊時,即停止辦理補助),若有補助相關問題,
            請洽職安署委託之專業機構(臺灣職業衛生服務學會),電話:06-3135151分機11-17。如有相關訪視或輔導問題,
            請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諮詢,免付費專線0800-068580(您要幫,我幫您)。
 
    三 、線上補助申請系統,請參閱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管理系統 https://osmp.osha.gov.tw/。
 

附件4

 

公告職安署「112年度職業衛生實驗室能力試驗計畫」報名簡章

    為確保職業衛生實驗室之品質管控,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
認證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7025或國際標準ISO/IEC17025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實驗室認證規範,
而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第21點已明定,實驗室應參與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之特定要求。
 
    職安署委託嘉南藥理大學辦理「112年度職業衛生實驗室能力試驗計畫」,提供職業衛生實驗室能力試驗計畫服務,
報名簡章如附件,請實驗室依需求報名參加。如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計畫承辦單位。

附件

 

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一 、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其修正重點為自111年1月1日起申請單位已須具有TOSHMS驗證,調整及修正申請檢附文件。
 
    二 、本要點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

 

工安專區

機械設備源頭安全管理

    國內勞工安全之相關法規,由於其保護勞工的立場,大都要求雇主負起安全維護之責,
即使對機械構造訂有安全規範,也少有對製造商要求其負責。另一方面,除某些特定機械訂有較完整之規範外,
絕大多數的機械均缺乏一般性的構造規範。因此,國內的機械使用者並未受到法令的直接完善保護而暴露於危險之中。
反觀機械安全設計觀念早已在國際間藉由訂定明確標準或指令等措施,而要求製造商生產符合安全規範的機械設備。
這類制度的實施以失效安全的精神為其主要的認證依據,於設計之初即以安全設計的手法將潛在的危害源消除。
因此,機械器具設備的安全更須由廠商,在機器的起草設計、製造開始上,就已經將安全觀念加入,
假定操作者日後操作機器可能遇到致災的情境,一一藉由設計的改變,消彌可能操作機器的危害。
但是目前科技發達、製造作業方法的改變、機台的推陳出新等變化,必須掌握高風險之機械,對機械安全性的檢定、
驗證對象應漸次擴增,以有效落實源頭管制之立法精神,以期符合國際趨勢。
 
    職災統計分析製造業災害類型,以捲夾、切、割、擦傷以及被撞佔了將近一半以上;受傷部位多發生於操作機械時,
上肢被機械危害源所致;媒介物統計多為因機械、設備直接致災,針對機械設備源頭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⑴建議事業單位參考歐洲、日本等國家訂有全面性適用機械設備,於設計、製造階段進行機械安全規範管制,
    對於產品於設計製造、施工等階段,依據不同危害特性建立預設防護措施,以達到源頭安全管理。
 
⑵建議事業單位展訂出機械安全總括性指針或指令,在設計、製造階段對機械安全之規範,
    具有明確的要求與流程,易於依循而提升機械安全性,不論是設計、製造、銷售等事業單位可以參考與制定作業,確保產品符合安全,消除殘留風險。
 
⑶收集事業單位內致災媒介物機器安全防護裝置情形、勞工當時不安全動作行為、個人防護具是否正確配戴等細部資訊,
    進行風險評估並積極進行改善。
 
⑷針對法令規定之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落實源頭管理機制,提昇機械操作安全防護性,也同時使機械安全技術與國際接軌。
 
⑸針對國內法令未規定之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建議應於技術規範上引用 ISO/IEC 相關安全標準,及參考如歐盟機械安全要求,
    需作好安全設計、製造,以總跨性指針規範來進行管理。

參考文獻
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檢查年報;2016。
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014。
3.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源頭管理制度增列高職災風險機械設備器具項目之研究;2019。
4.CNS 14804 機械安全-緊急停止-設計原則;2004。
5.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法;2013。
6.EU Guide to application of the 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2006.
7.IEC 60204-1:Safety of machinery - Electrical equipment of machines - Part 1: Generalrequirements;2016
8.IEC 61496-1:Safety of machinery - Electro-sensitive protective equipment -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2012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從事管件表面研磨作業發生爆炸災害

一、行業分類:自行車零件製造業
 
二、災害類型:爆炸
 
三、媒介物:其他(鋁合金粉末)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受傷2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1年○○月○○日8時許勞工王○○、移工阮○○、達○○等3人,於廠內表面研磨區從事鐵質坐管表面研磨作業,
       該作業內容為達○○負責將裁切後之鐵質坐管使用研磨機研磨毛邊後再使用縮管機將鐵質坐管縮管,
       王○○負責將縮管後之鐵質坐管清潔表面油污,待清潔完成後交給阮○○操作研磨機研磨鐵質坐管表面,
       當日9時許阮○○在研磨機前研磨鐵質坐管、達○○在另一台研磨機前研磨鐵質坐管、王○○在阮○○後方清潔鐵質坐管表面油污時,
       突然移動式袋式集塵機發出「碰」一聲巨響,該集塵機之集塵袋發生鋁合金粉塵爆炸引起火災,造成阮○○、達○○及王○○等3人燒灼傷,
       經通報119以救護車將阮○○、達○○及王○○等3人送至○○醫院急診,其中阮○○於111年○○月○○日19時23分因傷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鐵質坐管表面研磨時產生火花,造成移動式袋式集塵機之集塵袋內鋁合金粉塵爆炸火災,
                                致阮○○死亡、達○○及王○○等2人身體多處燒燙傷。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對於研磨鋁管產生屬於著火性物質之鋁合金粉末,
                           致該鋁合金粉末蓄積於集塵管及集塵袋內為有粉塵爆炸危害之工作場所,未管制易產生火花之鐵質坐管於該工作場所研磨。
       (三)基本原因:
            (1) 對於勞工從事鐵質坐管表面研磨作業,所產生火花會引燃集塵管及集塵袋之鋁合金粉末等危險物,於該研磨作業前未確認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2) 未辨識、評估及控制鐵質坐管表面研磨作業產生火花引燃鄰近之鋁合金粉末之火災爆炸危害。
            (3) 未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4) 未置粉塵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著火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二)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三)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指定粉塵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四) 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2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