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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第4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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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活動快訊

本會執行111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擬辦理工業區促進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0月份場次及報名方式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為強化安促會安全衛生知識。依去(110)年「工業區重大職災」類型及各安促會教育訓練課程需求,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制度,規劃本訓練。提升工業區安全衛生知識,強化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活動推動效能,並於課後將教育訓練講義內容公佈於網頁上,以供更多事業單位點閱,擴大學習成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場次報名人數有限,並請配合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之相關防疫措施及注意事項。

    課程報名相關資訊詳如簡章,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聯絡窗口。

附件

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移工的職場安全衛生知識,減低外籍移工因語言隔閡而造成的職災發生率,10月份場次及報名方式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有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第19條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10月份訓練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

本會執行111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擬辦理全國工業區績優單位及人員獎勵評選,評選辦法及評選報名表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為鼓勵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積極參與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各項有關工安活動,特辦理選拔表揚活動,以獎勉對職業安全衛生推動之貢獻。

評選組別:

一、優良安促會組:

針對工業區安促會組織運作,配合總會執行專案計畫及自行推動安衛有關工作之評比。

二、優良會員廠商組:

針對安促會會員廠商參與安促會活動、工作以及改善企業內職場環境安衛制度及成效之評比。

三、優良個人組:

針對安促會會長、幹部、會務人員領導或辦理安全衛生促進會會務運作,貢獻個人專業知識及執行交辦工作成效之評比。

附件

報名表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訂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2022臺中市職場勞動安全及身心健康保護論壇活動」,名額有限,敬請及早報名

    為持續建構安全及健康職場環境,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0年10月17日,8時30分整假臺中金典酒店-13F-金典全廳(臺中市西區健行路1049號),辦理「2022臺中市職場勞動安全及身心健康保護論壇活動」,名額有限,請踴躍參與。

    本活動地點,詳細資訊請見附件。

附件

 

最新消息

工廠串接使用桶裝瓦斯風險高,勞動部明定管理規範。

    為強化工廠以液化石油氣容器(桶裝瓦斯)串接供氣作業安全,勞動部將於本(111)年9月14日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明定工廠在內等廠場串接使用桶裝瓦斯供氣應注意相關安全規定,以避免火災爆炸事故危害勞工。

    勞動部表示,近年因工廠、養菇場、花卉養殖場等廠場為改善環保問題,將燃燒設備燃料由燃油改為燃氣,又因受限於供應管線、場地或其他因素,採取串接桶裝瓦斯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因其風險甚高,為此特別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增訂廠場串接使用桶裝瓦斯總容量上限為1,000公斤、存放位置應設置於室外及避免產生溫差、鋼瓶及管線間應加裝安全閥、選用符合CNS國家標準或ISO國際標準管線、設置地震警報器、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規定,並訂有1年緩衝期至112年9月14日施行,事業單位應儘速完成改善。同時提醒餐飲業等工廠以外之容器串接用戶,如有串接使用桶裝瓦斯則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為使事業單位明瞭本次「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修正應注意之事項,勞動部職安署另訂有相關指引,置於職安署官網供事業單位依循參考,因串接使用桶裝瓦斯作業方式具高度危害風險,未來各勞動檢查機構如檢查發現該等樣態將造冊追蹤,未於緩衝期完成改善將嚴格查處,呼籲雇主應遵守法令規定,以維護勞工作業安全(相關指引網址https://www.osha.gov.tw/48110/48713/48735/lpsimplelist)。

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其負責人經法院論罪科刑

    桃園市某工地於109年2月間進行露天開挖作業時,由於開挖深度達4.5公尺,現場未設置擋土支撐致邊坡土石坍方,造成現場2名勞工死亡,經調查,原事業單位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作成紀錄以告知承攬人應設置擋土支撐,其負責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與職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據以論罪科刑(案號:110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務必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應於事前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以確保工作者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強震易促職災,勞動部呼籲注意工作安全

