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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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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宣導說明會,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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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中小企業雇主辦理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於111年1月1日起,針對勞保投保人數在199人以下事業單位,補助其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部分費用,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
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應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事業單位規模已擴及50人以上,為使雇主明確了解臨場健康服務執行內涵及政府機關補助資源與規定,爰辦理本說明會。
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 信箱: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 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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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執行111年度「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計畫」擬辦理工業區促進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7月份場次及報名方式如附件,請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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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安促會安全衛生知識。依去(110)年「工業區重大職災」類型及各安促會教育訓練課程需求,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制度,規劃本訓練。提升工業區安全衛生知識,強化工業區職業安全衛生活動推動效能,並於課後將教育訓練講義內容公佈於網頁上,以供更多事業單位點閱,擴大學習成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場次報名人數有限,並請配合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之相關防疫措施及注意事項。
課程報名相關資訊詳如簡章,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聯絡窗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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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事業單位現場診斷輔導」,為有效降低職災發生與改善工作環境,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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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實施臨場診斷及個案式輔導,以有效改善職場危害因子,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提升競爭力。
專家輔導費用由本計畫支應,受輔導單位無須支應輔導相關費用,申請表請參閱附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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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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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執行職安署專案計畫辦理「工業區外籍移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移工的職場安全衛生知識,減低外籍移工因語言隔閡而造成的職災發生率,誠摯邀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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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外籍移工多從事製造業高危險性工作,又常因語言隔閡,職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較難落實,因此容易提高職災風險,不僅移工生命安全受威脅,雇主也有連帶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與第19條亦規定雇主對於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因此對勞工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僅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直接傳達給勞工知悉,更是雇主之法定義務與責任。
訓練場次、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如有課程疑問,請洽詢聯絡窗口: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劉玉珊小姐或陳秀傑先生,電話:(04)23585158分機121、分機122,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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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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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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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上路,職安署舉辦術科實習示範觀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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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人為操作不當造成之職業災害,勞動部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並自本(111)年7月7日實施。勞動部職安署特於6月21日下午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實習示範觀摩會」,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及訓練單位瞭解術科實習內容及方式。
職安署鄒子廉署長表示,高空工作車常用於電力供應、電信、建築、土木、運輸、倉儲及廣告招牌等行業,依101年至109年重大職災案例統計分析發現,高空工作車肇災意外事故共計34件,其中主要原因為勞工不熟悉高空工作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所致,相關操作人員之作業安全,必須重視並加強,爰修訂相關法規,增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接受包括學科及術科實習各8小時之訓練課程,且通過測驗後,始能操作高空工作車。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本示範觀摩會係分別就車載型及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之實習重點,進行解說及分組進行實習示範觀摩,此外,為利相關訓練單位依規定辦理該項訓練,職安署已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培訓合格術科(含學科)種子講師,研訂「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編撰「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等,且訓練教材已配送至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屆時訓練單位、事業單位或自修人士可前往訂購。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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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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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
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
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二、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包括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
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各勞動檢查
機構,依循擬定年度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並據以辦理勞動檢查、宣導及
輔導相關業務
三、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如下:
(一) 因應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本署啟動職業性癌症預防藍圖規劃,
針對運作「致癌」、「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等化學品之事業單位
實施相關專案監督檢查,爰修正化學性因子職業衛生危害預防專案檢查
對象。
(二) 鑑於影片拍攝作業近來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爰增列影片拍攝作業安全