    9月17至今日,發生多起震央在臺灣東部規模達6以上之地震及附隨餘震,全臺有感,並造成多處大樓、橋梁倒塌,水泥廠勞工遭物件砸亡及清理路面人員遭落石砸傷等嚴重災情。勞動部職安署表示,依據往年經驗及教訓,地震易引發廠場設備及建築物倒塌;隧道、橋梁、道路錯位崩壞及土石滑落;營造工地開挖面崩塌及支撐架、施工架、塔吊等物體倒崩塌或物體飛落,危害勞工安全,甚至造成重大職業災害。

    有鑑於此,職安署特別呼籲所有事業單位及雇主,對於地震後之各項工作,需要先使人員在安全的保護下,評估檢視作業設備及環境有無變化,如有異狀,應即妥慎的進行補強及復原。對於地震造成之工作危險,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無虞後,才可使勞工進場作業,如因未確認而導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全國勞檢機構同步召開營造業高階主管會議,滾動檢討及精進營造業減災策略

    為滾動檢討及精進營造業減災策略,達成全國營造業持續減災之目標,111年9月2日職安署鄒子廉署長與直轄市勞政主管機關臺北市陳惠琪副局長、新北市陳瑞嘉局長、桃園市吳宏國局長、臺中市羅群穆副局長、臺南市王鑫基局長、高雄市周登春局長及國科會新竹科學園區王永壯局長、中部科學園區施文芳副局長、南部科學園區李信昌副局長等首長、副首長,分別於全國北、中、南區同步召開高階主管座談會,共10場次,依區域特性邀集公共工程及科技廠房等工程業主端之安全衛生業務決策主管,針對如何落實營造業源頭管理及科技減災等議題進行討論,期藉由部會合作及公私部門協力機制,以提升營造業減災效能。

    本次座談會議題以「防災於事前」的理念,來討論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防災機制的重要性,包括如何落實工程風險評估,協助事業單位有效控制危害及風險;推動工程設計標準化、構件預鑄化、施工機械化及人員專業化作法,減少第一線作業人力及結構性風險;鼓勵運用科技技術減災,提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等,已獲與會高階主管的認同與共識。至於營造業減災精進策略方面,除持續於工程施工階段執行「勤查嚴罰」之外,勞動檢查機構將更積極以推廣、宣導及輔導等方式,來鼓勵業界注重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防災作為,以提倡採納良好的作業方式。

附件

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有撇步:安全管理做得好 完美移動免煩惱

    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研究顯示,民國99年至110年間共發生 46件與高空工作車相關的致死重大職災案件,災害類型分别為墜落35件、被夾被捲5件、感電3件、物體飛落1件、被撞1件及交通事故1件。其中,墜落占比高達76%,造成墜落事故主要原因為操作人員在進行作業時,站立(攀爬)於護欄上,或跨越護欄至其他位置而發生職業災害。

    高空工作車廣泛使用於各行各業,其種類與型式多樣,除可在道路等作業場所自行移動,還可因應不同空間環境,改變舉昇的姿態,搭載人員至高處進行施工;由於屬於高處作業,若稍有不慎容易造成意外事故。

    勞安所進一步分析高空工作車重大職災報告,發現高空工作車職災發生主要原因為未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32件)、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具(31件)、未訂定或落實作業計畫(28件),另有4件為未確實實施維修保養,造成構造嚴重劣化而導致重大職災。

    勞安所表示,高空工作車由動力引擎、車體底盤與上半部之舉昇機構等組合而成,構件相當複雜、維護保養也不容易,唯有落實自動檢查,才能確保車體及操作人員之安全。

    勞動部於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並自今(111)年7月7日實施,以提升操作專業能力。勞安所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自主管理,提出以「作業安全」、「人員資格」、「車體安全」三個面向,建構高空工作車安全管理機制,另針對高空工作車之作業安全及車體安全管理,編撰「高空工作車使用安全管理指引」,內容包含「作業計畫制定」及「自動檢查技術」,供事業單位作業人員使用,以提升高空工作車之作業安全,降低職災之發生。相關技術指引內容可參閱勞安所網站/研究成果/技術叢書。

https://laws.ilosh.gov.tw/ioshcustom/static-page/page-04#contentt

 

政府資源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延長受理申請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為協助無自有住宅且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租屋家庭減輕居住負擔,行政院延長「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申請。

公告危險性設備代行檢查機構儲備代行檢查員甄試訊息

    為儲備危險性設備代行檢查專業人力,規劃於112年度辦理代行檢查員職前訓練,另為廣納各方優秀人才,提升代行檢查員素質,特於辦理職前訓練前,先行辦理本甄試。

一、重要時程說明如下: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星期一)(以郵戳日期為憑),一率採通訊報名,以掛號郵寄至「33051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6樓」,收件人請寫「中華鍋爐協會代行檢查組」收,並註明『報名儲備代行檢查員』。

(二)甄試日期:預定111年12月3日(星期六)

(三)甄試內容:採筆試方式辦理,1.材料力學(含靜力學)試題題型為計算題6題,占50%、2.機械製造(含機械材料)試題題型為問答題8題,占50%。

二、通過本甄試者,僅取得參加112年度代行檢查員職前訓練資格,後續仍須經職前訓練(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實習)合格,始能取得儲備代行檢查員資格,並依代行檢查機構人力需求進用。

三、本次甄試說明書請自行於本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或台灣就業通、代檢機構共同網站(http://www.aia.org.tw/)下載,不另販售。

四、試務洽詢電話:於上班時間(08:30~17:30)請撥電話(03)316-3395分機33吳小姐或分機68湯先生,或電洽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04)2372-6599、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07)333-3801。

勞動部職安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新增多國語言課程

    職安署為持續提升本國勞工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知能,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目前已建置適用營造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等各行業別事業單位之24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除中文外,另譯有5種語言(印尼語、英語、泰語、越南語、台語)版本,提供友善學習環境,並更新調整行動裝置介面及功能,外國人勞工使用具照相機功能之手機,掃描居留證即可註冊、登入帳號與線上學習,快速簡化操作方式,提升學員使用體驗。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4項及第1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時數。

附件

 

工安專區

石化場所之靜電災害預防

    在工業製程中靜電時常伴隨各種作業而產生,輕微者造成人員電擊,產品不良,生產障礙等事故,嚴重者更將引燃環境中具引火性之蒸氣、易燃性氣體、液體或粉塵等物質而造成火災爆炸事件,尤其石化工廠等存有易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危險場所,在進行液體或粉體之裝卸、處置、儲存作業或產品之製造過程,時有因靜電放電造成火災事故。雖然法規皆有相關防止靜電危害之規定,但針對“靜電”,這種不知何地、何時及如何會產生之微火源的製程作業隱形殺手,是作業中最難預防的危害源,因此,充分了解過去之案例與成因,對靜電這種俗稱“無名火”之放電危害,可提供預防之參考。

    統計分析所蒐集彙整之62 件案例,發現:(1)作業製程以液體輸送作業30 件最多,其次為粉體輸送作業17 件,再其次為清洗(掃)作業6 件;(2)靜電產生方式以摩擦帶電24 件最多,其次為流動帶電16 件,再其次為噴出帶電7 件;(3)靜電放電形式,以刷狀放電31 件最多,其次為火花放電20 件,再其次為傳播型刷狀放電5 件;(4) 靜電災害案例成因,以措施不當(不足)24 件最多,其次為製程不當14 件,另管理不當(不足)及設備不當(不足)分別為13 件。

    針對石化場所之靜電災害防止,分別從防止靜電放電造成火災爆炸之通則、防止液體作業之靜電放電、防止氣體作業之靜電放電及防止粉體作業之靜電放電等四大面向,參考英國標準協會BS 5958[10][11]、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0079-32-1[7]及日本之靜電氣安全指針[8],彙整提出相關防止對策及措施等。

    火災是一種燃燒現象,亦即可燃物與氧混合後所進行的一種氧化反應,而爆炸為一種急劇的燃燒,因突然發生化學與物理反應,引發氣體體積急速膨脹現象,常伴隨震波的發生。對於火災形成一般須具備可燃物、助燃物(氧)與點火源等燃燒三要素,因此防止靜電放電造成火災爆炸,也可從此三方面著手。