檢查。
(三) 為強化夜間工作職業安全衛生,確保夜間工作者身心健康及降低職場暴力
風險,爰增列職場夜間工作危害預防檢查。
(四) 鑑於近來外送作業遽增,以機車外送之交通風險高,除亦造成外送員交通
事故外,並影響用路人交通安全,為保障外送員作業安全,爰增列外送
作業災害預防檢查。
(五) 考量大型構造物拆除作業風險高,且工期短,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業
安全衛生法令,確保拆除作業勞工安全,爰增列大型構造物拆除作業為
精準檢查之類別。
四、112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電子檔請至
(https://www.osha.gov.tw/1106/1164/1165/1167/)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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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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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協助各事業單位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兹配合作業環境監測及危害性化學品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法規修正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於111年5月26日修正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並立即生效。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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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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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4項附表12規定,協助於法規施行日前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準備工作。針對高空工作車之使用事業單位及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機構之詢問與疑義,整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問答集」(111年4月修正版及本署111年4月7日勞職綜1字第 1111019788號函),俾利各界參閱解惑。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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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修正「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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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出生率下降,再加上平均壽命延長,造成人口結構老化,以致就業人口遞減,影響所及,除勞動力減少,亦可能使生活水準下降及競爭力降低,爰行政院推動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鼓勵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就業,以提升人力資源應用,保障經濟安全。
查日本、澳洲及英國等國外先進國家勞動統計資料庫,105年至109年中高齡及高齡者職業災害人數有逐年上升趨勢,各國陸續訂定相關標準或手冊,確保中高齡及高齡者作業安全及健康。為因應國內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再入職場工作之趨勢及可能引發之危害,本署蒐集、分析國內外相關法令、標準、文獻,於109年12月4日訂頒「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內容包含危害辨識及評估、預防及改善措施、成效評估等,供事業單位強化相關安全與健康之設備及管理措施,並據以推動實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查近年國外發生多起中高齡工作者職業災害,如110年6月30日英國1名68歲勞工作業時不慎被機器捲入死亡、110年12月20日澳洲1名73歲勞工維修機器時不慎被機器捲入死亡、111年4月5日韓國1名65歲勞工使用橋式起重機吊運鋼結構時不慎被脫落之鋼結構擊中死亡,特別是111年2月12日日本新瀉食品工廠發生火災,釀成5人死亡,1人受傷,其中有4名死者為65歲以上之高齡工作者,似與其反應能力下降造成緊急應變不及所致。為強化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作業安全及健康,職安署參考上開職業災害案例之發生原因,滾動修正「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如附件),強化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機制,以防止國內發生類似事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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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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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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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三、勞動部就第1項各款補助事項,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
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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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發布「事業單位自主推動有害化學品作業環境監測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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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為協助事業單位自主推動職場健康安全前瞻作為,啟動職業性癌症預防藍圖,期透過部分經費補助方式,鼓勵業者針對尚非屬法定監測項目之致癌性等物質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以掌握廠場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受理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1年9月16日止,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有關申請事宜,請洽受委託機構:楊先生(聯絡電話:03-5751006轉20)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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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修正發布「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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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署修正發布「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111年新增塑膠製品相關產業【包含塑膠製品製造業含塑膠原料及接著劑(合成樹脂)製造業、塗料、染料、顏料製造業及黏性膠帶製造業】,並持續推動特定製程產業【包含鑄造業、表面處理業、印染整理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為輔導與補助對象,以部分經費補助方式,鼓勵雇主持續投資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相關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
有關申請事宜,請洽受委託機構:鄭先生(聯絡電話:04-22601153轉12)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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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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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工作車作業危害及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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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來國內重大職災以墜落災害為首位,其中臨時性高處作業更是墜落災害的好發作業型態,近年為因應施工便利及成本考量,國內陸續大量使用高空工作車進行高處作業,其範圍幾乎涵蓋各產業,作業時所發生之危害及預防手法已成為重要課題。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大職災實例摘要,民國99 年至109 年共發生43 件高空工作車重大職災,災害類型為墜落、感電、被夾被捲、物體飛落及被撞5 種類型,其中以墜落發生件數最高。另外,重大職災中有4 件肇因於維護保養不良造成結合螺栓斷裂等嚴重之構造缺陷,終而導致重大職業災害的發生。這些災害案例凸顯了高空工作車使用及定期檢查等安全管理上的問題。
高空工作車種類繁多依構造及特性進行以下分類:
⑴以走型方式分類:①自走式-工作台上可操作行駛。
②車載式-工作台嵌於車輛,需於駕駛座操作。
③拖曳式-以人力或外接動力拖曳至作業場所。
⑵以作業裝置分類:①直臂型-伸縮臂作特定範圍升降
②屈臂式-伸縮臂及屈折裝置作特定範圍升降。
③混合臂-結合直臂與屈臂特點,於伸縮臂前加飛臂。
④剪刀型-作業臺僅垂直上升下降,動力推動連桿。
⑤桅柱型-作業臺僅垂直上升下降,動力推動伸縮桿。
以上述可知雖然高空工作車具有舉升功能,其構造與移動式起重機有類似之處,但一用於搭載人員,另一則用於吊升重物,且在操作上不盡相同,勞動部認定其與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起重機之規定要件不符,而未將其列為危險性機械管理。高空工作車目前不但沒有納入源頭管制,亦無強制定期檢查以確定可否繼續使用或強制停用之管理機制。