一、 避免易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環境的形成

二、 避免足夠的氧濃度

三、 避免有效靜電火源的產生

    ⑴接地與搭接

    ⑵增加作業環境濕度

    ⑶抗靜電材料

    ⑷靜電消除器

    ⑸限制速率

災害預防方式

防止液體作業之靜電放電

    ⑴控制電荷之產生

      ①流速

      ②自由落下

      ③攪動及混合

      ④存在不互溶成份

    ⑵電荷消散(即電荷不累積)

      ①散逸

      ②抗靜電劑

      ③電離

      ④作業與設計方式

    ⑶特定作業之靜電預防:,包含:固定式金屬儲槽、固定式非金屬儲槽(非完全埋入地下)、非金屬地下儲槽(完全埋入地下)、金屬槽車、非金屬槽車、槽車裝卸設施、船舶槽罐、小型金屬容器(攜帶式或移動式)、小型非金屬容器(攜帶式或移動式)、金屬容器或儲槽具有固定式之非金屬內部塗層、管線及儲槽之量測與採樣等。

防止氣體作業之靜電放電

    ⑴確使所有金屬及其他導電性物體接地

    ⑵避免使用絕緣材料

    ⑶藉由限制流速或適當的噴嘴設計降低電荷密度

    ⑷去除粒子

防止粉體作業之靜電放電

    ⑴製程措施(通則)

      ①提高散裝物料的導電率,例如增加塗層

      ②以接地的導電設備取代絕緣設備

      ③粉體加濕

      ④電離

      ⑤減少散裝物料中之細粉量,例如避免因磨損及磨蝕產生之微細碎片

      ⑥限制散逸,例如密實相的輸送取代稀疏相的輸送

      ⑦減少傳送速度、傳送量或空氣流速

      ⑧避免散裝物料之大量堆積

      ⑨重力輸送優於氣動輸送

      ⑩氣動輸送採用導電或抗靜電軟管

    ⑵加濕

    ⑶氣動傳輸使用之軟管

    ⑷電離

    ⑸特定作業之靜電預防:包含:不存在易燃性氣體與蒸氣環境之散裝物料、存在易燃性氣體與蒸氣環境之散裝物料的額外要求與可撓性的中型散裝容器(FIBC)等。

參考文獻

⑴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022。

⑵勞動部,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2014。

⑶厚生労働省,労働安全衛生規則,日本,2019。

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石化場所之靜電災害案例分析,2022

⑸勞動安全衛生綜合研究所,靜電氣安全指針 2007,東京;2007。

編撰/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職災案例

勞工遭砂石輸送機捲入致死災害

一、行業種類: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2399)

二、災害類型:被夾、被捲(07)

三、媒 介 物:輸送帶(22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 OO 股份有限公司廠長黃 XX、廠務張 XX 稱述及災害現場監視器拍攝影 像畫面顯示:111 年 4 月 1 日 8 時 19 分至 9 時 18 分許,廠長黃 XX 因輸送帶偏移磨擦到輸送架,已使用千斤頂從事輸送帶調整作業 3 次。於 9 時 20 分許,OO 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阮XX 認為廠長黃 XX 尚未將輸送帶調整於適當位置,便前往砂石加工區內編號石磨下 3 砂石帶式輸送機尾輪處,以千斤頂從事該輸送機輸送帶調整作業,勞工阮 XX 於 9 時 57 分許第三次從事調整作業時,被捲夾於運轉中之輸送機尾輪及輸送帶之間,災害發生約 30 秒後,於災害現場附近作業之堆土機操作員黃 XX 發現阮近豪被捲夾,立即告知廠長黃 XX,由黃員按下砂石帶式輸送機停止開關並以電話通報 119 進行搶救,惟救護人員到場後確認阮 XX 已無生命跡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勞工阮 XX 遭運轉中之砂石帶式輸送機尾輪及輸送帶捲夾,造成其上肢挫裂傷離斷,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輸送機尾輪捲入點處未設護罩、護圍等設備。

      2、未於輸送機之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

      3、於輸送機尾輪處從事輸送機輸送帶調整作業時,未停止機械運轉。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 止機械之運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 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1 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3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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