為確保使用高空工作車的安全,國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與高空工作車相關法規計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1~8 條規範作業安全、構造及防護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5-1~2 條、第50-1 條規範定期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規範教育訓練等。協助工作者對於機具的結構強度與安全防護、作業規範、操作者具備相關的知能與技能以及確保機具性能完整之定期檢查等提供法源規範及依據,惟事業單位時實際從事作業時大多僅注意有高空工作車字義之法條,而忽略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致使墜落職災仍頻繁發生。
以下根據重大職災報告書及法院判決書之文字內容,將重大職災與法院案例進行整理分析及彙整。事故分析結果發現,重大職災之事故類型共有5 種,依發生比例由高至低,分別為墜落79%、被夾被捲9%、感電9%、物體飛落3%以及被撞2%。由分析資料可得知墜落屬本項作業好發職災類型,進一步聚焦針對墜落事故發生原因進行分析重大職災報告,將事故因素分為人為因素(54.4%)、機械因素(3.9%)、環境因素(1%)及安全管理因素(40.7%)類別。安全管理因素以「未訂定或未落實作業計畫」佔最多(未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1 條),其次為人員「未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環境因素為高空工作車「走行範圍內有障礙物」;機械因素主要為高空工作車「不符法規要求」及「構造嚴重劣化」(未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8 條);人員因素以人員「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具」佔最多(未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1 條),其次為人員「未(確實)實施作業前檢點」(未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0-1 條)。
從職災分析結果可發現,不安全行為、機械故障及操作不慎為造成人員自工作台墜落三大主因,顯示災害發生肇因於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者大多為意圖行為,可見人員的危險認知能力不足、風險感受度低。
為強化高空工作車墜落危害預防應從三方面規劃預防對策。
①針對人員站立於工作台欄杆上或身體過度延伸於欄杆外作業或於工作台上使用梯子、加裝板料來增加作業高度。另一類將高空工作車作為升降機使用,升至目的地後攀登欄杆離開工作台。此兩類不安全行為應於作業前擬定作業計畫,選擇適宜之高空工作車,作業時確實戴用防護用具並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若需上下通行,應另置其他安全之上下設備如施工架,嚴格禁止人員攀登進出工作台。
②針對機械故障(如油壓裝置失效等),平時應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查與保養及作業前檢點,作業時全程使用防護具降低危害,加強落實機具設備安全檢查,紀錄維修檢查及使用許可等資料,以確保車體安全。
③針對操作不慎常發生於鄰近構造物,因操作工作台突然上升下降撞擊構造物或導致工作台傾斜及拋擲而發生墜落,另人員不正常使用高空工作車,如作起重設備或拖拉物品時物品脫離使伸臂急遽反彈亦可能造成人員墜落。為防止此類危害,應慎選合宜安全帶及確實使用製造商指定專用繫掛點、加強人員專業訓練,提高操作技能、熟練度、落實自動檢查、強化風險意識,並確實遵守「高空工作車自動檢查技術指引」,以提升作業安全。
本文以重大職災案例來探討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期望各事業單位能重視作業相關危害風險,遵守法規規範及作業標準、強化設備檢查,維護勞工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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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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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中華民國國家標準,2019,CNS 14965 高空工作車,公布日期95年2月27日。
⑵行政院勞動部,2020,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
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004602 號令增訂發布。
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2018,CNS 18893 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安全原則、檢驗、
維護及操作,107 年12 月14 日制定公布。
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案例下載,年度重大實例摘要,網頁文章。
⑸古莉筠,2021,高空工作車職災案例分析與操作人員核心能力指標探討。國立
高雄科技大學,高雄市。
⑹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21,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管理機制研
究。
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2006,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管理與探討。
⑻行政院勞動部,2020,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
四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036172 號令修正發布。
⑼行政院勞動部,2016,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28852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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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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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採光罩安裝作業發生墜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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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三、媒介物:其他(高空工作車)(219)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民國 109 年 3 月 9 日,李○○、潘○○及黃○○等三人使用高空工作車於本工程西北側進行頂棚採光罩安裝作業。於 11 時 27 分開始工作,由李○○、潘○○及黃○○分別使用兩輛高空工作車進行頂棚採光罩安裝作業。李○○與潘○○站在同一輛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上欄杆作業,從事頂棚採光罩壓條安裝作業,黃○○則使用另一輛高空工作車作業,準備施作矽利康防水作業。約 11 時 30 分許,潘○○發現李○○突然重心不穩墜落地面,潘○○、黃○○立即下工作車查看,見李○○頭部流血重傷昏迷,立即電話通報 119 前來急救。罹災者李○○送至高雄義大醫院急救,同日 12 時 20 分因傷重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李○○從事採光罩安裝作業,自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上欄杆墜落地面,因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致死(墜落高度約 5.45 公尺)。
(二)間接原因:
1、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未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及未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2、 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3、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未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
4、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
5、 未使勞工增訓使用高空工作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基本原因:
1、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 未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未訂定適於該工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原事業單位未就相關事項進行協議及落實執行,未落實本工程巡視工作,未予以連繫調整必要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亦未提供三次承攬人高空工作車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第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七、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第 7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四)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五)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七)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八)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 司、行號之員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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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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